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间收藏文物制度的建言

区洋

<p class="ql-block">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 完善民间收藏文物制度的建言</p><p class="ql-block">致:条例起草工作有关部门</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近日,我们注意到专业部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组织业界与公众研讨论证,此举体现了对民意的重视,谨表敬意。</p><p class="ql-block">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文化遗产保护的收藏爱好者,我结合广大藏友的普遍关切,就征求意见稿中“民间收藏文物”一章,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恳请斟酌吸纳。</p><p class="ql-block">一、建议在条例中明确“鼓励、支持民间收藏”的导向</p><p class="ql-block">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已经为民间收藏文物确立了法律空间。实施条例作为配套细则,宜进一步写明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遗产,把“人民是文化建设的主体”这一理念落到条文上。</p><p class="ql-block"> 民间收藏体量庞大、参与者众多,是国有馆藏体系之外一支不可忽视的保护力量。对其正面定位,不是削弱保护,而是把分散的社会热情引导进法治轨道。</p><p class="ql-block">二、建议把“管理、指导、服务”和“保护利用”写成可操作的制度</p><p class="ql-block"> 法律要求对民间收藏文物“加强管理、指导、服务”,总书记提出的“让文物活起来”,都需要在条例中有抓手。</p><p class="ql-block"> 建议在专章中补充民间收藏文物在登记建档、保养修复、研究鉴定、公益展示、交流传承等方面的具体指引与便利措施,改变目前专章内容偏重销售、拍卖环节、对“藏”与“用”着墨不多的状况,使“保护利用”真正闭环。</p><p class="ql-block">三、建议明确善意取得文物的合法来源与所有权认定规则</p><p class="ql-block"> 这是民间收藏者最关切、也最伤信心的问题。</p><p class="ql-block"> 建议在条例中规定:收藏者通过在依法设立、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古玩城商户、古玩店、合规经营的地摊等)公开交易,出于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留存交易凭证的文物,其合法来源与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p><p class="ql-block"> 同时配套明确三点,以消除“鼓励洗白”的顾虑:</p><p class="ql-block">1. 善意的界定与推定情形;</p><p class="ql-block">2. 凭证的形式与保存义务(发票、收据、交易记录等);</p><p class="ql-block">3. 与出土出水文物、被盗文物追索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违法来源不适用本规则。</p><p class="ql-block"> 有明规则,才有真秩序;名分清楚了,市场和社会的信心才能回来。</p><p class="ql-block">四、建议正视现实,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完善制度</p><p class="ql-block"> 民间收藏是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客观存在,体量巨大、情况复杂,回避只会让问题沉淀。当前古玩市场持续低迷,部分收藏者因手中藏品“不敢认、没法用、卖不出”而心灰意冷,甚至出现损毁器物的极端情形,值得警惕。</p><p class="ql-block"> 以法治方式承认现实、疏导热情、规范行为,于国家利益、文化传承和执政为民的初心,都是加法而非减法。</p><p class="ql-block"> 国之安,在民之顺;文化之兴,在万众之参与。</p><p class="ql-block">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离不开十四亿中国人民,数以千万计的文化遗产收藏与守护者,是文化强国建设中一支不该被低估的力量。恳请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条例时,给民间收藏一个清晰的定位、一条合法的出路、一份被尊重的尊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