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国家为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先后在两个学前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出大力加强普惠园建设,并下达了实现目标的数字要求。这项政策为学前教育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普惠园是以民办园接受政府定价、政府同时给予一定经济和物质支持为原则的,并不涉及举办者“取得办学效益问题”和“办学终止时的结余处理问题”。<br></h3><div>根据民促法规定,非营利性幼儿园举办者要做到“不得取得办学效益”,办学终止时,“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同时接受政府定价、政府给予多方面的优惠政策资。</div><div><br></div> <h3>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普惠园是不是等同于非营利性民办园;如果不是完全等同,已有的普惠园举办者要求“取得办学效益”、要求最终的财产分配权,可以不可以选择成为营利性民办园;在“法律大于法规”的情况下,今后民办园种类的提法中,是不是继续保留“普惠园”的概念。</h3><div>由于国家连续两个学前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力实施,已有为数不少的民办园在政府引导下成为收费较低的普惠园。民促法实施在即,这些普惠园因国家政策的不协调感到迷茫。希望有关领导注意到这一实际情况,或废止“普惠园”的提法或给予明确说明。</div> <h3>附:普惠性幼儿园</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