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被罚54万→(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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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行政处罚决定书</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沪市监长处〔2026〕052026000473 号</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r></p><p class="ql-block">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p><p class="ql-bloc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 号 2902-2913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佳臻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2026 年 3 月 16 日至 5 月 31 日,我局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转交的关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监测线索。经核查,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在拼多多平台广告位上发布了虚假广告。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拼多多平台广告位上对外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共计 190 条,当事人作为拼多多平台运营主体,是本案的广告发布者,其又承担平台广告运营服务,也是本案的广告经营者。</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当事人对外发布“一月 5cm、闭合状态的骨骼开始分裂,产生新的造骨细胞,二次发育”等 97 条广告无法提供相关真实性依据,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形;</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当事人对外发布“1 个月去痛,疼痛发作减少腹胀程度减轻,3 个月溶石,结石出现缩小体验溶石效力,6 个月清石”等 3 条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等内容;当事人对外发布“去除脂肪硬块、告别脂肪留、脂肪瘤轻松解决”等 88 条普通商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表述;当事人对外发布“无任何副作用;效果好敢承诺;他们越来越瘦了”1 条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等内容;当事人对外发布“恭谨抄写完成可联系师父索要寄回地址寺庙永久免费供养”1 条普通商品广告含有涉及以宗教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因未对商品推广费用建立独立数据台账,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由电子固证文书、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据予以证明。2026 年 8 月 14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长听告〔2026〕052026000473 号),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 540,000.00 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虚假广告。</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360,000.00 元;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30,000.00 元;</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当事人发布普通商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120,000.00 元;</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10,000.00 元;当事人发布普通商品广告涉及以宗教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20,000.00 元。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540,000.00 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 540,000.00 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印 章)</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