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h3> <h1> <b>《宋史·职官志》载:“街道司,掌辖治道路人兵。”隶属都水监,设置于北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年)。主要负责京都街道的维修、洒水、绿化以及防止“侵街”(占道经营)等工作。集这几项工作于一身者只有一个部门,那就是“街道司”。</b></h1><h3><b><br></b></h3><h3><b><font color="#ff8a00">没错,中国很早就有城管。</font> </b></h3> <h3><b>今天我们来聊聊“侵街”(占道经营)的处罚</b></h3> <h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h3><h3> 摆摊设点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进行。<font color="#ff8a00">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font></h3><h3> 流动餐车和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h3><h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font color="#ff8a00">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font></h3><h3></h3><h3><br></h3> <h1><b>让我们来看一看;历朝历代的城市管理立法:</b></h1><h3><b>《唐律》</b></h3><h3>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h3><h3>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h3><h3>在唐朝,占道经营要受“杖七十”,挨打后,还需恢复原状。</h3><h3><b>《宋刑统》</b></h3><h3>“侵巷街阡陌”条:“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h3><h3>与唐律类似的规定。</h3><h3>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h3><h3>宋朝也是予以重刑。</h3><h3><b>《明会典》</b></h3><h3>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h3><h3>明朝更细了,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等,“杖六十”,还要恢复原状。</h3><h3> 另外,明代对破坏公共设施、不按规定行车,以及在禁区内摆摊设点、取土作坯、随地大小便等行为,也一律“问罪”。</h3><h3>涉事者要被强行戴上刑具,在街头示众一个月,即所谓“枷号一个月发落”。</h3><h3><b>明代的北京</b>,由相当于今北京卫戍区或武装警察部队的“五城兵马司”来承担现代城管局的大部分职能。</h3><h3><b>清代的北京</b>,还专设了“督理街道衙门”,其部分职能也与现代城管局比较接近,主要负责外城的街道管理、民房修建等,破坏公用设施、侵占下水道等不良行为,都是督理街道衙门的执法对象。</h3> <h3><b>占道经营</b>,是指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行为。可分为固定店铺占道经营和“游商”的占道经营,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它堵塞交通、偷税漏税、侵占公共利益,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影响公平竞争。为解决这一顽疾,城管人员疲于奔命,挨了不少骂,也受了不少委屈。群众的误解和责怪,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政府形象。</h3> <h3> 南昌县城管委莲塘一中队在巡查过程中看到占道经营摊点是一般的做法就是劝离,而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执法队员到了,占道经营者都会离开,可是过一会儿,又会跑到那里去叫卖,就这样赶了走,走了又来,我们的队员疲于奔命,摊贩天天跟我们打游击。</h3><h3> 而今,我们决定反击;对不听劝阻长期占道经营违反《南昌市城市管理规定》的,依法暂扣占道物品,并予以处罚。</h3> <h3>7月17日下午,伍建平所在片区对长期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依法暂扣电动三轮车4辆。</h3> <h3>7月17日下午,莲西片区对长期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依法暂扣电动三轮车6辆。</h3> <h3>7月19日晚,谌贻福所在片区对长期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依法暂扣电动三轮车4辆。</h3> <h3></h3> <h3>依据《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占道经营处200至500元罚款。</h3> <h3>经营者接受完行政处罚后,所有暂扣的占道物品全部归还。</h3> <h3>2017年上半年南昌县城管委莲塘一中队共劝离占道摊点2320余人次,对长期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行政处罚60余起,共计处罚金额15000元。</h3> <h1><font color="#ff8a00"><b>各代城管立法,初衷都是为了保护百姓利益。</b></font></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