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百倍保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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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特色 1份投入 4重保障 160倍关爱 (一)保得更高:最高可达480万元人身保障。 (二)保得更全:所有意外保障随所交保费递增: 航空意外,最高可达480万元保障。 自驾及公共交通意外,最高可达264万元保障。 普通意外,最高可达48万元保障。 疾病身故或全残,最高可达31500元保障 。 可附加意外医疗,10元即可获得1000元保障。 (三)保得更值 1、生存利益优,满期保险金额高于所交保费。 2、客户选择多,产品搭配更灵活。 附加险分数可选,选择分数越多,保障越高。 主险保障责任可选,您可选择自驾航空计划、公共交通计划或同时选择自驾航空计划和公共交通计划。 交费方式可选,您可选择趸交5年期、3年交6年期、5年交10年期或5年交30年期。 三、保险责任 (一)中邮年年好百倍保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组合之一,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 自驾航空责任组合: 1、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 16 倍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 16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5、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 16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责任组合: 1、满期保险金: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满期保险金”责任。 2、身故、全残保险金: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 3、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 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 16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除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外,本合同默认的责任组合为公共交通责任组合。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二)中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时,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我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在医院治疗过程 中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 100 元免赔额后,按以下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情况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则我公司按 9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情况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则我公司按 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时只扣除一次100元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 疗,我们在每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100元的免赔额。 对于治疗医院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四、投保示例 (一)自驾航空+公共交通保障计划 百先生,30岁,爱好旅游,经常乘坐高铁、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出行,且有私家车。在邮政网点,百先生分别投保中邮年年好百倍保两全保险自驾航空保障计划和公共交通保障计划,保费各3000元,共6000元,并选择5年交30年期。此外他同时对两个计划分别附加了中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各3份共6份,每年交费60。客户利益如下: (二)公共交通保障计划 百女士,30岁,经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在邮政网点,百女士投保了中邮年年好百倍保两全保险公共交通保障计划,选择5年交30年期,每年交费3000元。此外她同时附加了中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份,每年交费30元。客户利益如下: 温馨提示 中邮年年好百倍保两全保险是一款普通型保险产品,主要为客户提供高额的因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意外伤害、航班飞机意外伤害、普通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身故或全残保障。产品的客户利益确定,保险期间内没有保单红利派发,客户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为了给您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购买产品是请您在投保单上完整、准确填写您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购买产品时,请您注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指定受益人及相关信息。 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5天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无息退还您全部所交保费。若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我公司将向您退还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 请您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条款,本保险产品责任免除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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