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color:rgb(237, 35, 8);">莫道事为艰,教化是关键</b></p><p class="ql-block">一一石珠岭与三竹塘因“祖坟山”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看法</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一、从历史的角度看问题,“祖坟山神圣不可侵犯”是土地私有制背景下产生的习俗</b></p><p class="ql-block">1.合二为一的阶段。在土地私有制的背景下,祖坟和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合二为一,也就是谁拥有土地所有权谁葬。</p><p class="ql-block">2.特殊保护阶段。建国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在土改时期、初级社、高级社的变迁中,宗族祖坟山均没有作生产资料收归集体,以特殊政策维护习俗。</p><p class="ql-block">3.两种权利分离阶段。1963年全国开展“三包四固定”运动时,原有的宗族祖坟山正式收归集体,使得祖坟享有权利人和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出现分离。特别是当时的土地处理是根椐地域范围来确定的。因而出现了甲村的坟可能葬在属于乙村的土地里,从而导致了法律与民俗同时存在,这也是坟山纠纷引发的主要原因。</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二、从现实的角度看问题,“历史根源”不是使用权的凭证,不能冲突依法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b></p><p class="ql-block">1.“族谱凭证”不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凭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是《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两种,一是国有土地;二是集体土地,不再存在个人私有或宗族私有的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认可。凭“族谱凭证”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强葬行为不合法。</p><p class="ql-block">2.“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地自1981年开始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以来坚持这种制度,特别是2002年后,国家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因此,2006年签订的协议把已承包的土地划定为葬坟地且未征得承包农户的认可或进行土地置换,有效性值得考量。</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三、从法理的角度看问题,这是一个习俗伦理与法律交织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协调的原则是依法、自愿</b></p><p class="ql-block">个人认为,处理这类的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p><p class="ql-block">一是坟在先,承包在后,坟应受保护;承包在前,葬坟在后,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p><p class="ql-block">二是参照相邻纠纷的原则,秉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要求组织双方协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