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中国海疆问题(一)</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2px;">《中国海疆问题》</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苏 洁 任远喆等</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i>书籍简介:</i></b></p><p class="ql-block"> 本书介绍了中国东海、南海领海疆域划定、岛礁主权争端等方面的历史情况、存在的争端以及当前现状、区域外大国对上述问题的立场等,并就中国如何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力争解决上述问题作出深入浅出的阐述和分析。</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15px;">✰✰*✰✰*✰✰*✰✰*✰✰*✰✰</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2px;">出 版 说 明</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鉴于当前中国的海洋安全问题日益紧迫,对国家安全造成了巨大影响,政府和人民对海洋安全问题十分关注,作者集体撰写了本书。书中对中国的海洋国土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亦就目前十分引人关注的涉及中国海洋国土的传统安全问题进行简明而系统的说明。</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本书是一项集体编写的成果。全书结构由中国外交学院外交学与外事管理系的苏浩教授设计,并以他的教学资料作为基础,再由其他年轻学者进行丰富和深化。具体的编写分工安排如下:第一章由苏浩教授撰写,其博士生陈彩云和梅秀庭帮助整理了第二节资料;第二章由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健博士和苏浩撰写;第三、四章由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学院的肖洋博士和苏浩撰写;第五、六章由外交学院外交学与外事管理系的任远喆副教授和苏浩撰写。任远喆负责整理全书章节,苏浩最终审阅书稿。</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作为学者,我们对中国的海疆所进行的介绍和分析是一种学术研究的成果,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的观点和立场。特此说明。</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15px;">✰✰*✰✰*✰✰*✰✰*✰✰*✰✰</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2px;">第一章 中国的海疆</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2px;">与东亚海洋安全秩序</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中国地处亚洲的东部,太平洋的西部,是一个大陆国家,也是一个海洋国家。我们拥有广袤无垠的陆地,也拥有广阔深邃的海洋。中国政府和人民需要对自己的海疆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保有合法管理和有效开发的权利。中国在保障的海洋权益的基础上,为建构一个稳定而安宁的东亚海洋安全秩序发挥积极作用。</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第一节 </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认识中国海疆并确立海洋意识</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就在大地上和海洋中生产生活。我们需要树立明确的海洋意识,认识到中国拥有一大片海洋国土,这里是中华民族生存繁衍的疆域。</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一、中国海疆的基本情况</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中国的海疆同样是中国的国土。所谓国土,是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范围内的地域空间。狭义的国土指的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土、领海和领空的政治地域概念,包括国家的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土和上空。广义的国土还包括国家根据国际法的通行原则所拥有的一切地理资源,其中海上的专属经济区和海底的大陆架属于广义的海洋国土。总之,国土是一个国家在自然地理和人为地理基础之上,由各种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组成的物质实体,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或资源、国民生存和从事各种合法的生产生活的活动场所或环境。</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全世界海洋的总面积约为3.6亿平方千米,其中200海里以内专属经济区的面积近1.3亿平方千米,而公海的面积约为2.3亿平方千米。对于中国来说,中国拥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域面积有300万平方千米,约合陆地面积的1/3。而中国的海岸线北自辽宁省的鸭绿江口,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海岸线总长约3.2万千米,其中大陆海岸线1.8万千米,岛屿海岸线1.4万千米。大陆沿海从北到南有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共8个省份和两个直辖市,还有台湾和海南岛两个岛屿省份,即有十省两市涉及中国的海域。中国也是一个岛屿众多的国家。大小形状不一的岛屿星罗棋布分布于漫长的海岸线旁,有的岛屿甚至是深入到海洋深处。在中国的海域中,除了台湾、海南岛和香港及澳门所属的相关岛屿之外,中国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大小岛屿约有7372个。其中位列前十的大岛分别为:台湾岛、海南岛、上海市的崇明岛、浙江省的舟山岛、广东省的东海岛、福建省的海坛岛、辽宁省的长兴岛、福建省的东山岛、浙江省的玉环岛、香港的大屿山。有长住居民的约450个,共计面积达8万平方千米,约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总面积的0.8%,是祖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中国共有韩国、日本、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4个海上国土相接的邻国,有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柬埔寨、泰国4个隔海相望的邻国,还有朝鲜和越南两个陆海相接的国家。也就是说,共有8个海上邻国和两个陆海相接的国家。我们还不能忘记中国拥有从图们江入海口进出日本海的合法权利,而作为中国领土之外15千米的图们江出海口左右两岸的朝鲜和俄罗斯,也与中国在日本海的海洋利益密切相关。显然,中国有如此众多的海上邻国,这在世界上是罕见的。</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然而,中国虽然“地大物博”,但却又“人口众多”。确实,中国的人均陆地面积仅为0.1008平方千米,远低于世界0.13平方千米的平均水平。中国用占世界7%的耕地面积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中国大地承载得太多太多了。我们知道,海洋是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海洋将成为解决中国水资源、能源、食物和其他可持续发展的必备的重要能源的新领域,同时,也是保障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从面积上看,中国似乎是个海洋大国。