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视角看苏先生之死

培培律师

<h3>苏先生是一位老实人,仅从组建团队来看,他也算小有所成,但是悲剧的发生好像总是充满戏剧性,因为我从来认为,智商高的人并没有那么容易被欺骗。不过仅仅从欺骗来讲也不全部正确。因为有时候被骗,也不单单是因为欺骗者的手段高超,更有的仅仅是因为被骗者防范心太弱,在这次事件当中,更重要的是苏先生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h3><div>逝者已去,我们要尊重每一个生命,所以今天我们只是来聊一下这起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div> <h3>我们先来聊聊1000万的精神损失费。</h3><div>精神损失费是民间俗语,其实他是有个专业的名称:精神损害赔偿。百度百科解释: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婚姻中的确是有这一项的,但是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符合以上情形者才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苏先生之死这起案件中,女方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这个可以说是数额超级巨大,一般案件中是不可能支持如此大的精神损失费的,而且就目前媒体中报道的苏先生之行为完全是普遍意义上合格丈夫的行为,哪里有赔偿的理由?严重的来说女方这都可以称为敲诈勒索了。有道是,一日夫妻百日恩,不知女方是怎么想的。</div> <h3>再来聊聊女方所说的男方在企业方面的犯罪。</h3><div>公司可能涉及到的犯罪大多数就是税务上的偷税漏税,以及关于增值税发面的犯罪。其实一般情况下,到税务机关补上税款,同时接受行政处罚就可以解决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苏先生的钱应该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都是被法律常识缺乏导致的悲剧。那么,后面还有一个是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多少能够构成刑事犯罪呢?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所以说完全不必要害怕有人举报,老老实实认罚,然后规规矩矩的去补缴就可以的。</div> <h3>有句老话是:不知者无畏。但是我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不知而恐惧的事情还真的很多,特别是关于法律方面的。不过这些也都是有原因的,那就是做了一些错误的事情。有些人的无畏是犯罪了不知道还一直认为自己是合法的,另一些人就是做了点错事就认为是要坐牢。所以没事的时候去看看法条还是有用的,如果感觉枯燥,那也可以去交一个懂法律的朋友,他们可以给你用诙谐的语言讲故事,讲法律,既有趣又涨知识。</h3> <h3>今天聊这些其实很浅显,主要是呼吁大家对法律知识予以重视,因为人生下来就与法律息息相关,你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触及到法律的触角。所以学法从我做起!</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