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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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德市监处罚〔2026〕5**号</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宋某某</p><p class="ql-block">执法部门: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7</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主要违法事实:</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生产了200箱(每箱40包)的陈年花雕。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是使用产品袋装灌装机在产品外包装上打印生产日期,该灌装机上的生产日期调整由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的机修工付某负责,4月20日付某将生产日期设置好后离开从事其他工作,由于该灌装机出现故障,使得机器把设置好的生产日期无规则变动,导致4月20日生产的陈年花雕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打印成了2026040103(03代表灌装机的编号)。这批次陈年花雕销售价格10元/箱,货值200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浙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了7500kg果葡糖浆(规格:75kg/桶,批次号:HFS25100508,出库日期:2025年11月8日),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用该果葡糖浆生产调味汁系列产品,上述检验记录上的11批8°的酒类半成品均是调味汁半成品,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用已过期的该果葡糖浆生产了8250ka调味汁半成品(即前述11批8°的酒类半成品),其中4000kg半成品还存于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仓库内,其余4250kq已用于生产调味汁成品,所生产的调味汁成品名称:****调味汁,品名:调味汁(液态复合调味料),共生产了两个批次:2026年4月10日生产了128箱(每箱40包),2026年4月12日生产了122箱(每箱40包),合计生产了250箱,已被执法人员查封。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生产调味汁产品的工艺流程如下:用黄酒、饮用水、食用酒精、食用盐、味精、果葡糖浆、焦糖色等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的,调配好的半成品调味汁存放在储存罐内,有订单了,再直接灌装。上述4250ka调味汁半成品已加工制作成调味汁成品250箱(每箱40包),该调味汁销售价格6元/箱,尚未销售,250箱成品货值1500元,4000kg半成品货值金额按照成本计算,即749.8元,货值合计2249.8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的生产管理均由张**负责,张**是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在明知上述果葡糖浆已过期的情况下,主观认为该果葡糖浆过期时间较短,使用后不会产生问题,仍然同意将果葡糖浆作为原料生产调味汁产品。2025年度张**在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处获得的工资收入为35080元。</p> <p class="ql-block">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一、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将2026年4月20日生产的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陈年花雕商品未流入市场,无社会危害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苏杭陈年花雕200箱;2、处罚款人民币20000万元。二、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果葡糖浆为原料生产调味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并主动提供所持有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使用过期葡萄糖浆制作的**调味汁250箱、半成品4000kg、过期果葡糖浆6罐;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综上所述,决定对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苏杭陈年花雕200箱、使用过期葡萄糖浆制作的浙和特加饭调味汁250箱、半成品4000kg、过期果葡糖浆6罐;2、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三、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在明知仓库存放的果葡糖浆已经过期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将该果葡糖浆作为原料来生产调味汁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所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张**能积极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并主动提供所持有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张**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德清县**酒业保健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张**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张**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35080元,上缴国库。</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