我国的海岸线长度居世界第四,大陆面积为世界第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面积是世界第十。然而,中国却又是一个海洋小国。我国人均海洋面积仅排在世界第122位。更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的海洋国土事实上在缩小。中国的海洋国土的管理有些仅停留在“自古以来”的观念上,没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战略上的控制管理和经济上的开发利用。</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在属于我国300万平方千米的海洋,近一半存在争议,海域被分割,岛礁被占领,资源被掠夺的情况较普遍。我国的大部分海洋邻国,对我海洋国土和权益均提出不同程度的无理要求,总面积约达150多万平方千米海域,而其中相当一部分甚至已被非法划入它们的版图。中国所拥有的岛礁中还有一些被其他国家某种程度地控制和占据。</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二、中国的四大海洋国土</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中国东部是一片广阔的海洋,属于太平洋的西部,或者说是西太平洋的一部分。这里分布着4个大的海域,分别是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是中国人民自古的生存空间。</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渤海:渤海是中国的内海。它一面临海,三面环陆,在辽宁、河北、山东、天津三省一市之间。渤海东面经渤海海峡与黄海相通,辽东半岛的老铁山与山东半岛北岸的蓬莱角间的连线即为渤海与黄海的分界线。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犹如伸出的双臂将其合抱,构成首都北京的海上门户。放眼眺望,渤海形如一个东北向西南微倾的葫芦,侧卧于华北大地,其底部两侧即为莱州湾和渤海湾,顶部为辽东湾。渤海总面积是7.7万平方千米,平均深度是18米,最深处为88米,渤海海峡口宽59海里,有30多个岛屿,其中较大的有南长山岛、砣矶岛、钦岛和皇城岛等,总称庙岛群岛或庙岛列岛。渤海由北部辽东湾、西部渤海湾、南部莱州湾、中央浅海盆地和渤海海峡5部分组成。需要强调的是,渤海是中国的内水或内海,中国对整个海域享有完全的主权,其地位等同于陆地上的领土。</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黄海:黄海是太平洋西部的一个陆架海,位于中国与朝鲜半岛之间,北面和西面濒临中国,东邻朝鲜半岛。具体说来,其北岸为我国辽宁省,西岸为我国的山东省和江苏省,东岸为朝鲜和韩国。南部与东海相连。黄海总面积约是38万平方千米,平均水深44米,最深处为140米,海底平缓,为东亚大陆架的一部分。中国的主要河流,如淮河、碧流河、鸭绿江及朝鲜半岛的汉江、大同江、清川江等注入黄海,因河水携带泥沙过多,使近海水呈黄色而得名。主要沿海城市有大连、丹东、天津、首尔、青岛、烟台、连云港等。在黄海南部,东起韩国济州岛,西至中国长江口一线是黄海和东海的分界线。在黄海北部,中国威海与大连连线为黄海与中国渤海的分界线。主要海湾有西朝鲜湾和中国的海洲湾、胶洲湾,并由济州海峡经朝鲜海峡、对马海峡与日本海相通,经渤海海峡与渤海相通。黄海东部和西部岸线曲折、岛屿众多。山东半岛为港湾式沙质海岸,江苏北部沿岸则为粉砂淤泥质海岸。主要岛屿有长山列岛以及朝鲜半岛西岸的一些岛。在黄海,我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千米的争议海区。</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东海:亦称东中国海,位于中国大陆与九州岛、琉球群岛和台湾岛之间的西太平洋边缘海(或称陆缘海),是中国的三大边缘海之一,是中国岛屿最多的海域。东海是指中国东部长江的长江口外的大片海域,南接台湾海峡,北临黄海(以长江口北侧与韩国济州岛的连线为界),东临太平洋,以琉球群岛为界。西邻浙江省、福建省、上海市,西北与黄海相通,东北与朝鲜海峡分野,东靠日本九州岛、琉球群岛及我国台湾、与太平洋相通,南部与南海相通。东海的海湾以杭州湾最大,流入东海的河流有长江、钱塘江、闽江及浊水溪等。中国沿海岛屿约有60%分布在该区,主要有台湾岛、舟山群岛、澎湖群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东海东部边缘上的琉球群岛一带岛屿更多。大陆流入东海的江河,长度超过百千米的河流有40多条,其中长江、钱塘江、瓯江、闽江等四大水系是注入东海的主要江河。与渤海和黄海相比,东海有较高的水温和较大的盐度,潮差6~8米,水呈蓝色。又因东海属于亚热带和温带气候,利于浮游生物的繁殖和生长,是各种鱼虾繁殖和栖息的良好场所,也是中国海洋生产力最高的海域。在东海,我国固有领土钓鱼列岛曾被日本长期非法控制;按日本的无理要求,日本与我国有16万平方千米的争议地区。</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南海:南海又称南中国海,中国汉代、南北朝时称为涨海、沸海。清代以后逐渐改称南海。是位于中国大陆南部与菲律宾群岛、加里曼丹岛、苏门答腊岛、马来半岛和中南半岛之间的太平洋边缘海。为西太平洋的一部分,被中国大陆、台湾本岛、菲律宾群岛、马来群岛及中印半岛所环绕。具体来说,南海东邻广东省、广西省,西部沿岸有越南、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南部有印尼的苏门答腊岛、勿里洞岛,印尼、文莱、马来西亚的加里曼丹岛、菲律宾的巴拉望岛,东部有我国的台湾岛和菲律宾的吕宋岛。南海海域面积为356万平方千米,约等于我国的渤海、黄海和东海总面积的3倍,仅次于南太平洋的珊瑚海和印度洋的阿拉伯海,居世界第三位。其中有超过200个无人居住的岛屿和岩礁,这些岛礁被合称为南海诸岛。除了是主要的海上运输航线外,南海还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南海海域牵涉到许多国家的利益,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地区。在南海,我海洋权益受到的侵犯更加严重。从权威的海洋研究机构获取的数字是:有大约120万平方千米的海洋国土处于争议中。</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三、确立海洋意识</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一问起中国的领土面积,人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回答:960万平方千米。这是中华民族的儿女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千百年来,中国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脸朝黄土背朝天”,辛勤的劳作创造出了灿烂辉煌的中华文明。远走异国他乡的华夏子孙总要捧一把黄土带在身边,以寄托对祖国的眷念之情。地大物博的这960万平方千米土地,曾激起了无数中国人的自豪感。这一切形成了中华民族的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离开了这片黄土地,就将一无所有。黄河、黄土高坡、黄皮肤、黄色为贵,这就是中国人的“黄土地意识”。然而,谈到国土,人们往往会忽略了中国还有约300万平方千米的海疆。</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长期以来,中华民族缺乏一种从全面整体运筹海洋的意识。由于中国传统的大陆文明和农耕文化的长期影响,使得中国人习惯于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社会结构中生存,眼睛只注视着脚下的那块土地,而对那片大海却很少投去专注探寻的目光。尽管中国历史上有过徐福浮海、鉴真东渡和郑和七下西洋等壮举,但也只是彗星划空,倏忽而过,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未留下印迹。虽也知道大海可“光渔盐之利,通舟楫之便”的道理,但并未将它放在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孔夫子云:“道不行,乘桴浮于海。”