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h3><h3>【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定限度。</h3><h3>【防卫过当】在客观表现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h3> <h3>【就案说法】</h3><h3>1、杜某等11人暴力讨债,长时间围困、谩骂、威逼、侮辱于欢母子,特别是对母亲扇耳光,用鞋堵嘴巴,裸露下体并往母亲脸上蹭,情节恶劣,令人发指,渉嫌构成侮辱罪。杜某等人讨债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如果存在合法债务的话)只不过他们讨债的方式手段演变为不法侵害。欠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同样不容侵犯。</h3> <h3>【就案说法】</h3><h3>2、在对峙数小时之后,警察来了,这本身是平息事端的一个良好机会,但警察扔下一句“讨债可以,不要动手打人",也就扔下矛盾双方,走到了室外的警车旁。根据正常人一般的理解,这个时候讨债人会更加胆大甚至嚣张,而欠债人则更加恐惧甚至绝望,所以心理和身体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止于于欢将水果刀捅向杜某等3人。</h3> <h3>【就案说法】</h3><h3>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就是我们常说的,冤有头债有主,不能伤击无辜。于欢刺伤以杜某为首的3人,满足这一对象条件。只不过杜某后来因失血过多而死亡。</h3> <h3>【就案说法】</h3><h3>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这是一个复杂而难以界定的标准,法官只能以大多数人的态度来裁量。简单地说,就是正当防卫的强度要和不法侵害的强度大致相当。如你发现一个暴徒正把枪瞄准一个路人,准备射击,你从背后一棍子把凶手打死了,你的防卫就是适当的又如,你发现一个小偷正在撬你家的门,准备行窃,你从背后一刀就把他捅死了,这时你就是防卫过当,因为你还有更好的选择来制止小偷的行为,如报警,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弄伤他。</h3><h3>杜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卑劣下流,千夫所指,但没有带凶器,也没有危及于欢母子生命的行为。于欢用水果刀捅人,是弱势一方在恐惧中的自救措施,可能也不是想杀死对方,而仅仅是给他们一个下马威,但是于欢是成年人,他应当知晓刀刺向人关键部位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他存在刑法上所称的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这就使防卫过当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h3> <h3>【结论】</h3><h3>综上所述,于欢的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刑法没有防卫过当罪,应该归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在量刑的时候,要考虑杜某等人有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的嫌疑,给于欢母子造成重大的精神压力,导致‘’激情杀人”;于欢属于防卫过当,事后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我个人认为,判处有期徒刑3年。</h3> <h3>【案外话】</h3><div>1、我们常说,法不容情,这是针对执法来说的,其实在立法时,情与法已经完美的融合,只不过这里的“情"是代表最广泛群众的民意,而不是少数人的“私情"。法律文本永远落后于社会生活,这就需要:法官在尊重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更要遵循立法精神,严谨而灵活地裁判案件;立法机构审慎及时地更新法律。</div> <h3>【案外话】</h3><h3>2、警察虽不是这起案件的当事人,但对这个命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到了现场以后,警察能够把双方隔离开来,或者一起带到派出所调查处理,那么冲突就不会愈演愈烈酿成严重后果。四名警察同时全部离开是严重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渉嫌渎职,应该另案处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h3> <h3>【案外话】</h3><h3>3、今天读了李镇西谈此案的一篇长文,令我震惊。他完全从感情出发,置法侓于不顾,说不但杜某该杀,另外的10个人也该杀!上世纪90年代,我就买了他的《爱心与教育》来读,今天,这位名师亲自告诉我,他是一个法盲,我靠!对于人来说,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按照李的逻辑,那些干尽伤天害理事情的小偷、骗子、贪官都该杀,谁是受害人谁就可以杀!广西一个校长,把小学六年级的一个女生裤子脱了,扔到床上拍照,请问李名师,这个校长该不该杀?如果该杀,是由学生或其家长来杀,还是由法律来杀?李名师又给我上了一课:中国法治建设道阻且长……</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