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作为“具体问题(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实践,其实质就是把作用、关注或意向的对象还原为与实践者等位的“主体”,只因“不确定的主体会实体化,确定的实体会主体化”,即“思维(心灵/“自在之物”或“物自体”)会存在化(身体化/实物化),存在(身体/实物)会思维化(心灵化/“自在之物”化或“物自体”化)”,或“主体会客体化,客体会主体化”。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从“人”的认识所形成的“先天综合判断”(即同时具有主体〈主观〉普遍能动性与客体〈客观〉必然制约性的知识)中发现了这个“人”与“物”各自一体内部或“人”与“物”各自自己本身的“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矛盾关系,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揭示并明确之。<br> “人”(“我的思维”〈无限性主体〉与“我的存在”〈有限性实体或有限性客体〉的一体两面)和“物”(“上帝的思维”〈无限性主体〉与“物质世界的存在”〈有限性实体或有限性客体〉的一体两面)各自“本质”上都是“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立体而生动的矛盾。正因为两者各自“本质”上都是立体而生动的矛盾,所以,追求着确定性前提或根基的康德才认为活动不息的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不可知的,可知的只有两者的确定性的“现象”的认识;而黑格尔则敏锐地发现了,正因为“人”和“物”的“本质”都是不可知的或不可明确规定的,因此,“人”和“物”才都是可明确规定一切自身“现象”的“规定者”(正因为其各自无法明确规定自己本身的“本质”,所以才能够明确规定一切自己本身的“现象”),这也是古希腊哲语“人是万物的尺度”(普罗泰戈拉说)的根本内涵。<br> 接着,也正因为“人”和“物”都是立体而生动着(运动、变化、发展着)的“矛盾”,即都是因不可明确规定自身“本质”,从而能明确规定一切(自身“现象”)者。所以,作为通过相互作用“人”与“物”之客体性,从而相互激活“人”与“物”之主体性,让“人”与“物”相互“交流”的“实践”,其必须遵循“人”与“物”各自之“矛盾”的各自之“本质”的不可明确规定的特征,从而,在面对一切(自身“现象”)时,也必须“具体问题(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br> 黑格尔完成了对“哲学”的根本认识,马克思则是力求用此根本性的发现来改变世界,并“做”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框架”。共产主义的根本内涵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过“人”与“物”之间的“实践”来实现与“物”本身等位的“人”本身的自由(即因自己本身“本质”不可明确规定,从而能够明确规定一切自己本身“现象”的不息的“生命冲动”〈矛盾〉)的发展。一切背离此目标的目的,或披着此目标作为外衣的其他目的,都会导致异化为资本主义的结构与运行模式,因此,在这种目的下的“间接中介”机构或团体所鼓动的所谓的“实践”,往往是一种越深入越陷入剥削之深渊的异化劳作,而非越深入越解放的“实践”。<br> 最后,我认为,真正的“理论”就是“实践”,真正的“实践”就是“理论”。从根本上看,“实践”与“理论”就是“人”的一体两面,即“人”这一立体而生动不息之“矛盾”的两个方面,或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在我国这片土地上,我国明代的儒哲王守仁已经以“知行合一”之字面定义,对此中立体而生动的巧妙转化做出了精微的阐述:“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传习录》中载)。“知”可理解为“理论”,“行”可理解为“实践”。“知”(理论)作为“人”与“物”各自之“思维”(无限性主体),是作为“人”与“物”各自之“存在”(有限性实体或有限性客体)的“行”(实践)的主体化,这就是“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的根本内涵;“行”(实践)作为“人”与“物”各自之“存在”(有限性实体或有限性客体),是作为“人”与“物”各自之“思维”(无限性主体)的“知”(理论)的实体化或客体化,这就是“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的根本内涵。由此可知,与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三位德国哲学家一样,我国明代的儒哲王守仁也是意识到了这个与“物”等位的“人”的立体而生动之“矛盾”结构的人,无怪乎他“龙场悟道”后说:“圣人之道,吾性自足。”“具体现实只有通过理论的迂回才能被把握”,也能以领会“知行合一”之字面定义作理解。<br> 作为各自都是立体而生动之“矛盾”(“无限性与有限性的一体两面”〈无限性主体,是有限性实体的主体化或有限性客体的主体化;有限性实体或有限性客体,是无限性主体的实体化或无限性主体的客体化〉)的“人”和“物”,因其各自本身“无限性思维会有限性存在化,有限性存在会无限性思维化”这一特征,以及因其各自本身“不可明确规定其各自本身‘本质’,从而其各自本身能够明确规定一切各自本身‘现象’”这一特征,就决定了直接中介、惠及大众、保持创伤(保持慈悲情绪和愤怒情绪)、防止倒错(防止遭遇挫折后出现的受害者心理)这四大“实践的方法论”原则。“矛盾”的两大特征是“实践的本体论”特征,第一个特征(思维与存在)决定了实践的直接中介原则和惠及大众原则,第二个特征(自身“本质”不可明确规定与自身“现象”可明确规定)决定了实践的保持创伤原则和防止倒错原则。“实践的方法论”原则决定了实践必须是“具体问题(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问题(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则囊括了“以诸科学及政治为对象域”,如此,“为走出‘哲学的循环’提供了一条出路”,这同时也是“哲学”自身的要求。<br> 实践的保持创伤(保持慈悲情绪和愤怒情绪)原则、防止倒错(防止遭遇挫折后出现的受害者心理)原则,与实践的前两大原则有内在的关联。<br> 既然“本质”层面的不可明确规定性方面点明了实践的保持创伤原则和防止倒错原则的“自我解释的悖谬性”,那么如果要在“现象”层面的明确规定性方面对实践的保持创伤原则和防止倒错原则做出进一步划分,就得看“人”在其“主体”的过程性质的“客体”实践活动中是“私者之心”大于“公者之心”,还是“公者之心”大于“私者之心”了。当然,“公者之心”与“私者之心”都是“人”之心,都是可在“人”的“主体”的过程性质的“客体”实践活动中生成和变化的。<br> 实践的直接中介(即无限性思维〈主体〉的有限性存在化〈客体化〉,或从一般到个别)原则与惠及大众(即有限性存在〈客体〉的无限性思维化〈主体化〉,或从个别到一般)原则,是“点”与“面”之间的转化性“交流”,也可以说是“人”的“主体”的过程性质的“客体”实践活动。在实践的直接中介原则与惠及大众原则的“点”与“面”之间的转化性“交流”中,如果“人”的“私者之心”大于其“公者之心”,那么就会导向“倒错”(遭遇挫折后出现的受害者心理);如果“人”的“公者之心”大于其“私者之心”,那么就会导向“创伤”(慈悲情绪和愤怒情绪)。<br> 毛主席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命题映射到现实中运用:<br> 在抗日和与国民党的斗争中,毛主席的努力,无论是致力于“枪杆子里出政权”,还是致力于“平均地权与统一思想”,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争取到“经济基础”的“改革”权(注:我认为,“改革”一词由两个方向与立场的词意构成,即自上而下的“改良”与自下而上的“革命”,这是“改革”一词本身的张力),当然,也逐步地在其“主体”的过程性质的“客体”实践活动中实现了这一目标,即不断地“改革”其逐步争取到的作为“经济基础”之重要成分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以此为根本而顺利地开展“上层建筑”的运动,再以“上层建筑”的顺利运动及调整来促进“生产资料”的获取。所以,由此可见,要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具体问题(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地争取到“经济基础”的“改革”权,如此才能够“具体问题(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地做好“经济基础”方面的工作,进而“上层建筑”的运动才能顺利地展开。</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