古语云:望洋兴叹。唐诗宋词几乎无咏吟海洋的作品。毛主席《沁园春·雪》:“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古代中国人对海洋往往无能为力,无可奈何,无所作为。明清王朝的闭关自守,及其禁海限船,使中国面对滚滚而来的世界近代化潮流,无动于衷,错过了近代世界历史发展的第一个潮头,终于使自己落后于时代而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从鸦片战争到中法战争,从甲午海战到八国联军,这片蔚蓝色的大海成了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便利通道。由于长期遭受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穷凶极恶的压迫和掠夺,中国人民贫穷落后,自身难保,无法在海洋上探索和拓展。1949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压在头上的三座大山,终于站起来了,新中国屹立于世界的东方,成了世界战略力量对比中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但是,冷战框架下的帝国主义的封锁,反帝反修反对各国反动派的政治斗争需要,人们更多的是在“深挖洞,广积粮”,没有想到也没有能力去利用和开发海洋。</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当代中国,无论是政府和人民,都需要形成一种海洋意识,树立一个明确的海洋观念。在海洋意识里面有一个居于最高层次的海洋战略意识,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历史上的中国缺乏这样意识,是全部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一些有识之士,只好望洋兴叹!封闭=落后!这是中国历史留给人们的一个沉重的公式。常言道:“向海而兴,背海必衰;禁海几亡,开海则强。”所谓海洋观念,或是海洋意识,应该具备以下一些内涵。</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一)海洋国土观</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在考虑国土建设和国土防卫时,要自觉地把海洋国土和陆地国土合而结合考虑。海洋是国土。“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中国的国土,不仅包括960万平方千米的陆地,还包括12海里领海、外延12海里的毗连区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即总面积约有300万平方千米的海洋国土。海洋是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人类生存的第一空间是陆地,第三空间是太空),海洋是人类新的生产和生活空间。</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二)海洋资源观</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中国的海洋国土拥有种类繁多而储量巨大的资源,是生命的源泉,是资源的宝藏。它因而被人们称为“天然的鱼仓”“矿产的宝库”“蓝色的煤海”“盐类的故乡”“能量的源泉”“娱乐的胜地”“世界交往的平台”。中华民族的发展与繁荣,有赖于科学合理地利用和开发丰富的海洋资源。此外,在世界范围内,除了国家管辖海域之外,还有一个国际公共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面积约为2.517亿平方千米,约占地球表面的49%。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一区域及其蕴藏的丰富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我们要把海洋资源与民族利益紧密联系起来。</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三)海洋权益观</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海洋权益是指国家在海洋所拥有的主权、权利和利益。国家对海疆的拥有体现在对领海领空的主权的维护和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的实现。此外,根据通行的国际法原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与任何国家一样,享有在国际通道和公海进行通航的权利,也拥有在国际公共海域进行渔业活动的权利,以及在国际海底区域内被赋予的矿产资源考察和开发的权利。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家海外利益在逐渐拓展,中国在自己的海疆和国际公共海域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广泛。我们应该更好地保障国家海洋权益,为建设繁荣富强的国家奠定良好的海洋基础。</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四)海洋防卫观</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近代的中国有海无防,西方列强通过海洋对中国发动了一次次侵略战争,使中国人民受尽了苦难。今天我们必须认识到海洋防卫是国防的最重要的内容。我们不仅要防止外敌从海上侵略国家本土,确保国家领土的统一和完整;还要保障国家的领海、内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绝不能遭受侵犯和损害;随着中国海外利益的越来越丰富,还要保证中国的海上交通线的通畅,保护中国海外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此,中国需要建立强大的海上军事力量和执法力量。即在海防线上建立起立体的近岸防卫体系,更需要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形成强大的近海海洋防卫力量,也需在远洋公海拥有保卫国家安全与利益的蓝色海军。所以,我们需要认识到,海洋防卫不仅限于国家管辖的海洋国土,它可以延伸到远洋公海的辽阔空间。</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第二节</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中国对海洋国土的法律管理</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海洋国土是国家的神圣领土,我国是海洋大国,为加强对海洋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做了不懈努力,中国对海洋国土的有效管理突出体现在司法的管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对海洋国土的法律管理体系。</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一、中国的海洋国土管理</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海洋国土的有效管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该声明规定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所谓领海(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家主权管辖之内的邻接其陆地及内水的一带海域。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1992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内水以及毗连区做了详细的规定。