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第六编 诉讼程序知识编</p><p class="ql-block">第70章 行政诉讼法程序概述</p><p class="ql-block"> 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体系中极具特殊性的司法救济制度,俗称“民告官”诉讼,是国家为规范公权力运行、制衡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专门设立的司法监督程序。在我国法治体系架构中,民事诉讼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纠纷,刑事诉讼解决国家追诉犯罪、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而行政诉讼唯一、专属的核心功能,就是通过司法权监督行政权,解决老百姓、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不同于民事、刑事诉讼的权利纠纷、犯罪追诉属性,行政诉讼本质是权力监督型诉讼,整套程序规则、审理逻辑、举证原则、裁判标准、启动条件都具有极强的专属特征,是普通群众学法、懂法、维权最关键、最容易混淆、最需要精准掌握的诉讼程序。</p><p class="ql-block"> 从制度定位来看,行政诉讼程序是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核心兜底程序。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着社会管理、市场监管、民生保障、资源管控、秩序维护等所有公共管理职能,行政行为覆盖面广、执行力强、直接影响群众切身利益。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杜绝随意执法、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国家专门设立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程序,让所有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一条中立的司法救济渠道。行政诉讼并不是简单的双方打官司,它承载着约束公权力、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法治使命。</p><p class="ql-block"> 行政诉讼的整体流程,包含起诉、立案登记、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评议、一审裁判、上诉二审、再审监督、裁判执行完整闭环。这套大框架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具有共通之处,所以本书前面章节统一介绍了一审、二审、再审、审判监督、执行等通用诉讼规则。但仅仅框架相似,内在的价值取向、举证分配、审查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另外两类诉讼有着根本性差别,这也是学习行政诉讼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必须细致区分。</p><p class="ql-block"> 行政诉讼第一个标志性特点,就是当事人身份恒定,原被告地位不能互换。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政行为作用的对象,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也可以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当中,行政机关不能提起反诉,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相对人。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地位平等,原告可以起诉被告,被告也可以反诉原告;刑事诉讼是国家检察院代表国家追诉被告人,被告人也不能反过来起诉检察院。唯独行政诉讼,被告固定为公权力机关,原告是普通主体,这一构造决定了行政诉讼天然带有司法监督属性。</p><p class="ql-block"> 行政诉讼第二个核心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刑事诉讼最核心的制度。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顺序。行政机关要作出处罚、许可、强制、征收等行政行为,必须在作出决定之前,收集齐全、合法、有效的证据,查清事实,再依据法律作出行政决定。绝对不允许先作出行政决定,事后再去搜集证据来证明自己行为合法。如果行政机关颠倒顺序,先作出决定,事后再补充证据,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事后搜集的证据,法庭不予采信。</p><p class="ql-block"> 为什么法律要设置这样硬性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手握公权力,拥有调查取证的人力、物力、执法权限,普通公民没有对应的取证能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就应当把事实、证据全部落实到位。如果允许事后补证据,公权力就会不受约束,先随便作出决定,出事之后再找材料来圆自己的行政行为,法律的严肃性就会荡然无存。进入诉讼之后,举证责任落在被告行政机关身上。行政机关必须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全部证据、法律依据,证明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如果行政机关拿不出证据,或者逾期不提交证据,法院直接认定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支撑,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原告只需要证明两件基础事实:第一,原告和这个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第二,被诉行政行为客观存在。原告不需要去证明行政行为违法,这一点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完全不同。</p><p class="ql-block"> 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核心,原则上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简单来讲,法院审理案件,重点核查四个方面:行政机关有没有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只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涉及款项金额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形,法院才可以作出变更判决。除此之外,就算行政行为存在轻微不合理,只要程序、证据、法律适用没有问题,法院一般不会干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这和刑事诉讼全面审查罪与非罪、罪重罪轻,民事诉讼全面审查当事人全部权利主张,有着明显区别。</p><p class="ql-block"> 行政诉讼还有一个关键概念:起诉期限。很多群众容易把起诉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混为一谈,二者法律效果完全不一样。民事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重新计算的;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中断、不中止、不延长,法律规定多久,就必须在该期限内提起诉讼。一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当事人丧失起诉权利,法院不再受理案件。法律这样设置,目的是稳定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法律关系不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公民、法人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后,一定要仔细阅读文书上面载明的起诉期限,及时行使司法救济权利,逾期之后,即便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法院也不会受理。</p><p class="ql-block"> 立案登记制是行政诉讼进入审理的第一道关口。过去行政案件立案门槛较高,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对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出具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可以上诉。立案之后,法院会向被告行政机关送达起诉状副本。