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动摇——《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地位与共和国的制度奠基

毛马列无限大学

<p class="ql-block">  内容提要: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同志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系统阐明了即将成立的新中国的国家性质。这篇文章不是宪法文本,却在新中国宪法史上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它所阐发的人民民主专政原则,经由1949年《共同纲领》的临时宪法确认,再经1954年宪法的根本法固化,最终沉淀为现行宪法第一条的国体条款。国体条款具有确认性、纲领性和禁止性三个层次的规范效力,是统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秩序的根本规范。共和国“四梁八柱”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无一不是在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原则的统摄下展开和定型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动摇,就要坚持依宪治国,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不断实现其规范效力。</p><p class="ql-block">关键词: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宪法;四梁八柱;全过程人民民主</p><p class="ql-block"> 1949年6月30日,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前夕,毛泽东同志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以约八千字的篇幅系统阐明了即将成立的新中国的国家性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动摇,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深入理解《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地位及其对共和国制度体系的奠基意义,对于新征程上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p><p class="ql-block">一、人民民主专政:从政治理论到宪法规范</p><p class="ql-block"> 《论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理论贡献,在于它完整阐明了新中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同志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一论断从领导力量、阶级基础和政权性质三个层面界定了国家性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奠定了理论基础。</p><p class="ql-block"> 国体即国家性质,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与国体相适应、相统一。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进而规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的产物。它既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专政,既能发扬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也能运用国家的力量、专政的力量,保障人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伟大政治创造。</p><p class="ql-block"> 从政治理论到宪法规范的转化,经历了一个完整的过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由国体定义、根本制度确认和禁止性规范三个层次构成,确立了国体条款在宪法体系中的最高规范位阶。</p><p class="ql-block">二、国体条款:宪法中的宪法</p><p class="ql-block"> 国体条款不是宪法文本中的一条普通条款,而是统摄全部宪法规范的根本原则。从规范结构看,现行宪法第一条第一款的国体定义确立了国家权力的阶级归属,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将社会主义制度置于宪法制度体系的最高位阶,第三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为国体条款提供了规范保障机制。</p><p class="ql-block"> 国体条款具有确认性、纲领性和禁止性三个层次的规范效力。确认性效力体现为国体条款对政治现实的确认功能,宪法序言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纲领性效力体现为国体条款对国家发展方向的指引功能,宪法序言规定“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为国体条款赋予了面向未来的纲领性维度。禁止性效力体现为国体条款对破坏国体行为的禁止功能,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试图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都构成违宪。</p><p class="ql-block">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国体条款在宪法秩序中的核心地位。在宪法理论上,国体是基本规范,是宪法修改所不能触及的所在。从我国历次修宪实践看,国体条款的核心内容——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基础、社会主义方向——始终未变。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国体条款,进一步丰富了国体条款的规范内涵,使国体条款的规范结构更加完整。</p><p class="ql-block">三、四梁八柱:国体原则的制度化展开</p><p class="ql-block"> 国体原则的生命力在于制度的运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原则,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政治制度从规范文本转化为治理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四梁八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p><p class="ql-block">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体原则的直接承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程序,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转化为可操作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三者有机统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规范、制度运行全过程各方面。</p><p class="ql-block">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国体原则的统一战线表达。 人民民主专政不仅依靠工农联盟,还“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植根中国土壤、彰显中国智慧,实现了执政与参政、领导与合作、协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这一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将人民民主专政“团结各民主阶级”的原则落实为政党关系领域的协商民主制度。</p><p class="ql-block">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体原则的多民族国家表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将民族自治地方规范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这一制度极大增强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豪感责任感,极大调动了各族人民共创中华民族美好未来、共享中华民族伟大荣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p><p class="ql-block">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国体原则的基层治理表达。 以村民自治制度、居民自治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使人民群众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效防止了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这一制度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延伸到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之中。</p><p class="ql-block"> 四项制度共同构成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下人民当家作主的完整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正梁”,直接承载国体原则;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辅梁”,分别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和基层治理三个维度支撑和拓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骨架。制度体系的内在统一性,根源于国体原则的统摄力。</p><p class="ql-block">四、全过程人民民主:国体原则的实践形态</p><p class="ql-block">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原则在新时代的实践形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我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p><p class="ql-block"> 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从国体条款的规范效力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和实践,使国体条款所确认的“人民民主”面向获得了更加丰富和具体的制度表达。国体条款所确认的“人民民主”,不仅包括选举民主,还包括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的全过程。</p><p class="ql-block">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制度安排使国体条款的规范效力获得了持续性的实现,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落到了实处。</p><p class="ql-block">五、坚持国体不动摇的实践要求</p><p class="ql-block">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动摇,就要坚持依宪治国,进一步明确其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新征程上,要坚定政治制度自信,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p><p class="ql-block"> 第一,要深刻认识国体条款作为根本规范的宪法地位。 国体条款是统摄全部宪法规范的根本原则,是理解中国宪法秩序的逻辑起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p><p class="ql-block"> 第二,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p><p class="ql-block"> 第三,要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不断实现国体条款的规范效力。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要使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所确认的“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获得完整的制度表达和持续的实践运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p><p class="ql-block"> 第四,要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是全面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确保国体条款的规范效力得到有效保障。</p><p class="ql-block"> 从一篇纪念“七一”的文章,到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再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直至现行宪法的国体条款,进而展开为“四梁八柱”制度体系,最终成为统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秩序的根本规范,《论人民民主专政》所阐发的原则经历了一条从理论到制度、从政治宣言到宪法规范的完整路径。共和国的“四梁八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无一不是在这一国体原则的统摄下展开和定型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动摇,就要坚持依宪治国,进一步明确其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不断实现其规范效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