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一袋350克的红糖,在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的抽检中被检出螨。标准指标是“不得检出”,实测值是“检出”。涉事批次共30箱、420公斤,规格350克/袋、40袋/箱,代工厂以14.818元/箱收取加工费,违法所得444.54元,罚没合计5444.54元。</p><p class="ql-block"> 钱罚了。但太古在哪里?</p><p class="ql-block"> 翻遍行政处罚决定书,翻遍公开报道,太古品牌方至今没有发表任何公开回应。没有召回,没有道歉,没有解释。代工厂挨了罚单,品牌方沉默如谜。</p><p class="ql-block"> 一、2026年,“代工事故”扎堆</p><p class="ql-block"> 如果把2026年过去九个多月的食品安全事件排在一起,一个模式清晰浮现。</p><p class="ql-block"> 1月,网红零食品牌金粒门被卧底调查曝光其卤制品代工厂长沙永红食品有限公司韵红食品厂存在卫生环境堪忧、篡改标签、伪造生产日期等乱象,品牌方随后公布1200万元专项赔付方案并建立“飞行检查”制度。3月,“3·15”晚会曝光川渝地区多家企业生产的泡椒鸡爪违规使用双氧水漂白,“乖媳妇”鸡爪关联公司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被点名,生产车间地面淤积污水、大量鸡爪直接裸露堆放甚至被踩踏后仍继续加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当晚立案。4月,央视曝光抖音、天猫叶黄素销量第一的品牌“澳洲优思益”实为国内安徽工厂代工生产,其在墨尔本的注册地址实为一家汽车维修站,代工企业仙乐健康回应称“仅代工两款产品,并非其所有产品均由公司生产”。7月,泰国天丝旗下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因委托生产的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三个批次泛酸项目不合格,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0万元,处罚决定书特别指出抽样地点分别位于广州、东莞、江苏靖江三地,抽样日期距生产日期分别为7、8、10个月,“反映出其未能从根本上、有效地纠正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以“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为由予以减轻处罚。8月,同仁堂体系代工的两款保健食品被检出有效成分不达标,经销方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分公司被罚没22808.6元,代工厂安徽哈博药业实控人因此前“零含量磷虾油”事件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同仁堂2025年12月刚因该事件公开致歉并启动“零容忍品牌严管专项行动”,专项整治落地不到一个月便再度翻车。9月,英氏婴幼儿牛肉泥包装盒内发现四袋染发剂,品牌方客服回应称产品由合作工厂上海贝贝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所有产品均配有质检报告”——但质检报告针对的是产品成分,染发剂作为异物混入,恰恰是质检报告覆盖不到的盲区。</p><p class="ql-block"> 这些事件的共同结构是清晰的:品牌方出售商标和渠道,代工厂出售产能和成本。出了事,品牌方说“这是供应商的问题”,代工厂说“我们按品牌方要求做的”。罚单落在链条末端,品牌方全身而退。</p><p class="ql-block"> 二、法律说得很清楚,执行走得很含糊</p><p class="ql-block"> 如果只看法律条文,责任归属不该有任何模糊空间。</p><p class="ql-block"> 2026年12月1日即将施行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p><p class="ql-block"> “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这十个字的法律含义是:品牌方不是旁观者,而是责任人。监督是手段,负责是结果。如果代工厂的车间里长了螨,品牌方的法律责任不是“我没发现”,而是“我没管好”。</p><p class="ql-block"> 更重要的是,该《办法》第九条要求委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这意味着监督不是一项抽象义务,而是有具体内容的合同义务——频次是几次?方式是驻厂还是巡查?内容涵盖哪些环节?如果品牌方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了却拿不出执行记录,就构成“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在行政处罚中应当作为从重情节考量。</p><p class="ql-block"> 但法律原则在执法实践中被一套“减轻处罚”机制稀释了。</p><p class="ql-block"> 太古红糖案的执法逻辑是:代工厂的违法所得仅444.54元,货值不足一万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处5万至10万元罚款,但考虑到“初次违法、货值低、主动配合调查”,减轻至5000元。翻看同类案例,苍南县一超市销售螨超标冰糖罚没2048元,防城港市一食品分装企业罚没2024.5元,南宁市一生产商贸企业因黄冰糖螨超标罚没6016元。5444.54元在同类案例中处于中位水平——执法尺度是一致的,问题不在某一个案件,而在尺度本身。</p><p class="ql-block"> 问题出在“违法所得”的计算单位上。</p><p class="ql-block"> 法律并未规定“违法所得”必须以代工厂收取的加工费为基准。执法机关在裁量中有权选择更能反映真实违法收益的计算方式。太古红糖案中,“违法所得”以代工厂收取的加工费为基准——444.54元。但品牌方通过这批420公斤红糖获得的销售收入是多少?太古红糖350克袋装的市场零售价远高于代工厂的加工费,品牌溢价可能达到数倍甚至十数倍。执法机关选择以加工费为基准计算货值和违法所得,实质上是把品牌方从“责任人”降格为“旁观者”。