超🙌

美篇号 65648972

被访问 1008 收获赞 8 被收藏 1

    • 2020-06-23 超🙌
      👍👍👍
    • 2020-06-06 超🙌
      🌹🌹🌹
    • 2020-06-06 超🙌
      小红帽送法!
    • 2020-04-19 超🙌
      👌👌👌
    • 2020-04-13 超🙌
    • 2020-04-12 超🙌
      人应该有所追求,有自己的爱好,你的书法太棒了!文章也写得非常好!
    • 2020-04-12 超🙌
      书法作品好,文章也好!🌹🌹🌹
    • 2020-04-11 超🙌
      1、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残疾人在该条例施行后找了个女人,不构成事实婚姻。 2、目前而言,“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定证明渠道只有两种: (1) 按照“ 司发通(1993)125号”办理的收养公证; (2) 按照“公通字[1997]54号”办理的户口登记(以被收养人为“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为限)。残疾人丁某明与女孩丁某不符合此规定,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 2020-04-11 超🙌
      赡养问题一直是农村老人面临的较为普遍的问题,这个案例,让我们感受到法条的严肃性,它有严格的时间节点与明确的规定,试想如果当年丁某明在丁某入户时就办理了收养手续,那么此时的他就有十足的把握通过起诉获得被赡养的权利。在我国步入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做一名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明白人,才能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