领海基点是划定领海的起始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内水(internal waters)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指沿海国邻接领海并在领海之外设立的一定宽度的专门管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领海基线(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是由一系列基点连成的线,是测算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基线,有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3种,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2012年9月12日,为加强我国领海基点保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国家海洋局印发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明确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的保护。</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国政府于1998年6月26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所谓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指沿海国或群岛国领海以外并邻接毗连区的区域,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是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构成。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只拥有经济(资源)主权,外国船只可以在不影响沿岸国家的国家安全、不非法获取区内资源(如打渔)的条件下,无害通过。而领海与内水,沿海国家拥有全部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海域是海洋国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中国政府于2001年10月27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根据该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该法对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海岛是国家海洋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于2009年12月26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根据该法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2012年4月19日中国政府正式公布实施《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该《规划》依据海岛分布的紧密性、生态功能的相关性、属地管理的便捷性,结合国家及地方发展的区划与规划,立足海岛保护工作的需要,注重区内的统一性和区间的差异性,将中国海岛分为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和港澳台区等4个一级区进行保护。</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二、中国的海洋经济开发管理</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地球大部分的面积是海洋,海洋中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当今全球粮食、资源、能源供应紧张与人口迅速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海洋资源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在海洋经济开发管理方面,中国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政府于1987年1月22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并于2000年7月8日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根据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全国海关由海关总署统一管理。该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关税、海关事务担保、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国政府于1992年11月7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对海上运输、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做了明确的规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对海岛实施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中国政府于2009年12月26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该法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出台意见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出充分发挥海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中国政府于2012年4月19日公布的《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明确了海岛分类、分区保护的具体要求,确定了海岛资源和生态调查评估、领海基点海岛保护、海岛生态修复等10项重点工程,并在组织领导、法制建设、能力建设、公众参与、工程管理和资金保障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规划》提出,到2020年,实现海岛生态保护显著加强、海岛开发秩序逐步规范、海岛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力度增强。</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三、中国的海洋交通管理</b></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一方面,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中国政府于1983年9月2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规定,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该法对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特别规定等做了明确的规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在明确海洋交通管理的同时,中国政府也对海域使用管理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2001年10月27日,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根据该法规定,该法中的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该法对与海域使用管理相关的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加强了中国政府对海域使用的管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另一方面,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于2012年5月21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渡口、渡船、渡船船员、乘客及与渡运安全相关的行为,并指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该规定对渡口、渡船、渡船船员、渡运安全、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四、中国的海洋安全管理</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加强对海洋安全的管理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政府对海洋安全的管理,集中体现在中国政府授权海关在毗连区依法行使管制权和紧追权、对《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的修订等两个方面。