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h3><h3>第一章 总则<br></h3><h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差旅费管理,顺应我市“公车改革”后的差旅费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 2014]409号),和通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通辽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通财行[2016]711)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h3><h3>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通辽市教育局本单位。</h3><h3>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h3><h3>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h3><h3> 第四条 单位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h3><h3>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是参照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并结</h3><h3>合通辽市本级实际,按照分市内外、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h3><h3>定。</h3><h3>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h3><h3>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h3><h3>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h3><h3>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h3> <h3></h3> <h3>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h3>同等级交通工具。</h3><h3>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h3><h3>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h3><h3>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h3><h3>据报销。</h3><h3>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h3><h3>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h3><h3> 第十一条飞机,乘坐飞机从严控制,经批准后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其中,呼市及其他盟市单行不超过700元,自治区以外的其他省市不得超过1800元。</h3><h3> 第十二条火车,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乘坐硬卧,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h3><h3> 第十三条 通辽市内出差,坚持乘火车或坐公共汽车,交通不便偏远地区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租车,但必须与租车公司签定相关协议。</h3><h3> 第十四条 不允许私车公用,如发生开私家车出差,其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给予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h3><h3> 第三章 住宿费</h3><h3>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h3><h3>(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h3><h3>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通辽市以外地区出差,按照财政部</h3><h3>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h3><h3>准执行(见附表)。</h3><h3>工作人员到通辽市各旗县市区出差,按照每人每天150元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h3><h3> 第十六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h3><h3>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h3><h3>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h3><h3>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h3><h3>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h3><h3>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h3><h3>予的伙食补助费用。</h3><h3>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h3><h3>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到通辽市以外地区出差,按照财政部</h3><h3> 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费标</h3><h3>准执行</h3><h3> 工作人员到通辽市各旗县市区出差,按照每人每天8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h3><h3>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h3><h3>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h3><h3>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h3><h3>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h3><h3>市内交通费用。</h3><h3>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h3><h3>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h3><h3> 第六章 报销管理</h3><h3>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h3><h3>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h3><h3>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h3><h3>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h3><h3>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h3><h3>据报销。</h3><h3>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h3><h3>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h3><h3>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h3><h3>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h3><h3> 未按规定标准发生的差旅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h3><h3>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h3><h3>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h3><h3>发票等凭证。</h3><h3>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h3><h3>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h3><h3>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h3><h3>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h3><h3>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 <h3></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