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备受瞩目的"辱母杀人案"今天终于落下法槌:山东高院以于欢防卫过当致人一死三伤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从一审的"不予采纳"辩护人正当防卫意见,到二审的认定正当防卫(只是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判决到二审的有期徒刑五年,案件的惊天逆转其实只缘于两级法院对一个字的不同理解和认识,这个字就是南方周末率先提到的 "辱"。</h3> <h3>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虽然当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其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所以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因此,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而二审法院认为讨债一方强行闯入于家,限制于欢及其母亲行动,揪于欢头发、把于欢母亲脑袋摁入马桶,脱下裤子摆弄下体侮辱其母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因而构成了于欢正当防卫的充分理由和必要条件。</h3> <h3>从只关注公民的生命健康是不是受到了威胁,到同时关照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是受到了限制,人格尊严是不是受到了侮辱,二审的判决因为同时兼顾了法律尊严和世道人心,完整地体现了法律真义而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好评。</h3> <h3>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里,法制一直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刀把子",甚少会想到法律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体恤和保护;而想到保护,又通常仅限于"杀人偿命、伤人者偿创",甚少关注到对公民"生命健康"之外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这种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不仅影响了一审法官对正当防卫条件的正确判断,也影响了处警民警的现场处警方式。"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警察没有意识到这种雇佣人索要高利贷、在企业院里吃烧烤、随意限制他人自由、恣意侮辱他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因而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实施有效隔离,导致警察出屋不长时间,屋里就发生了血案。为此,处警民警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h3> <h3>一个时期以来,在暴力拆迁,经济纠纷,安全事故处理等等场所,人们经常能影影绰绰地发现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是黑恶势力的影子。这些影子的存在既加大了公民求助正规渠道救济的难度,也加大了人们对正规职能部门的"不信任"和"指不上"感,从而让人陷入更深的恐惧和无助。本案中讨债者雇佣黑恶势力以及于欢在警察还没走的情况下独自用刀了断冲突,似乎都反映了一种同样的心态。</h3> <h3>法律不是无情物,它在严肃的外表下,一直细心地呵护着人们内心普遍存在的公平正义诉求,维持着千百年来血脉相连生生不息的人伦秩序。它与世道人心始终相向而行而不是背道而驰。一次缺乏温度的判决,不仅是在已经受辱的母子心上"补了一刀",而且是在公众向善济弱的心上浇了一盆冷水。庆幸的是,山东高院的二审判决终于在法律和人心之间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契合点,让人既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又沐浴到了公平的雨露。在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也捍卫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辱"的权利。</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