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司法局法治大讲堂第五期 ——张海霞律师宣讲“房屋被征收,装修补偿款到底归谁?”

法治武乡

近期,武乡东村一片拆迁比较多,因而拆迁产生的补偿纠纷也相应较多,尤其是涉及门面房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补偿问题,承租方与出租方都想要装饰装修补偿款,截至目前已有好几家门面房的承租方在武乡法院提起诉讼。那么门面房的装饰装修补偿款究竟该归谁所有呢? 8月15日上午,武乡县司法局法治大讲堂第五期如期开讲,局党组书记李耀清主持,免费法律咨询惠民工程值班律师张海霞从“案件详情、案件审理、律师说法”等几个方面,就“房屋被征收,装修补偿款到底归谁?”作了详细阐述。 案件详情:<br> 2018年初,张某夫妻为开一家售卖蛋糕等食品的店铺,便与刘某签订了《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夫妻租赁刘某的门面房,租赁期限为五年,2018年至2023年,每年租金20000元。租赁房屋后,张某夫妻为开店经营,便花费41000元对门面房进行了装饰装修,并花费25950元的价格定做了店铺展柜。2018年2月,张某夫妻正式注册个体工商户,开店经营。<br> 2021年,张某夫妻被告知所租赁的门面房将被依法征收。后负责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对张某夫妻店铺内的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室内的装饰装修补偿款为32167元。张某夫妻一直以为其店铺内的装饰装修补偿款应当归自己所有。直到门面房被依法征收,张某夫妻搬离时才知晓房东刘某早已领取了门面房的装饰装修补偿款32167元。张某夫妻与刘某多次协议未果,之后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支付其门面房的装饰装修补偿款32167元。<br>案件审理:<br> 刘某在法庭上辩称,首先,被征收的门面房是刘某所有,门面房的装饰装修补偿款32167元自然也归刘某所有;其次,刘某与张某夫妻从来没有达成过门面房装饰装修补偿款归属的协议,张某夫妻没有任何依据要求获得该笔补偿款;再次,张某夫妻在搬离租赁门面房的时候,已经将能够搬离的装饰装修搬离,不能搬离的应当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张某夫妻无权主张该笔补偿款。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张某夫妻的诉讼请求。<br>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本案中,因政府征收原因导致张某夫妻与刘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该事由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双方争议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款系针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所有人作出,并非针对房屋所有人作出,故刘某主张该笔补偿款全部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张某夫妻与刘某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故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租赁期限、合同解除事由以及装修装修残值价值等因素,确定双方按照70%与30%的比例分配诉争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判决张某夫妻分得22516.90元,刘某分得9650.10元。<br>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称,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原因在于,刘某根本没有同意张某夫妻对租赁的门面进行装饰装修,不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情形。<br>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对张某夫妻装饰装修案涉租赁房屋虽未明确表态,但刘某明知张某夫妻租赁案涉房屋目的在于开店经营,可推知张某夫妻对案涉房屋必然要进行装修才能达到租赁目的。且张某夫妻对案涉租赁房屋装饰装修后,刘某并未提出反对意见。故一审法院认定刘某作出同意张某夫妻对案涉房屋装饰装修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刘某关于一审法院未查清其是否同意张某夫妻对案涉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r>律师说法:<br> 这起案件的整个经过及法院裁判的结果,可能双方都不太满意,但这应该是目前最公平公正的解决办法。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了大家,房屋租赁在生活中较为普遍,无论作为出租人还是作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均应对因租赁可能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尤其是对于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明确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租赁合同到期后装饰装修物的归属,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装饰装修补偿款归谁。只有明确约定在先,才能避免类似本案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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