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产党宣言》到《论人民民主专政》——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中国化历程

毛马列无限大学

<p class="ql-block">  1848年2月,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共产党宣言》,以“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游荡”开篇,宣告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宣言。一百零一年后的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以“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作结,完成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的第一次系统表达。从《共产党宣言》到《论人民民主专政》,跨越一个世纪的理论旅行,经历了从西欧到俄国、从俄国到中国的两次创造性转化。理解这一理论历程,是理解中国宪法秩序之根本规范的关键所在。</p><p class="ql-block">一、《共产党宣言》: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起点</p><p class="ql-block">《共产党宣言》的核心理论贡献,在于它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基础,揭示了阶级斗争与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内在关联。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而资本主义社会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两极对峙。在这一理论框架中,无产阶级作为“真正革命的阶级”,其历史使命不是简单地夺取政权,而是“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而建立自己的统治”。</p><p class="ql-block">值得注意的是,《共产党宣言》中并未直接使用“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术语。这一术语的系统阐述,是马克思在1852年致约·魏德迈的信中完成的。马克思以极为凝练的方式概括了自己的理论贡献:“(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这一论述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三个核心命题:阶级的历史性、专政的必然性和过渡性。</p><p class="ql-block">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明确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定位:“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这一论断的关键在于,它将无产阶级专政界定为一个“过渡时期”的政治形式,而非共产主义社会的常态政治形态。这一理论定位,为后来东方国家在落后条件下探索政权形式留下了理论空间。</p><p class="ql-block">二、列宁的创造性转化:东方革命语境中的工农联盟</p><p class="ql-block">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以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分析背景。在这些国家中,无产阶级构成了社会人口的多数,阶级对立主要表现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二元对立。然而,当无产阶级革命的问题被置于俄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时,社会结构的复杂性使经典公式面临适用性的挑战。</p><p class="ql-block">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他明确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一个最卓越最重要的思想”,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算掌握了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实质”。但列宁的贡献不仅在于坚持这一原则,更在于他对东方国家革命道路的独特思考。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提出了关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革命前途的重要论断:中国未来的政权将是无产阶级和农民民主专政的反帝国主义的政权,亦即非资本主义的、向着社会主义发展的过渡政权。</p><p class="ql-block">列宁这一论断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承认了在东方落后国家中,无产阶级专政不能简单地以无产阶级单独掌权的形式实现,而必须通过工农联盟的方式,团结农民这一占人口绝大多数的阶级。无产阶级必须努力巩固同农民的联盟,彻底解决土地问题,努力在民主革命中取得领导权,在同民族资产阶级结成联盟时必须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这一理论探索,为后来中国革命中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生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p><p class="ql-block">三、中国化历程: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p><p class="ql-block">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传入中国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实践中经历了从“无产阶级专政”到“工农民主专政”再到“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最后到“人民民主专政”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的核心线索,是“人民”概念的构成不断扩展,其边界划定依据从纯粹的经济阶级标准转向阶级标准与政治标准的结合。</p><p class="ql-block">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从“无产阶级专政”到“工农民主专政”,核心变化在于政权的阶级基础从单一的无产阶级扩展为工人与农民两个阶级的联盟。这一调整的理论依据在于,中国是一个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无产阶级如果不同农民结成巩固的联盟,就不可能取得和巩固政权。</p><p class="ql-block">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阶级关系发生了重大调整。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实行“三三制”政权,在无产阶级领导下,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排除在政权之外,广泛吸纳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等中间势力参加政权。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了“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体构想,将政权性质的界定标准从纯粹的经济阶级标准转向了阶级标准与政治标准的结合。</p><p class="ql-block">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概念的最终成型。1948年9月,中共中央在党内明确而完整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用“人民”取代“各革命阶级”,使政权的社会基础具有了更大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其边界可以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任务进行调整,而不必受制于固定的阶级划分。</p><p class="ql-block">四、《论人民民主专政》: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的第一次系统表达</p><p class="ql-block">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以约八千字的篇幅完成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的第一次系统表达。这篇文章的核心理论贡献,在于它从中国近百年革命的历史经验中提炼出理论结论,而非从抽象原则出发进行演绎,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分析法的运用。</p><p class="ql-block">《论人民民主专政》的论证可以概括为三个理论命题。