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驻村联户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西安市工信委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西安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br></b></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中 共 西 安 市 委 组 织 部</b></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b></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西 安 市 财 政 局</b></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关于印发《西安市驻村联户工作管理细则</b></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试行)》的通知</b></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市脱贫办发〔2017〕127号</b></h3><h3><br></h3><h3>各区县(开发区)委组织部,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脱贫办,各市级“驻村联户”扶贫单位:</h3><h3> 为实现帮扶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帮扶工作质量,实现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参照《陕西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帮扶工作实际,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脱贫办研究制定了《西安市驻村联户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h3><h3><br></h3><h3><br></h3><h3 style="text-align: right;">西安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h3><h3 style="text-align: right;">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h3><h3 style="text-align: right;">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3><h3 style="text-align: right;">西安市财政局 </h3><h3 style="text-align: right;">2017年9月15日</h3><h3 style="text-align: right;"><br></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ed2308">西安市驻村联户工作管理细则</font></h1><h1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ed2308">(试行)<br></font><font color="#ed2308"></font></h1><h3><font color="#ed2308"><br></font></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167efb"><b>第一章 总 则</b></font></h3><h3></h3><h3><br></h3><h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驻村联户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帮扶工作质量,充分发挥驻村联户扶贫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参照《陕西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h3><h3>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县(区、开发区)两级单位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市级重点帮扶村的驻村工作队、驻村工作队员及联户帮扶干部的管理。(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市级重点帮扶村以下通称帮扶村,驻村工作队、驻村工作队员、联户帮扶干部以下简称工作队、工作队员、联户干部)。</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167efb"><b>第二章 人员选派</b></font></h3><h3></h3><h3><br></h3><h3> 第三条 工作队员由全市各级参与帮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大专院校等单位(以下简称参扶单位)从本单位挑选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有基层经验且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由参扶单位明确一名处(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工作队队长(以下简称工作队长,市级参扶单位由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担任、县级参扶单位由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担任)。第一书记为工作队成员,可兼任工作队长或副队长,其他成员为工作队员。干部驻村期间,不再承担原岗位工作。</h3><h3> 第四条 各级参扶单位将本单位后备干部轮流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进行锻炼培养,用3年时间全部轮流下派。</h3><h3> 第五条 各区县(开发区)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区域脱贫攻坚任务的需要,指导镇(街)党委、政府整合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包村干部和村“两委”“四支队伍”,选出队长形成攻坚工作队,由攻坚工作队长统一调配各种力量。</h3><h3> 第六条 工作队员是中共党员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村党支部,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按期缴纳党费。</h3><h3> 第七条 有驻村工作队的村,在册贫困户由参扶单位选派干部联户帮扶;未安排驻村帮扶的村,在册贫困户由区县(开发区)选派干部联户帮扶;建档立卡系统中的已脱贫户,由镇(街)包村干部、村干部、党员结对帮扶。</h3><h3> 第八条 联户帮扶关系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经选派单位研究,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核备案。</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167efb"><b>第三章 工作职责</b></font></h3><h3></h3><h3><br></h3><h3> 第九条 工作队职责</h3><h3>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工作和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重点宣传“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出台的各项扶贫政策和措施。</h3><h3> 2.调查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协助村“两委”做好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脱贫规划和扶贫计划。</h3><h3> 3.制定本单位干部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帮助联户干部完成帮扶任务。协助镇(街)落实到村到户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及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实现就业。</h3><h3> 4.全面参与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帮助发展集体经济,争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资金、项目支持,协助村“两委”落实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h3><h3> 5.坚持“抓党建促脱贫”,在镇(街)党委的领导下,推动“三变”改革,运用“党支部+X+贫困户”等模式,实现贫困村脱贫。</h3><h3> 6.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监督村务公开、账务公开,监督使用好扶贫资金。</h3><h3> 第十条 工作队长职责</h3><h3> 1.管理工作队员,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队工作经费。</h3><h3> 2.落实“八办两组”扶贫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指导村“两委”将需由行业部门解决的问题报镇(街)党委、政府,协调行业扶贫项目落地实施,定期向镇(街)及扶贫办报告工作。</h3><h3> 3.带领队员落实单位各项帮扶措施,指导联户干部做好帮扶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汇报工作进展,积极争取支持。</h3><h3> 4.配合村“两委”做好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镇(街)做好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数据更新工作。</h3><h3> 5.完成各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工作任务。</h3><h3> 第十一条 工作队员职责</h3><h3> 1.配合工作队长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h3><h3> 2.配合村“两委”做好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h3><h3> 3.调查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协助制定脱贫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h3><h3> 4.记民情日记和工作日志,坚持使用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每日准确详实记录扶贫工作情况。</h3><h3> 第十二条 联户干部职责</h3><h3> 1.掌握结对贫困户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耕地面积、住房现状、子女教育、基本医疗等情况。</h3><h3> 2.宣传脱贫攻坚、民政保障、易地搬迁、危房改造、健康扶贫等相关政策规定。</h3><h3> 3.