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辽人社(2017)230号文件原文♦</p><p class="ql-block">辽人社〔2017〕230号</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编委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以下简称辽政发〔2015〕48号文件),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平稳衔接,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一、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的衔接政策</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1. 原按《辽宁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以下简称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参保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符合辽政发〔2015〕48号和《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以下简称辽人社〔2017〕101号文件)规定条件列入此次改革参保范围的,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已经退休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由所属单位经社保主管部门审核后移交,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发放待遇;原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外的补贴部分,从2018年1月1日起由原渠道对参保退休人员负责发放或按生活困难补助处理,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p><p class="ql-block">🏵️2. 已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参保且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在职工作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的个人账户本息,以记账方式转移至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账户,但要在人员退休前记账核实。退休时该部分个人账户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p><p class="ql-block">🏵️3.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单位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在职工作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各市自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加参保起至2014年9月30日本人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以记账方式转移至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账户,但要在人员退休前记账核实。退休时该部分个人账户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p><p class="ql-block">🏵️4. 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要求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应补对应期间养老保险费,同时补缴滞纳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缴未缴的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p><p class="ql-block">🏵️5. 已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参保并在2014年9月30日时在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已退休人员),应补缴对应期间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滞纳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缴未缴的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p><p class="ql-block">🏵️🏵️6. 已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参保、在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且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辽人社〔2017〕101号文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发放养老金;同时应将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全部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不再列入和省相关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数。</p><p class="ql-block">🏵️7. 已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等文件规定参保的事业单位中的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未列入实施范围等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2014年9月30日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退出参保,参照辽人社〔2017〕101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内改革前的基金余额,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2014年10月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份,继续参加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二、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的衔接政策</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1. 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辽政发〔2015〕48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范围的人员(含已退休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p><p class="ql-block">2. 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事业单位在2014年10月1日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p><p class="ql-block">3. 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在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并且按国家和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调整待遇。</p><p class="ql-block">4. 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移交并调整待遇,从2018年1月1日起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p><p class="ql-block">5. 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和省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放,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三、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略)补在后面,详见评论区,请谅解!</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附】发文者及百姓对文件的理解:</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例举 辽人社〔2017〕230号(第一条原文中的1.至7.条)来阐述我们的看法……</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一、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的衔接政策</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1. 原按《辽宁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以下简称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参保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2.已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参保且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在职工作人员…”</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单位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含聘用制干部)…”</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4. 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要求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应补对应期间养老保险费…”</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5. 已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参保…”</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6. 已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参保…”</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7. 已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等文件规定参保的事业单位…”</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辽人社〔2017〕230号</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一.原文中的 1.至7.条)</p><p class="ql-block">都是对“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即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上述文件并不是指代的国家和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全国各教育部门之学校教师(含:教师待遇的幼师),都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8px;">辽人社〔2017〕230</span>:</p><p class="ql-block">一、“…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8px;">辽人社〔2017〕230</span>”中的1至7.条款,不应把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列入“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差额拨款的事单位)相提并论……”更不能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硬拉入辽人社〔2017〕230号:</p><p class="ql-block">“一、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的衔接政策”中的1.至7.的任何一项!那样做,是对国家正确文件的背离!更是对文件的误读!那将造成极大影响…</p><p class="ql-block">世界上真理只有一个,尊重事实本来的样貌!</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附百姓对文件重点的中肯分析〕:</p><p class="ql-block">怎样理解 辽政发〔2015〕48号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这句话?</p><p class="ql-block">也就是说:辽政发〔2015〕48号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2015〕2号)的基础上发表的……</p><p class="ql-block">各部门,在贯彻传达辽政发〔2015〕48号文件及辽人社(2017)230号文件时,必须在国发〔2015〕2号文件为纲领性文件,绝不能违背(国发〔2015〕2号文件精神!</p><p class="ql-block">例如:国发〔2015〕2号文件:</p><p class="ql-block">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p><p class="ql-block">【♦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红方块内容”,为对文件的正确理解♦】</p><p class="ql-block">每次涨工资,个人账户款,必须打入月基本养老金内作基数!</p><p class="ql-block">我在《今日头条》和其他几大媒体网,听网友讲,有的地方,之前没把退休老人账户金计入基本养老金,退休老人群体,每年涨退休金(个人账户)没计入基数,这样做是完金错误的,一定给予纠正,并给予补发…</p><p class="ql-block">理由就是上文阐述的:【♦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如去掉个人账户,有违国发〔2015〕2号文件:</p><p class="ql-block">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精神!❤️</p><p class="ql-block">还有的网友讲:退休老人群体,有的退休刚拾年,账户金就去掉了,这样做对不对?</p><p class="ql-block">我们依文件说话:国发〔2015〕2号文件:</p><p class="ql-block">“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p><p class="ql-block">❤️“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p><p class="ql-block">此上用中文阐述的难道还不详细吗?!</p><p class="ql-block">❤️国发(2015)2号文件明确警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这就介定了退休老人群体在国发(2015)2号文件(“本决定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显然,退休中人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账户金也同样享受终生,如按辽人社(2017)230号文件中的一、6.对待,同样是错误!</p><p class="ql-block">”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退休老人的“ 基本养老金”不变 !</p><p class="ql-block">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红方块内容”,为对文件的正确理解】在此阐明了“ 基本养老金不变”!也就是说“社会统筹+个人账户“都不变!“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如把退休老人的“账户金”只发十年就去掉了,那还叫“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吗?!还叫“原待遇标准”吗?!“账户金”被中途(退休刚十年)就去掉,显然不符合国发(2015)2号文件!</p><p class="ql-block">国发(2015)2号文件早在2015年就作了预访性提醒:“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p><p class="ql-block">【♦不管国家或地方其他文件怎么说,此文件规定与本决定即“国发〔2015〕2号文件决定不一致的,都要遵照国发(2015)2号文件之“照本决定执行”♦】</p><p class="ql-block">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p><p class="ql-block">【♦与退休老人群体及退休中人群体无关♦♦再重复一遍:是指“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请认真看国发(2015)2号文件指代的对象是谁?!</p><p class="ql-block">是指“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下列哪个群体?(判断题):</p><p class="ql-block">A.新人群休;</p><p class="ql-block">B,.中人群体;</p><p class="ql-block">.C.老人群体</p><p class="ql-block">〔综合国家各项文件,综合分析,再认真对比国家文件,大家认为选 A.新人群体比较正确:即2014年10月1日及之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群体(🏵️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即退休够120个月(有的是退休够139个月)后即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p><p class="ql-block">与退休老人群体及退休中人群体无关:无论退休多少月,账户金终生养老♦(红方块♦内容,为对文件的理解♦】</p><p class="ql-block">也请权威人士纠正错误的分析判断(包括分析有误的)给予引导!👏🏻👏🏻欢迎阅读评论留言🏵️💐✍</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