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法律科普圈关于婚后财产问题之回答回复<br>1. 婚后一方工资收入自行支配、未用于家庭生活,离婚时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婚后一方继承父母房产,遗嘱未明确只归个人,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家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当如何认定、分割?4. 婚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另一方能否主张追回该房产?5.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配?6. 婚内一方创办公司并经营获利,另一方全职居家操持家务,公司股权及收益如何认定?7.婚内一方因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获得的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r>婚后财产之归属与处置(本文本解答所涉之司解一、二具体指民法典颁布后最高法所颁布的关于民法典篇之婚姻司法解释一与二)<br>第一问: 婚后一方工资收入自行支配、未用于家庭生活,离婚时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r>答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br>(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br>说明:在没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情形下就属于共同财产,此性质并不因是否存在自行支配与用于生活家庭而发生改变。<br><br>第二问:婚后一方继承父母房产,遗嘱未明确只归个人,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r>答曰:如果已继承,则同于上一条之第四项,如果还尚未继承(继承属于死后行为),则哪怕是遗嘱继承,如果离婚时尚未实际取得该项财产也当按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第八十一条予以处理处置,因为遗嘱可变更,以最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为准。<br><br>第三问: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家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当如何认定、分割?<br>简短回答: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会有相当争议,无论从法律条文还是法理学上且尤其是法理学上看这涉及处分行为、原因行为及民法典婚姻篇对财产归属性质之三重法律法理之交叉竞合问题(如有时间笔者有可能撰文专门论述),这里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就在于登记这一行为性质在这里到底到底如何认定,如果认定为赠与(需要合意),那就是个人财产,如果不认定为赠与,那就是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只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可以之意就是非必须!)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br> 实际上高法之司法解释二本身回避了这一问题之本质,并没就此作出一明确之肯否之肯定回答,且与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与六十三及司解一第二十九条形成了冲突。<br> 另笔者本人倾向于将此处登记行为视或或解释为赠予,按赠与解则当为个人财产。 <br>所涉关键法条:司解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br>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与六十三;司解一第二十九条<br>第四问: 婚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另一方能否主张追回该房产?<br>答曰:这个问题很清晰,要看是否还满足另外两个条件,如果都满足,则不可以,否则可以。<br>根据司解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这本质是在物权这一静态财产权与交易安全之间所作的一个平衡。<br><br>第五问:婚前个人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配?<br>答曰:这个问题简单不那么精确的回答就是由取得房产的一方(一般主要或多半是登记方或首付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具体如何补偿看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但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法律依据为:司解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br>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br><br>第六问: 婚内一方创办公司并经营获利,另一方全职居家操持家务,公司股权及收益如何认定?<br>答曰:这问题如只是确定其归属问题则甚为简单即无约定情况下为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当平分(注意:跟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之分工并无必然联系),但实际处分时则甚为复杂,尤其且主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制企业时(有限责任与合伙制企业不同于股份制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型商事组织),,其法律依据:司解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br>(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br>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br>合伙企业与之基本相同或类似,只是一般情况下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本身另有约定或重新达成了新的约定。<br><br>第七问:婚内一方因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获得的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r>答曰:如果是意外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则属于个人财产,这个没争议,但对于重大疾病所获得之保险金则难以一概而论,因为法律本身只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但损害是否能含摄重疾病则显然存在争议,且重疾型保险还涉及多个类别,比如纯保障型,返还型、分红型、投资或投资连接型等,故虽然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当属于个人财产,但笔者个人认为则不可以这样简单判断,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难有简单统一之标准答案,况且还涉及保费来源问题。<br>具体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br>……<br>(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br><br>总结:从目前整体上的相关来看,(1)婚后财产在法律法理上之定性并不是很复杂,无非就那么几个原则,①有无符合法律要求之约定,有则依约定,②无则按法定,如是按法定,③则区分是婚前还是婚姻期间,是否具有个人之人身属性,④如是婚前个人财产到底是孳息、自然增值又或是收益,如果是孳息与自然增值,则从从主,仍属个人财产,否则当为共同财产;(2)财产分配在实务中真正困难的是:①如何认定的问题,比如这笔款项到底是婚前还是婚后也就是划界问题,另就是婚前之财产经过时间增值之后到底是孳息、自然增值还是收益;②在根据事实证据对财产之性质予以相应认定后的分配问题,因为当涉及多项财产时,显然不可能逐项进行分割,比如有财产A-T,其中B为房子,G属于车子,显然不会轻易一人一半,这时司法实务所遵循之原则仍然简单:(1)能协商就协商,法庭只做最终之确认;(2)不能确认就得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比如债权债务),遵循过错原则,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有利于孩子,有利于物之完整性、与第三方利益之相关性(比如股权)、权利行使之方便性增值性等多方面进行相应之裁决。<br><br>本回答作者:广东信佑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合伙人,其昵称与微同号<br></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