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母亲和儿子的尊严都可以不要,那么法院的判决就没错

毕玉才

<h3>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母亲——当着儿子的面。儿子随手抄起水果刀,胡乱中刺伤四人。其中一人不治。</h3> <h3>这样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近日因媒体介入而掀起轩然大波,舆论的风向与法院的判决形成鲜明的对峙。法院认为:在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不认定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h3><h3><br /></h3><h3>法院的判决书和媒体的报道说的是同一个案件,但明眼人一看便各有侧重:法院强调的是于欢在他和母亲"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的情况下挥刀伤人,而媒体突出表现的是母子的人身自由已受到长时间限制,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犯,而且在派出所出警之后,这种侵犯非但没有停止,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事实上,于欢的伤害行为恰恰发生在出警的警察要走,他和母亲想冲出屋,但对方仍然继续控制他们的打斗过程中。</h3><h3><br /></h3><h3>由此,我们清晰地看到媒体和判决的分歧,那就是一个字:"辱"。媒体觉得催债者对母亲的侮辱远远超出儿子的心理承受力,儿子的反抗天经地义;而法院认为既然不存在生命和健康的危险,儿子的伤人就"完全没有必要",否则法院就不会从根上否决了于欢伤人的正当防卫性质,甚至不肯认定他为防卫过当。</h3> <h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按此规定,除了针对人身权和健康权,针对公民其他权利的侵犯公民也有权进行正当防卫,这些其他的权利当然包括人身不被非法拘禁的权利,人格尊严不被侮辱的权力,还有企业经营不受干扰的权利。法院仅根据于欢与其母亲人身权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很小,就认定于欢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显然是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肆意裁剪。</h3><h3><br /></h3> <h3>至于于欢的防卫时机。我以为如果出警民警进屋后果断地阻止了催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解除了催债人对母女的非法控制,于欢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基本前提,挥刀伤人只能算报复,而血亲复仇似的事后报复是不受现代法律保护的。问题的关键是:派出所也没有把人身控制和人格侮辱当回事,警察说"要帐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h3><h3><br /></h3><h3>至于警察出屋是想走还是想到外面继续了解情况,警方和于欢姑妈各执一词。但于欢被控制在屋,有理由认为公权力没有给自己提供足够的救济和保障,自己和母亲的权利仍然处于被侵犯当中。所以在看到警察离开时,站起来往外冲,被催债人拦下,厮打中抓起水果刀,致一死三伤。如果情形果如媒体报道的这样,催债者曾脱下儿子的鞋放到母亲嘴边,将烟灰缸倒进母亲胸里,甚至将母亲的头按进有大便的马桶,母亲打了四次110没人理,等等前因能够坐实,于欢的行为就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h3> <h3>于欢的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这要参考催债人在警察出屋后对他的施暴力度及主观恶性。但是我想,法律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条款,目的就是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弥补公权力救济的心有余而力不足。然而,一个人面对11个被雇佣而来的事后已经证明的涉黑人员,要让于欢把防卫的尺度拿捏得恰到好处,也的确有点强人所难。所以,法律对正当防卫者不妨宽容一点,这样才不至于伤害了立法的本意。如果公权力存在救济不及时不得力的情况,再不宽容个人自救,那无疑是在弱者身上"又补一刀"。我们共同期待二审结果。</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