</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1993年3月18日,国务院对海关总署提出的《关于授权海关在毗连区内对走私行为行使管制权和对走私船舶行使紧追权的请示》进行了批复。国务院在批复中指出,海关执行缉私任务的船舶可以在海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依法行使紧追权,海关行使紧追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执行。中国海关在毗连区内依法行使紧追权,有效地保护了国家海洋权益,增强了对海洋安全的管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为规范和加强我国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有效实施双边渔业协定,维护专属经济区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进一步提高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水平,中国国家渔政局于2005年11月14日对《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该规定明确指出,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是指我国渔政执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派出渔政船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生产和生物资源调查等渔业活动的我国和外国船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该管理规定对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主要任务、承担巡航任务的渔政船应符合的条件、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五、中国的海洋环境管理</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越来越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平衡。海洋经济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海洋环境的有效管理。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于1982年8月23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并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各类污染损害、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应该说中国政府和立法机构为海洋管理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这些法律基本上聚焦于特定的领域。而日本和越南等一些中国的海上邻国已经颁布了能够统括整个海洋事务的海洋基本法。中国也需要一份能够对海洋事务进行综合管理和超越一般海洋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高度概括和规范的基本海洋法文件,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中国将会出台一部既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现代精神相符,又符合目前中国国情的中国海洋基本法。</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第三节</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东亚海洋安全秩序</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中国的海疆是东亚海洋的最主要部分。然而,自近代以来东亚海洋基本上处于西方国家的主宰之下,“二战”结束后东亚海洋被纳入到所谓“美国治下的和平”构架中,甚至在冷战结束以来的今天,美国仍然试图通过主导东亚海洋秩序的建立,从而为“美国的太平洋世纪”奠定基础。因此,维护中国海疆的和平与安宁,我们需要一个由东亚国家主导的东亚海洋秩序。当前,东亚区域的海洋安全秩序的建构已经成为国际安全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自近代以来,东亚海洋安全秩序基本上是由西方域外国家主导的。随着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开展以及中国的和平发展,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国家要求改变那种由西方国家主导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海洋安全秩序,需要一种适合于自身需求的海洋安全秩序。</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一、东亚海洋安全秩序的基础</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认识东亚区域的海洋安全秩序,需要对海洋安全秩序有个客观的认识和界定。同时,应该客观地看看海洋安全秩序建构的基础,理性地判断决定海洋安全秩序建构的因素,从而分析出一种公正合理的海洋安全秩序。</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首先,我们可以讨论一下海洋安全秩序的本源。为此,需要明确海洋安全秩序的定义。所谓海洋安全秩序,是指国际行为主体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海洋而形成的一种规范和制度。这种规范和制度要符合海洋使用国家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同时,也是海洋使用国家所建构的权力结构的真实而合理的体现。在国际社会中国际行为主体更多由国家来体现,故国家,特别是大国对海洋的利用和管理往往对海洋安全秩序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此外,国际机制对海洋安全秩序的形成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国际法律体系往往能够规范海洋安全秩序,并使之制度化。</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在考察海洋安全秩序的建构时,我们需要认识形成这种海洋安全秩序的基础。只有对建构海洋安全秩序的基础进行客观而理性的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建构合理的海洋安全秩序做出良好的设计。那么,海洋安全秩序的客观因素有哪些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一,现实地缘基础。特定的地缘环境对海洋安全秩序的建构将是一个客观的现实基础。世界上的国家都是分布在地球的特定地理位置之上的,其中有处于海洋中的岛屿国家、有陆海相兼的国家和内陆国家三种类型。海岛国家属于海洋性国家,其对海洋的依赖程度是最深的,如日本、英国等。