第一,领导力量命题。 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这解决了国家政权的领导权归属问题。毛泽东使用的是“经过共产党”而非“共产党直接领导”的表述,意味着党的领导是通过工人阶级这一阶级主体来实现的,党的领导的正当性根源于其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阶级属性。第二,阶级基础命题。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这一命题回应了列宁关于东方国家无产阶级必须与农民结成联盟的思想,同时也为中国革命的实际经验所证实。第三,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命题。 “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命题是《论人民民主专政》最具理论原创性的贡献,它将国家权力的运行区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反动派”实行专政。</p><p class="ql-block">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理论谱系看,《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了三个层面的创造性转化。第一,在领导权理论上,它将无产阶级的领导权转化为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的领导,解决了在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东方大国中无产阶级如何实现领导权的理论难题。第二,在政权基础上,它将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基础从单一的无产阶级扩展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的广泛联盟,使政权的社会基础获得了最大限度的扩展。第三,在政权形式上,它将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性政治形式转化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形态,使国家权力既具有阶级专政的本质属性,又具有人民民主的广泛形式。</p><p class="ql-block">五、从理论到宪法:人民民主专政的规范转化</p><p class="ql-block">《论人民民主专政》完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建构,但理论建构本身并不等于宪法规范。从一篇政治理论文献到具有规范效力的宪法条款,中间需要经过一个关键环节:制宪权主体将政治决断转化为宪法规范。这一转化过程经历了三个关键节点。</p><p class="ql-block">第一个节点是1949年《共同纲领》。 这部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文献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条文几乎是对毛泽东文章核心论断的法律转写。从制宪逻辑看,现代意义上的阶级领导通常是通过政党来实现的。《共同纲领》在国体中规定“工人阶级领导”,就在法的意义上确立了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p><p class="ql-block">第二个节点是1954年宪法。 这部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从《共同纲领》的“临时宪法确认”到1954年宪法的“根本法固化”,国体原则完成了从过渡性规范到根本法规范的升级。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体现了鲜明的民主原则,全国有八千多人参加讨论,随后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在近三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共有1.5亿多人参加了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这一规模空前的全民讨论,使宪法草案的规范内容获得了广泛的民意基础。</p><p class="ql-block">第三个节点是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并通过序言中“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确认,实现了国体Ⅰ与国体Ⅱ的规范协调。从1954年到1982年,国体表述经历了一个“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但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基础、社会主义方向这三个核心要素始终未变。</p><p class="ql-block">六、理论启示</p><p class="ql-block">从《共产党宣言》到《论人民民主专政》,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经历了一个世纪的理论旅行。这一旅行不是简单的理论移植,而是深刻的创造性转化。理解这一转化过程,可以获得三点理论启示。</p><p class="ql-block">第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生命力在于其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以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分析背景。当这一理论被运用于东方落后国家时,必须根据各国的具体阶级结构和革命任务进行创造性调整。列宁关于工农联盟的思想、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都是这种创造性调整的典范。正如《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所指出的,“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p><p class="ql-block">第二,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中国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从“无产阶级专政”到“工农民主专政”再到“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最后到“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概念的构成不断扩展,其边界划定依据从纯粹的经济阶级标准转向阶级标准与政治标准的结合。这一扩展过程并未终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的构成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工农联盟范围,涵盖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现行宪法序言将“人民”界定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正是这一持续扩展过程的规范表达。</p><p class="ql-block">第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地位根源于其作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成果的理论品质。 国体条款之所以具有“宪法中的宪法”的规范地位,根本原因在于它承载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核心命题——国家权力的阶级归属问题。国体条款所确认的“工人阶级领导”,在宪法规范层面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的阶级基础;所确认的“工农联盟为基础”,在宪法规范层面确立了国家权力的社会基础;所确认的“人民民主专政”,在宪法规范层面确立了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这三个规范要素共同构成了中国宪法秩序的逻辑起点。</p><p class="ql-block">从《共产党宣言》到《论人民民主专政》,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中国化历程表明,理论的生命力不在于固守经典作家的个别结论,而在于运用其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不同国家的具体问题。人民民主专政作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的第一次系统表达,其理论价值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中国革命的具体问题,更在于它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东方落后国家的运用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动摇,就要坚持依宪治国,进一步明确其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不断实现其规范效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