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大家谈】 懂法 守护家的温情

孤帆远影

<p class="ql-block">昵 称:孤帆远影</p><p class="ql-block">美篇号:443326123</p><p class="ql-block">图 片:网络</p> <p class="ql-block">时代变迁,我们的观念也应随之变化。许多问题应当从感情牵绊、亲情保护、家庭责任和社会和谐角度去考虑,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就是如此。前几日,经萍姐分享,我全程参与了这次婚姻财产的跟帖讨论,既是一次全新的体验,也是一次很好的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普及。</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8px;">No.01 幸福生活,感情是基础,法律是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判断共同财产看取得时间,不看怎么花,也不看谁在保管。这就意味着藏私房钱,转移或变相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均不可取。防范纠纷的理性做法是双方签订书面婚内财产约定,明确婚后工资归各自所有,这时工资才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分。</span></p> <p class="ql-block">No.02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不愿意触及此类问题,怕伤感情、伤和气,到头来反而增添更多麻烦。我朋友就有类似的感受。她家老爷子在世时没有立医嘱,因突发脑梗意外离世,最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经历了很多波折,手续办的她几乎崩溃。法律规定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是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才是个人财产。</p><p class="ql-block">NO.03 根据案例所述事实,《民法典》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婚后父母全款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且明确约定房产只归子女一人所有,则该房屋属于小陈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分割这套房产,不能分走一半。延伸一下,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子女个人,则另当别论。此外,法理之外还有亲情与情理,是另外的范畴。</p> <p class="ql-block">N0.04 依据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法院不予支持。小杨此时不能追回房产,但可在离婚时,向擅自卖房的配偶小周主张并请求损失赔偿。若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买家知情、出价明显偏低,或者没过户,不属于善意取得,小杨有权追回共有房产。</p><p class="ql-block">N0.05 依据司法解释,案例中小陈婚前首付、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小陈名下,离婚时,我会依法判定房屋仍归属小陈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小陈个人承担。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小秦有权获得共同还贷本息,以及与房屋增值部分相对应的合理经济补偿。可一并调解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依法判决小陈对小秦进行补偿。</p> <p class="ql-block">NO.06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小张婚后开公司一人管理,妻子未参与经营在家操持家务,属于家庭责任分工,不改变财产共有属性。股权属于投资收益,依法应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妻子小李享有财产分割权。法律规定认可家务劳动的家庭价值,对保障对等公平有积极意义。</p><p class="ql-block">NO.07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取得的重疾险、意外险等人身属性保险金,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另一方无权分割 。因此,针对本案,离婚时妻子小李无权分割丈夫小张的保险理赔金 。鉴于这份保险是婚内缴纳的保费,使用了夫妻共同存款支出,离婚时,配偶小李可主张分割已交保费对应的价值,而非分割理赔款。</p> <p class="ql-block">提及婚姻财产,那就绕不开婚姻的话题。我们父母那一辈,50年代结婚,没有彩礼没有嫁妆;老家邻居大哥70年代结婚,自行车、缝纫机和三间瓦房;大姐80年代结婚,有了彩电、冰箱和洗衣机,单位分了两间房子。父母那一辈,几乎没有离婚的;邻家大哥和大姐他们那一代,离婚率也非常低。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变化,婚嫁中的首饰、车辆、房产、投资收益等,婚后的工资收益、理财类、保险类的财产结构变化,品种越来越多,穿透关系也会越来越复杂。现代婚姻关系不只有感情,还涉及财产等考量因素。掌握相关知识,明晰法律属性,守住权益底线,为家庭装上“安全阀”和“保护屏”,对守护长久安稳的家庭幸福,确实有积极意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