陆海相兼的国家较为多样化,有两洋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半岛国家,如朝鲜半岛的南北方;也有拥有漫长海岸线的大陆性国家,如俄罗斯、法国、中国、印度等。内陆国家则没有海岸线而为大陆所完全封闭。此外,人文和经济地理状况对国家与海洋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国家中的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对海洋的依赖程度也会决定这个国家与海洋的关系的密切程度。</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二,地区权力基础。全球海洋安全秩序是由国际社会中的权力结构来决定的。特定区域内的海洋安全秩序应由区域内国家间关系来决定,而区域内国家间的权力结构将决定区域内国家间关系的样式和性质。如果区域海洋安全秩序没有反映现实区域内的权力结构,则这种秩序将因其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而失去稳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三,海权——陆权平衡基础。地球上的任何区域都存在着海洋与陆地的关系问题。尽管传统地缘政治学强调海权与陆权的对立与冲突,并自近代以来由此而造成了一系列的国家间的冲突和战争。但在冷战结束后的今天,在区域合作一体化进程的大背景下,这种海权与陆权对立的结构已经不适合于解释区域内国家间的协调与合作的关系。中国学者在讨论东亚区域合作时,十分强调“海陆和合”的新型地缘政治理论。即区域内的海洋性国家和大陆性国家经济与安全的相互依存,使得它们都拥有合理利用和开发海洋的权利,并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实现相互关系的协调。</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四,全球海权与区域海权协调基础。自近代以来,主导国际秩序的霸权国家往往能够控制世界的海洋,并将全球海洋安全作为自己的安全利益来看待。但是,全球性霸权国家与区域性大国间的海洋安全利益是有差异的。全球性霸权国家应尊重区域性国家的海洋安全利益,区域性大国则应理解全球性霸权国家对海洋安全的需求。如果两者间的关系和利益得到合适的协调,则区域性海洋安全秩序就能够得到较好的协调,否则两者处于对立状态的话,则必然产生冲突。当前国际社会发展的两大趋势,即国际关系全球化和区域合作一体化,决定了全球性霸权国家和区域性大国间的终极利益是可以相互协调和共享的。</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五,国际制度与法律基础。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机制加强了国家间的协调与合作,而且国家往往以国际规范和法律来规制自己的行为。其中,《联合国宪章》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接受程度最广泛的原则,而联合国和其他各种区域性组织对维护包括海洋安全在内的国际和区域安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自近代以来通行的国际法原则、1994年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所达成的协议,往往成为维护海洋安全秩序的重要基础。</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总之,西方的学者也曾经认为,“海域和大洋不仅是生活和经济活动的空间,不仅是维持世界经济活力的水上通道,不仅是食品、原料和能源的供应地,而反之也是上述所有领域的巨大威胁源。”因此,海上安全地自由航行和和平开发海洋资源,更重要的是区域内国家和居民的整合。如果上述各要素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不同层次的海洋利益能够得到协调,各国的海洋权益能够得到较好的尊重和实现,区域性海洋安全秩序将可以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之上建构起来。上述基础是合理而理想化的状态,是人类和区域内国家追求的长远目标。</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鉴于此,一种公正合理的海洋安全秩序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客观性,即应符合客观地理环境,由区域内的国家来决定区域内的海洋安全秩序;2.合理性,由于海权国家和陆权国家都拥有合理利用海洋的权利,海洋安全秩序的建立应合理地体现这两类国家的利益;3.平衡性,即全球性强国和区域性强国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均衡的体现,而非霸权与强权政治式的秩序;4.合法性,自近代以来所通行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海洋法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以及国家间达成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双边和多边海洋事务的协议,都是建构海洋安全秩序的基础;5.制度性,全球性和区域性多边国际合作机制是建构基础;它应该具有稳定性,由于区域内国家的海洋权益得到制度性的保障,因而海洋治理框架将能够得到长期的维持。</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然而,现实东亚海洋安全秩序并不如人意。由于一些国家在过去不合理的国际秩序中获得的巨大的利益,特别是作为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试图维持其自私的海洋霸权利益。这种殖民扩张、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行为基础上所建构的海洋安全秩序,在东亚区域显得十分突出。为此,作为负责任的新兴大国,中国希望区域内海洋利益相关国家共同努力,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海洋安全秩序。</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2005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纪念大会上明确提出了“和谐世界”的概念,并在2006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首脑会议上进一步提出建构“和谐亚太”的主张。中国政府在提出“和谐世界”的概念基础上,在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的海军检阅时明确提出了“和谐海洋”的概念。所谓“和谐海洋”,其内涵是强调海洋国家间在相互尊重与理解、相互协调与合作、追求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和谐的海洋安全秩序。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在“第33届世界海洋和平大会暨海委会50周年庆典”上指出,中国一直主张建立和谐海洋安全秩序,和谐海洋安全秩序也是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秩序,是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和谐相处的秩序,是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秩序。海洋要造福于人类,人类要爱护海洋。</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从中国的角度看,和谐的海洋安全秩序应该有以下一些特点。首先,是和平性而非军事性。即强调要维持海洋的和平稳定秩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家间所存在的海洋争端。外交谈判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军事威胁和武力手段将破坏海洋和平与合作的气氛,是非理性的选择。其次,是协调性而非矛盾性。