</p><p class="ql-block"> 市场监管总局规划和财务司司长王国伟在2026年9月的新闻发布会上坦承:“一些食品经营者还认为违法成本存在博弈空间,非法逐利行为时有发生。”这句话的法律翻译是:现行执法裁量基准,让品牌方看到了“切出去、罚不到我”的操作空间。</p><p class="ql-block"> 三、天丝红牛案提供了一个反例,但它还不够</p><p class="ql-block"> 天丝红牛案之所以值得单独剖析,是因为处罚对象指向了委托方广州曜能量,而非代工厂。</p><p class="ql-block"> 该案的处罚事实基础不是代工厂的生产过失,而是委托方“未能从根本上、有效地纠正违法行为”。2022年9月被查处后,该公司虽采取了缩短保质期等整改措施,但2026年又在广州、东莞、江苏靖江三地连续出现多批次泛酸不合格,抽检时间跨度7至10个月,“反映问题具有系统性”。</p><p class="ql-block"> 80万元的罚款,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法定区间内处于较低端。监管部门明确以“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为由予以减轻处罚。这说明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即便在“处罚到品牌方”的方向上迈出了一步,执法机关仍然倾向于在法定区间之下裁量。原因不难理解——如果严格按法定区间处罚,品牌方几乎必然会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挑战处罚决定的合理性。执法的“讨价还价”空间,本身就成了品牌方博弈的筹码。</p><p class="ql-block"> 违法成本与造假利润之间的严重失衡,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一些企业眼中,监管部门的罚单不过是一笔微不足道的“经营成本”。而委托生产模式的出现,进一步降低了品牌方的违规成本——品牌方可以把“生产责任”甩给代工厂,自己只承担有限的品牌声誉损失。但声誉损失是一种软约束,它依赖于消费者的记忆力和市场的惩罚机制,而这两者都不可靠。</p><p class="ql-block"> 四、五个建议:让品牌方不能再装睡</p><p class="ql-block"> 第一,把“违法所得”的计算基准从代工厂的加工费改为品牌方的销售货值。 这不是修法,而是执法裁量的合理选择。法律没有规定“违法所得”必须以加工费为基准,执法机关完全可以选择更能反映真实违法收益的计算方式。如果太古红糖这批产品的品牌方销售货值是数万元而非几百元,罚款基数将截然不同。</p><p class="ql-block"> 第二,将品牌方“监督不作为”明确纳入行政处罚的考量因素。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委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如果品牌方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监督记录——驻厂检查记录、环境监测报告、异常整改通知——就应当认定为“未履行监督义务”,在处罚裁量中作为从重情节。</p><p class="ql-block"> 第三,对“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限缩解释。 品牌授权模式下的“初次违法”具有欺骗性:代工厂是初次被查,品牌方可能已经通过同一模式更换过多个代工厂,每一个都是“初次”。减轻处罚的“初次违法”认定,应当以品牌方为单元,而非以代工厂为单元。太古品牌方是否曾经通过其他代工厂生产过同类产品?这些代工厂是否也出现过质量问题?这些事实应当纳入“初次违法”的认定范围。</p><p class="ql-block"> 第四,建立“委托生产责任追溯公示”制度。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委托双方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报告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而非仅在监管部门内部备案。品牌方使用代工厂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标签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披露代工厂信息和委托关系。消费者有权知道“太古红糖”的糖是谁生产的。透明本身就是一种监管。</p><p class="ql-block"> 第五,推动“行刑衔接”向“监督过失”方向延伸。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目前惩罚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于品牌方明知代工厂存在系统性卫生隐患而继续委托生产的情形,应当探索以“监督过失”追究相应责任的可能性。同仁堂案中,代工厂实控人因“零含量磷虾油”事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品牌方仅被行政处罚——这种不对等的责任分配,本身就在鼓励品牌方“继续装睡”。</p><p class="ql-block"> 总之,太古糖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1年香港太古炼糖厂,品牌已逾百年。一百四十多年的招牌,价值不在于甘蔗的产地,而在于消费者看到“太古”两个字时,不需要去看配料表和生产日期。</p><p class="ql-block"> 但当品牌方把生产外包给一家2023年才成立的小厂,把“监督”简化为一纸协议,把“负责”等同于“罚款由代工厂承担”的时候,它出售的不再是信任,而是信任的透支。</p><p class="ql-block"> 金粒门的1200万赔付方案是好看的,但它是在卧底调查曝光之后才拿出来的。天丝红牛的80万罚单是一个信号,但它离“较真”还很远。太古红糖的5444元罚单是一个警示,但它警示的不是代工厂,而是所有把“商标”和“责任”分开卖的品牌方。</p><p class="ql-block"> 品牌方收的是信任的租金,法律要做的,是让租约里写上“出事你来赔”这一条。装睡的人叫不醒,但法律的闹钟可以一直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