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连同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规范性文件。如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直接视为没有证据,承担败诉后果。这是举证倒置规则在实务当中最直接的体现。</p><p class="ql-block"> 庭前准备阶段,是行政诉讼不可缺少的环节。法院可以组织双方交换证据,梳理争议焦点。行政诉讼的庭前准备,不像重大刑事案件那样有法定强制庭前会议制度,但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组织各方进行程序性沟通,固定争议,减少庭审不必要的争执。通过证据交换,原告可以提前查看行政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提前找到行政行为存在的程序瑕疵、证据缺陷,为正式庭审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做好准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行政案件,还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升办案效率。</p><p class="ql-block"> 正式开庭审理阶段,整体流程和其他诉讼大体一致,包含开庭宣布、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休庭评议、宣判。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完整留存全部庭审活动记录,原始资料归档保存,不得剪辑删减。在法庭调查环节,由被告行政机关出示证据,逐一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异议,指出证据存在的瑕疵、程序违法之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行政行为的职权、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展开辩论。最后,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全部庭审内容被录音录像固定下来,后续如果进入再审、申诉、检察监督,原始庭审录像就是核查庭审情况的核心依据,约束法官依法审判,保障庭审忠于客观事实。</p><p class="ql-block"> 一审裁判的类型分为多种。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案情,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处罚等不同裁判。如果判决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和原来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机关反复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反复消耗当事人的时间精力。</p><p class="ql-block">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对一审裁判以及被诉行政行为一并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法院审理之后,根据案件情况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二审裁判一经送达,即为生效裁判。</p><p class="ql-block"> 生效裁判作出之后,如果当事人仍然认为裁判存在错误,可以申请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检察院对生效裁判开展法律监督。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再审。</p><p class="ql-block"> 裁判生效之后,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项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划拨应当支付的款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以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分;情节严重,拒不执行裁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这套强制执行机制,保障老百姓胜诉之后,裁判能够落地兑现,不会出现赢了官司,权利却得不到落实的情况。</p><p class="ql-block"> 行政诉讼当中,还有行政附带民事的特殊情形。有些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比如行政机关登记不动产,民事上存在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一次性化解关联纠纷,减少当事人反复诉讼的负担。但行政附带民事,仅仅是合并审理,行政争议审查合法性,民事争议按照民事法律规则裁判,两套法律规则不能混同。</p><p class="ql-block"> 行政诉讼还有受案范围的边界,不是所有和行政机关相关的事情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明确划定可以起诉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协议等行为,可以起诉。而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内部人事处分、奖惩;抽象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很多群众分不清哪些能告、哪些不能告,盲目起诉,最后法院不予受理,白白耗费时间精力,因此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边界,是启动行政维权的前提。</p><p class="ql-block"> 行政诉讼配套还有行政赔偿制度。如果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并且该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造成实际损害,当事人可以一并或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且损害结果和违法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政赔偿是行政诉讼权利救济的兜底保障,当公权力违法侵害群众权益,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p class="ql-block"> 学习行政诉讼,一定要分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复议是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内部纠错,属于行政内部救济;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属于司法外部救济。二者可以选择,部分案件复议前置,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很多当事人会混淆复议和诉讼,不知道两种救济渠道的差别,导致错过期限,丧失维权机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个行政内部纠错,一个司法外部监督,共同构成行政权利救济的双层保障体系。</p><p class="ql-block"> 总而言之,行政诉讼整套程序,核心就是依靠司法力量监督行政权力,把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套制度,是我国法治体系里面约束公权力运行、保护普通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它通过一整套完整、严谨的诉讼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先取证、后裁决,证据不足就不能作出行政决定。一旦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判撤销、确认违法,给受到侵害的群众提供司法救济。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倒逼各级行政机关不断规范执法程序,重视证据收集,恪守法定职权,推动依法行政不断落地,让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之内运行。普通群众掌握行政诉讼程序规则,既可以在自身权益遭受行政行为侵害时依法维权,也能够看懂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定边界,理解法治对公权力的约束意义。</p><p class="ql-block">卢少奇</p><p class="ql-block">2026年10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