尽管目前世界各国强调开发利用海洋,维护海洋权益,由此而导致一些海洋问题难以获得解决,特别是一些海洋领土争端和海域划分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中国认为尽管存在分歧,但在国际关系全球化和区域合作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国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安全关切和利益,以互谅互让的精神协调相互间在海洋事务中的关系。再次,是合作性而非对抗性。中国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以应对所存在的海洋争端,国家间在海洋事务上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提升海洋的合作水平,以合作之海淹没所存在的争端。最后,是共赢性而非零和性。只有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全才能实现区域内国家间的协调与合作,这是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所在。因此,通过互谅互让、促进合作和共同开发,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东亚区域的公正而合理的海洋安全秩序的建构,是建立东亚和谐海洋的前提和基础。东亚国家有责任和义务来共同建构和维护东亚区域的海洋安全秩序,而区域外的国家则应该发挥积极而建设性的作用,而不应该挑动东亚国家间的对立与冲突。鉴于东亚是整个亚太区域的最重要的核心部分,亚太大国都有责任为建构一个和平与合作的东亚海洋而共同努力。</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二、寻求建构东亚海洋安全秩序的出路</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与上述海洋安全秩序的定义及其理念相比较,东亚地区的海洋自近代以来一直没有建立一种稳定而合理的海洋安全秩序。事实上,这片海域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殖民争夺、强权政治和霸权主宰的状态下,东亚国家不能决定自己区域内海洋安全事务,东亚海洋安全秩序是由区域外西方国家决定和主导。冷战结束后,东西方对抗局面已经消失,大国间尖锐对立的冷战结构已经不复存在。对于东亚国家来说,东亚海域自近代以来所造成的被西方国家占领和统治,以及20世纪被西方国家控制和主导的历史应该结束了,这片海洋应该由东亚国家自己来建设和管理。东亚国家以及区域外相关国家应该遵循海洋安全秩序建构的逻辑与规律,来探索建构东亚海洋安全秩序。中国则在东亚海洋安全合作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并为保障海洋安全采取了一些切实的行动。</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目前,在东亚海洋安全秩序的建构进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存在。一方面,东亚国家的崛起正在改变亚太区域的权力结构,美、中、日、俄四国形成了四边形大国构架,美国一超独霸的局面正在改变,使得几百年来西方主导的东亚海洋管理秩序出现了动摇。特别是通过中国的和平发展,使得东北亚和东南亚能够真正连接为一个区域整体,中国成为东亚区域维护稳定的重心和实现发展的引擎。近十几年来,东亚国家顺应国际关系全球化和区域合作一体化的趋势,积极开展各种层次的多边合作,区域合作一体化进程已经启动。东亚区域内的海洋,包括黄海、东海和南海,成为了国家间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经济合作与非传统安全合作的便利平台。东亚国家间也在寻求海洋安全合作,以便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带来的挑战。东亚国家已经开始意识到需要一个稳定而协调的东亚海洋安全秩序,并开始探寻双边和多边海上非传统安全合作框架的建构。</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然而,“东亚悲剧”似乎还在我们这片海域继续延续。东亚国家间那种被西方人为分割和撕裂的状态并没有消除。东亚国家尚未能充分利用东亚海域,并未能有效地参与对东亚海域的管理,更不能按照自己的整体利益需求进行新型东亚海域秩序的建构。在“东亚悲剧”延伸性影响下,海洋霸权国家仍试图继续维持其在太平洋盆地的主宰作用,把东亚国家崛起视为其领导地位的“威胁”,挑动东亚国家间的本已缓和的海洋争议。其结果,使得原本已经趋于平静的东亚海洋变得动荡不安,有关国家甚至剑拔弩张,乃至有可能造成武装冲突。</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显然这两种趋势是完全不同的方向。一个是“和”,一个是“分”;一个是协调,一个是对立;一个是合作,一个是冲突。后者是东亚几百年来强权政治的逻辑的延续,前者则是东亚国家为了结束“东亚悲剧”而为奠定新的海洋安全秩序的基础所进行的探索。作为理性的选择,我们应该选择前者,摒弃后者。东亚国家间通过协调,促进相互合作,建构公正合理的东亚海洋安全秩序,既能够体现东亚乃至亚太国家的海洋权益,又符合国际关系发展的总体趋势。西方有的学者也认为,“世界各大洋和海区是全球公共区域,应基于不同的利用和各国间利益,维持一种合理的平衡”。基于上述建立海洋安全秩序的基础的分析,我们可以提出建构东亚,乃至整个亚太区域海洋安全秩序的设想。</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一,东亚海域首先应该由地理上的东亚国家直接参与海洋安全秩序的设计与管理,而且应该充分体现东亚国家的利益。已有的东亚区域平台——“东盟+中日韩”(ASEAN+3)合作框架可以协调各国的海洋安全与发展的利益。此外,与东亚海域有着密切关系的国家可以在“东亚峰会”(East Asian Summit)框架内协助进行海洋安全管理的讨论。而“东盟地区论坛”(ASEAN Regional Forum)也将在讨论包括东亚海域在内的整个太平洋海上安全合作问题方面居于重要的地位。这样,可以消除霸权国家撕裂东亚国家的可能性,弥合东亚国家间的相互猜忌,在东亚多边平台上友好协调地处理东亚海洋安全问题。</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二,东亚区域权力结构是区域海上秩序建构的重要因素。目前在东亚海洋事务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是美国、中国、日本、俄罗斯和东盟国家。但实际在海洋安全事务管理上并没有客观反映这一权力结构,因为中国完全被封锁在第一岛链之内,不能在远洋海区维持固定的海上军事力量。换句话说,中国将其海军力量向外投送往往被视为“中国威胁”。这是一种误导性观点,是有的国家为了维护海洋霸权的自私心态在作怪。海上秩序至少应该由上述各国和国家集团来共同建构。其中,作为一个区域大国,中国在海洋中力量的合理存在应该得到尊重。</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三,东亚区域两个重要的国家——中国和日本的地缘特质确实存在着差异,日本是一个典型的海权国家,中国则是一个以陆权为主的陆海相兼的国家。有的日本学者认为作为海权的日本有更大的权利在海洋发展,而中国应专注于大陆的发展,两国各取所需,否则将会发生冲突。这是把海权与陆权对立的传统地缘政治观点。事实上,自古以来中国就对海洋进行了开发和利用,可以说中国也是一个传统海权国家。今天作为拥有巨大人口、漫长海岸和广阔海域的中国,需要合理合法地充分利用海洋资源来发展自己。日本试图以海权为借口更多地占有海洋资源,包括试图控制中国的钓鱼岛,单方面划出东中国海的所谓“中间线”,在冲之鸟礁划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些都是无视甚至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国家合理的海洋权益的行为。日本只有通过对中国在东亚海域中的历史、自然与法理的权利给予合理尊重,进行相互间的利益调整和协调,从而实现“海陆和合”的状态,才能够为稳定的东亚海洋安全秩序的建构创造良好条件。</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四,美国作为全球性海权国家,应该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和日本等区域性大国在东亚海洋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的崛起及其海上影响力的增强,并没有必要排斥美国的海权。