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1、周五上午接到通知,我们代理的一宗诈骗案二审于下周二第二次开庭。因为下午时间冲突,因此联系了看守所领导,希望周六上午能会见,获批。</p> <p class="ql-block">2、我们于7:30出发,驱车一小时于8:30准时到达看守所准备会见。但是,接待干警和协警对我们有很大的意见,他们认为,周末安排律师会见坏了规矩。刘帅哥反复地解释,是因为下周当事人要开庭,而我们周五下午又没有时间,下周一又可能要到法院沟通。这些都是为了尽职做好庭前准备,好说歹说总算是让会见了。不过,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大绝大多数看守所不安排律师周末会见,大多数看守所干警都不认同安排律师周末会见。</p> <p class="ql-block">3、其实,看守所周末安排律师会见没有法规、安全和人力成本上的障碍,长期以来,不安排律师周末会见的惯例得以维持,是错误和落后的观念导致,反映了一个地区公安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观念水平。</p><p class="ql-block">像这个看守所,会见基础设施落后,律师会见室只有2个,工作日限制律师会见时长为30分钟,这样的限制没有法律依据,是非法的。武汉市除了这个看守所外,还有青山、一所、二所都限制律师会见时长。</p><p class="ql-block">不管是什么案件,会见当事人是刑事辩护的一项极重要的工作。不少案件,如果要尽职开展工作,多次、充分的会见必不可少,每次30分钟的会见时长,根本不能满足办案需要。就是单从当事人和家属角度,每次会见分钟都是不可接受的。案情复杂的案件、地处偏远的看守所、焦急的当事人,都需要律师的会见时间得到保障。</p><p class="ql-block">有些看守所由于经费预算不足和规划设计滞后原因,像会见室、讯问室总量在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改善,但是不等于说要坐等几年或者十多年。除了尽早列入计划外,资源不足的看守所更应该采取替代性措施,来满足律师会见的基本需求。</p><p class="ql-block">这些替代性措施,有些有法规的规定,如在律师同意下使用讯问室并关闭录音设备;有些是法规不禁止,但是可以提倡和鼓励的,如采取网络预约(但不作为前置条件)、单列快速会见室、工作日延长时间等。周末安排会见就是这样一种替代性、补充性措施。</p> <p class="ql-block">4、看守所基础设施差,对公检法办案也有影响但很小,像这个看守所,除了2个公安讯问室外,还有2个检察院讯问室,他们是可以打通使用的。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会见室从数量上会少于甚几倍少于讯问室,有些看守所会将一间讯问室大小的房间隔成2间充作律师会见室,会见时环境非常噪杂。</p> <p class="ql-block">5、看守所一般实行滚班制,即没有按一般机关单位一样实行五天工作制,而是工作几天然后休息几天,安排律会见基本不会额外增加人力开支。省内有些看守所,如鄂州市看守所,周末正常会见实行了十几年。</p> <p class="ql-block">6、由于看守所吃饭时间较早,律师上午会见一般8:30-9点点开始,10点半结束,下午是2:30或15时开始,16:30结束。这又进一步压缩了律师可以会见的时间,但是司法机关提审很少受此限制,他们可以夜间提审甚至到凌晨。如果说晚间安排会见有安全风险,那么周末的白天并没有增加这个风险。</p> <p class="ql-block">7、</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