分析致贫原因,制定帮扶计划和措施,将需由行业部门解决的问题报村“两委”和工作队,协调落实相关政策。</h3><h3> 4.用心、用力、用情帮扶,落实补短板、物质帮、精神扶措施,做好扶志扶智和扶技工作,帮助贫困户发展增收致富产业。</h3><h3> 第十三条 第一书记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第一书记到村任职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组发〔2017〕15号)明确的职责要求开展工作。</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167efb">第四章 日常管理</font></b></h3><h3></h3><h3><br></h3><h3> 第十四条 区县(开发区)党委、政府对工作队管理负主体责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扶贫办统筹协调,各参扶单位协助,镇(街)党委具体负责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h3><h3> 第十五条 依靠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采取每日签到和记工作日志等办法,实施工作队规范化管理。</h3><h3> 第十六条 区县(开发区)扶贫办每季度检查一次工作队员的在岗情况和联户干部入户情况,并在本区域范围内予以通报;每半年对各级工作队员进行一次点评;将季度通报和半年点评情况抄送派出单位。</h3><h3> 第十七条 每半年进行一次帮扶成绩“晾晒”,市县(区)两级扶贫办分别在本级扶贫网站上“晾晒”,未建立扶贫网站的在本级政府网站上“晾晒”。</h3><h3>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扶贫办和帮扶组长单位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的方式,对驻村联户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h3><h3> 第十九条 参扶单位要加强对工作队员和联户干部的管理,主要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到村指导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经常检查干部驻村在岗和联户帮扶情况,督促工作队和联户干部完成帮扶计划。</h3><h3> 第二十条 原则上工作队员工作期限最低1年、第一书记2年,工作期满后视情轮换。轮换期间,两期工作队同时驻村,前期人员将驻村工作情况和资料交接清楚后方可撤离。</h3><h3> 第二十一条 工作队员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离岗时要履行请假手续,离岗一周以内的,由镇街批准;离岗一周以上的,经镇街同意,并报县扶贫办备案;离岗在外工作期间要详实记录工作情况;请假期满后,由准假单位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h3><h3>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队坚持每日集中交流工作;每周进行工作小结、部署下周工作;每月向镇(街)、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和帮扶组长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提出工作建议。</h3><h3> 第二十三条 联户干部要坚持每周至少1次询问了解结对户情况,每月至少2次入户帮扶。</h3><h3> 第二十四条 联户干部要在《贫困户精准帮扶纪实资料簿》中详细记录帮扶情况,镇(街)扶贫办和工作队要定期检查督促。</h3><h3>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级扶贫办备案,可对工作队员进行调整更换,并向所在区县(开发区)、镇(街)及村备案:</h3><h3> 1.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驻村工作的。</h3><h3> 2.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的。</h3><h3> 3.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h3><h3>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扶贫办可责令本级参扶单位对工作队员进行召回:</h3><h3>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季度点评或年度考核排名最后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h3><h3> 2. 违反驻村工作纪律,长期脱岗、擅离职守的。</h3><h3> 3.在检查抽查中三次发现没有及时、准确、详实记录民情日记、工作日志和签到,未及时整改的。</h3><h3> 4.不履行驻村工作职责、不认真落实帮扶措施,经多次教育不改的。</h3><h3>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派单位可对联户干部进行调整,并向所在区县(开发区)、镇(街)及村备案:</h3><h3> 1.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正常开展帮扶工作的。</h3><h3> 2.因退休离岗、调离本市、辞去公职的或被开除公职的。</h3><h3> 3.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帮扶任务的。</h3><h3>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队员实行分级培训。各级扶贫办牵头“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和组织等部门,结合本区域脱贫任务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业务培训。每年培训1—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5天。</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167efb"><b>第五章 考核奖惩</b></font></h3><h3></h3><h3><br></h3><h3> 第二十九条 区县(开发区)扶贫办在季度通报和半年点评的基础上对各级工作队员、联户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参照《陕西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考核办法(试行)》(陕组通字〔2015〕43号)和《西安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h3><h3>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区县(开发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县(开发区)扶贫办统筹安排,镇街党委具体负责,综合日常管理、考勤日志、工作实绩等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报县级扶贫办审核。帮扶组长单位指导协调对市级参扶单位的考核工作。</h3><h3>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队员、联户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考核总数的20%。考核结果由区县(开发区)扶贫办反馈各派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列为本单位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名额。</h3><h3> 第三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驻村队员和联户干部,每年由本级扶贫办予以通报。市扶贫办牵头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从年度考核优秀的队员和联户干部中,评选先进工作队长50名、先进工作队员和联户干部100名,在全市予以通报表彰,并择优推荐为省级表彰对象。</h3><h3> 第三十三条 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任务完成好、帮扶成效明显、受到省市表彰的驻村队员,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优先评审、聘任。</h3><h3>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h3><h3> 1.受党纪政纪处分的;</h3><h3> 2.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h3><h3> 3.全年驻村工作时间不足200天的;</h3><h3> 4.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h3><h3> 第三十五条 参扶单位派出的工作队员1年内被2次责令召回的,由本级扶贫办报请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脱贫攻坚考核该不得列为优秀等次。</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167efb">第六章 保障措施</font></b></h3><h3></h3><h3><br></h3><h3>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每年安排每个工作队工作经费1万元,省、市、县按照5:3:2比例分担。各区县(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由镇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实行报账制。</h3><h3> 第三十七条 工作队员驻村工作期间,按照机关部门市内公务出差对待,执行市财发〔2016〕57号文件精神,由派出单位落实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市县两级派出的联户干部入户帮扶由所在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和标准核发补助。</h3><h3> 第三十八条 区县(开发区)党委、政府要督促镇(街)党委、政府切实履行工作队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h3><h3> 第三十九条 参扶单位和镇街村要共同为工作队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关心支持驻村帮扶工作。</h3><h3>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扶贫办要及时发现并大力宣传帮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167efb">第七章 附 则</font></b></h3><h3></h3><h3><br></h3><h3>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h3><h3>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区县(开发区)管理细则。</h3><h3>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脱贫办负责解释。</h3> <h3></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