事实上,中国与美国在全球和东亚海域中享有很多共同的需求和利益,包括维持一个和平稳定的海洋安全秩序、保障国际航道的畅通、打击海盗等海上犯罪、应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海上救助等方面,双方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基础。中美在东亚海事非传统安全问题上完全可以开展协调与合作。</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五,东亚国家可以在尊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在内的国际法基础上,开展双边和多边的机制化海洋安全合作。东亚国家基本都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接受了普遍的国际海洋法律原则。而且,东亚国家根据自身需要也开展了一系列多边性和多层次性的海上安全合作的实践和机制化建设,为东亚稳定的海域秩序建设做出了积极的努力。</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东亚国家已经在寻求适合自身的海洋安全管理机制的建设,而中国则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与周边国家一起,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多边安全合作机制,探索建构一个稳定和平的海洋安全秩序。这种东亚海洋安全秩序的建构过程并没有排斥区域外国家的参与,而美国事实上是大多数机制的主要成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最近一段时间,美国高调“重返亚洲”,将其“战略重心转向亚洲”,试图建构一个在其支撑下的西太平洋海洋军事同盟和安全合作体系与东亚大陆向对峙的“战略再平衡”框架,积极加强了它的东亚国家盟国和伙伴国的双边与多边结合的海上军事合作,从而在一些周边国家与中国之间造成了相互的猜忌与裂痕,甚至孕育着相互间潜在和现实的对抗和冲突,使本来已经显现出和平与合作的海洋安全秩序,一下子被搅得动荡不安。“东亚悲剧”的负面逻辑似乎又复活了。这是不符合东亚稳定和平的海洋安全秩序趋势的,东亚国家应该避免美国政策调整所带来的消极作用,促使美国发挥有利于东亚国家间建立海上安全互信互利关系的积极作用。</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东亚海上安全秩序的稳定不仅符合东亚国家的根本利益,最终也会给美国和其他区域外大国带来巨大的效益,因为稳定和和平的东亚,将会给世界带来发展与繁荣的机遇。</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要维持东亚区域的长治久安及发展繁荣,就需要保障区域内的海洋安全,而建构一个公正合理的海洋安全秩序则是重要的前提。东亚海洋安全秩序应该要客观地符合东亚国际关系的现实,即东亚国家在海洋安全秩序的建构中发挥着主要作用,能够较好地反映东亚国家的实力结构,能够体现东亚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能够实现区域内的海权国家与陆权国家的协调,并使全球性大国和区域性大国的海洋安全利益都能都得到协调。然而,时至今日,由于西方国家的扩张和主宰而造成的“东亚悲剧”仍在某种程度上延伸,区域外的霸权国家实际上将东亚作为它所主导的太平洋秩序的一个部分,真正符合东亚国家利益的区域性海洋安全秩序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东亚国家需要走出“东亚悲剧”的阴影,真正实现东亚事务应由东亚国家来主导处理。不过,目前有些东亚国家的一些不负责任的政客和舆论,似乎习惯性地偏向于想要保持与区域外西方国家的传统安全关系,甚至试图拉住美国来对抗正在为东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中国。这是一种自我地位的丧失。事实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文化背景、价值偏好和利益取向与东亚国家并不一致。具体来说,美国所希望的东亚海洋安全秩序是一种由它所主宰并符合它的国家安全利益的构架,这就需要东亚一些中小国家依附于美国的保障,同时将美国所控制的海洋空间尽可能地扩展至东亚大陆的边缘。其结果是限制了一些东亚国家的战略灵活性选择,同时压缩了中国的合理的海洋利用空间,甚至侵害了中国的海洋国土,从而造成了东亚国家间的撕裂和东亚海域中国家间的对立,东亚国家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东亚国家的海洋权益未能充分保障,东亚海洋变得更加动荡不安。</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其实,东亚国家近十几年来已开启了区域合作一体化的进程,广泛开展着各种层次的区域性、次区域性、小多边与双边国际合作,而东亚海洋则成为凝聚东亚国家的重要纽带,实现区域合作的平台。维护东亚海洋的和平稳定,是东亚国家的共同利益。为此,它们之间已经开始探讨建构一种符合国际法律与规范,体现各国共同利益,形成一种稳定机制安排的东亚海洋管理,从而为未来建构一个公正合理的东亚海洋安全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作为负责任的东亚大国,“中国能够做出一个积极的姿态在东亚海洋中促进海上合作的展开”。中国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曾经在维持东亚海洋稳定与安全方面发挥了切实的重要作用。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国在维护海洋航道安全和海上救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对未来东亚海洋安全秩序的建构增添了新型的积极因素。鉴于此,我们东亚国家和区域外的大国应该相互尊重和协调,努力改变东亚无序的海洋管理状况,转而建构一种符合东亚乃至亚太区域国家整体利益的海洋安全秩序。</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作为东亚区域大国,随着自身的和平发展,中国在东亚海上安全事务中影响力日益增大。近代以来中国的海上力量太弱小了,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很不相称。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海外利益也在相应拓展。中国需要努力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建立强大的海上力量来保护中国的海洋权益和海外利益。但是,中国的传统是一种和平的内向型战略文化,在“以邻为善,以邻为伴”外交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需要的是在相互尊重各自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开展区域合作,推动区域一体化进程,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海洋安全环境。构成中国海疆的三大海域——黄海、东海和南海——是东亚海域的核心海区,但由于西方对东亚海洋的长期控制和影响,使得中国与与周边国家在这一海区所存在的岛屿争端和海域划分问题,未能得到顺利的解决和管理,甚至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挑动下还导致东亚国家间相互关系的紧张。</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东亚海洋的良好安全环境的维护和合理海洋秩序的建构,需要对构成中国主要海疆的黄海、东海和南海的海洋事务的良好的管理,对损害中国海洋权益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对保障海洋整体安全开展积极合作,这样既能最终实现中国的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又能促进中国与东亚海域周边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建构一种真正符合东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公正合理的海洋秩序……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