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五、制度含义与理论限度</p><p class="ql-block">将民主理解为自我革命的构成性条件,具有明确的制度含义。它意味着,“让人说话”不能仅仅被当作一种作风要求,而必须被转化为制度义务:批评的渠道是否畅通,回应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回应是否产生后果。它意味着,“批评错了就解释”中的“解释”必须被限定为说理而非压制——解释的目的是澄清,不是拒斥;是对话,不是宣判。它更意味着,自我革命的“问题清单”不能完全由革命主体自己拟定,而必须在群众感受、实践效果和制度反馈中接受检验。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中罢免权的核心启示正在于此:监督要成为真正的约束,就必须以某种形式与后果相连;没有后果的评判,在权力面前是脆弱的。</p><p class="ql-block">这一命题也标定了自身的理论限度。“构成性条件”是一个规范性逻辑判断,它阐明的是民主与自我革命在概念上相互依赖的方式,而非对现实中二者关系之经验状态的描述。在现实中,民主的制度化程度和自我革命的实际力度都可能偏离这一逻辑所要求的相互性。恰恰是这种偏离,构成了从理论走向经验分析的入口:当民主的评判通道受阻时,自我革命在什么意义上仍然可能?当自我革命退化为自我确认时,民主又如何被重新激活? 马克思主义视域提供的不是对这些问题的现成答案,而是一个理解它们为何无法被分开处理的框架。这个框架的核心判断可以表述为:自我革命的可信度,不取决于自我宣告的力度,而取决于它是否经得起那些它最不想听到的批评的检验。 一个连批评都容不下的人,谈自我革命,确实只能是自说自话。</p><p class="ql-block">参考文献</p><p class="ql-block">1.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年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p><p class="ql-block">2.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1871年4—5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p><p class="ql-block">3.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年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p><p class="ql-block">4.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p><p class="ql-block">5. 列宁:《罢免权法令草案》(1917年11月19日),《列宁全集》第35卷。</p><p class="ql-block">6.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1917年11月21日),《列宁全集》第33卷。</p><p class="ql-block">7. 李双套:《马克思主义如何理解“自我革命”》,《学习时报》2024年2月26日。</p><p class="ql-block">8. 曾薇:《马克思主义革命观视域下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网,2023年。</p><p class="ql-block">9. 刘建武:《跳出历史周期率“两个答案”的深刻蕴涵与内在逻辑》,马克思主义研究网,2023年。</p><p class="ql-block">10. 李建国:《深刻把握“两个答案”的逻辑关系》,《光明日报》2022年12月13日。</p><p class="ql-block">11. 许耀桐:《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思想》,《党政研究》2020年第3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