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正义的研究范式——评《正义论》《正义的主张》

天下为公

<p class="ql-block">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正义论的研究却千人千面。其中,最为经典的数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而印度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提亚·森的《正义的主张》则划清了与罗尔斯在技术上的界限,重塑了正义论。</p><p class="ql-block">罗尔斯的《正义论》被称为近50年来研究正义最重要的政治哲学经典著作,作者在书中重构正义理论,认为正义具有“元”的性质,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基于这种属性,正义是判断理论、法律或制度善与恶的标准。也正是因为正义的至上性,正义不可侵犯。从柏拉图开始,西方思想史没有划分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传统。但罗尔斯做了这种区分,并且将重点聚焦于社会正义。他认为,社会制度的正义决定了个人的道德原则和承担的义务、职责,社会正义的原则确定了个体的利益分配原则。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各种基本社会制度也符合正义原则。由于正义的普世性和公认性,不同利益的人可以建立起某种友好的、稳定的、自给自足的联合。这样的联合可以巩固社会正义。罗尔斯认为,有理性的人应该在“原始地位”类似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在不清楚自己社会地位、身份立场、才能天赋、心理倾向的时候)下进行选择并达成的一致同意协议。但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承认差别原则,即强调人们在收入和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必须坚持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原则。但《正义的主张》则有另外的看法。</p><p class="ql-block">在《正义的主张》中,森认为,正义社会是通过完美的正义的国家机构和社会安排以及公民的正确行为实现的,罗尔斯的“先验制度主义(在论证方法上,从假设前提得出带有普遍性的正义原则)”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最大问题在于,虽然这个理论提供的正义框架很有意义,但它不能减少现实的、实际的非正义,因为我们的正义观总是被不同的价值、利益和传统所掩蔽、侵蚀。森通过分析,提出了以比较方法为核心的正义观。森认为,不需要一个完美的正义理论、社会安排和制度设计,只需要部分或相对性的评级:如果甲比乙、丙都好,我们就选甲,而无须知道乙和丙之间的优劣之分。在制度层面,森关心不同社会结构和安排的相对优点。这种正义观让我们从建构抽象正义理论的宏大任务中解脱出来,引导人们在不同选项中做出选择。它不探究什么是完美的正义社会,更关心现实世界里特定的非正义和如何减少这些非正义。如何建构以比较方法为核心的正义观?森提出了“公共理性”概念,即应该以社会、司法实践为基础,判断如何减少非正义和促进正义,而不是虚构完美的正义世界及其特点。</p><p class="ql-block">为了进一步阐释该观点,森引入了“中立的旁观者”角色。他认为,在决定两个选项中选择哪一个时,我们应当考虑一个没有直接关联的中立的观察者会如何思考。这个“中立的旁观者”作为工具可以鼓励人们抛弃狭隘的观点,走出人们自己既定的价值和偏见,增加了人们的集体智慧。森和罗尔斯的两种正义观未必互相排斥,非此即彼,相反,它们互为补充。从罗尔斯哲学范畴中,人们可以看到一个应然的公正社会,通过森的公共理性的方法论,人们可以建设、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即使森的正义论未必重塑正义理论,但他提出的正义推演方法和重心转移理论能重塑正义的研究范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