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合同属承揽合同时在承揽方完成工作成果前可随时解除合同!

杨立新

<p class="ql-block">☑《摄影合同》多属承揽合同,一般不属于预付款买卖合同。因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承担承揽人已付出的成本,给承揽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p class="ql-bloc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搅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核心特征在于:</p><p class="ql-block"> 一是工作成果的特定性。承揽合同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而非单纯提供劳务。</p><p class="ql-block"> 二是承揽人的独立性。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定作人一般不干预承揽人的具体工作方式。</p><p class="ql-block"> 三是报酬的支付方式。定作人支付报酬通常与工作成果的交付相挂钩,而非单纯根据工作时间或劳务量。因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p><p class="ql-block">☑摄影方若已为拍摄投入了人力、物力等成本,这些成本都是给摄影方造成的损失,因而承揽人可以要求对方依法赔偿,前提是要举证证明损失是否客观存在。</p><p class="ql-block">☑尽管摄影行为在很多情况下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p><p class="ql-block"> (一)非定制性摄影:如果摄影行为并非基于客户的特定要求,而是摄影师自主创作并出售的作品(如风景摄影、艺术摄影等),则这种摄影行为可能更接近于买卖合同或著作权转让合同,而非承揽合同。</p><p class="ql-block"> (二)雇佣关系下的摄影:如果摄影师是受雇于客户进行拍摄,且拍摄行为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则这种摄影行为可能构成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p><p class="ql-block">☑承揽合同未必一定有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特征。买卖合同本身没有任意解除权,所谓7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电话电视购物的一种特殊购物形态,不适用于其他的买卖合同。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在一切承揽合同都适用的。</p><p class="ql-block">☑而双方签订的《摄影合同》是由摄影方按照消费者选定的拍摄风格、选底片、选相册相框等要求而订立,摄影方根据消费者的指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及劳力为其完成相应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因而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系承揽合同关系,消费者为定作人,摄影方为承揽人。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定作人在承揽工作完成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承担对方已付出的成本和损失。</p><p class="ql-block">☑消费者在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行使解除权,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专门规定 。核心在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对方是否根本违约”。</p><p class="ql-block"> 一、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p><p class="ql-block"> 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主要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以及特殊情形下的解除,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不同 。‌‌‌</p><p class="ql-block"> 一是法定解除情形(无需对方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消费者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p><p class="ql-block"> (一)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p><p class="ql-block"> (二)对方根本违约‌:如商家明确表示不发货、迟延发货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或提供的商品/服务严重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p><p class="ql-block">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部分特定合同类型(如不定期合同、承揽合同等)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通知对方。‌‌‌</p><p class="ql-block"> 二是约定解除情形‌。如果合同中预先约定了消费者可解除合同的条件(如“七天无理由退换”),当条件成就时,消费者可单方解除 。‌‌‌ </p><p class="ql-block"> 三是特殊情形。即使消费者单方违约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预付式消费(如教育培训、健身服务等)中,若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不适合强制履行,即使消费者因个人原因违约,也可请求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责任承担‌:解除不代表免除责任,消费者仍需赔偿商家的合理损失,如已发生的教材费、服务费或预期损失等,但商家不得强制扣除高额违约金 。‌‌‌</p><p class="ql-block"> 四是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若合同中存在“概不承担责任”、“概不退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条款可能无效,消费者仍可主张解除权 。‌‌</p><p class="ql-block"> 二、解除合同后需要承担什么责任?</p><p class="ql-block"> 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赔偿,取决于解除的依据和过错方 。‌‌‌</p><p class="ql-block"> 一是因商家过错解除‌合同。若因商家违约(如欺诈、严重质量问题等)导致消费者解除,消费者无需担责,且可要求商家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例如:商家提供的课程与宣传严重不符,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 。‌‌‌</p><p class="ql-block"> 二是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解除‌合同。若无合法理由擅自解约,消费者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p><p class="ql-block"> (一)有约定违约金‌:按约定支付,但若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调低 。</p><p class="ql-block"> (二)无约定违约金‌:赔偿商家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实现合同目的时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出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到的范围 。</p><p class="ql-block"> (三)预付式消费‌:商家可扣除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剩余款项应退还 。‌‌‌ </p><p class="ql-block"> 三是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无需担责,已付款项应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p><p class="ql-block"> 三、依法解除合同的具体操作步骤?</p><p class="ql-block"> 行使解除权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解除行为产生法律效力 。‌‌</p><p class="ql-block"> 一是依法‌发出解除通知‌。消费者需以书面、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商家解除合同,明确载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及依据(如“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p><p class="ql-block"> 二是形式要求‌。虽然口头通知也可,但建议用书面形式并留存证据 。 </p><p class="ql-block"> 三是生效时间‌。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无需对方同意 。‌‌‌</p><p class="ql-block"> 四是异议‌处理。若商家对解除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若商家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解除行为有效 。‌‌‌ </p><p class="ql-block"> 五是结算善后‌。合同解除后,商家应退还剩余款项(如有),消费者应返还已接收的商品或服务(如适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商家损失的,就损失赔偿具体金额,可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 。‌‌</p><p class="ql-block"> 综上,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核心是判断是否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若商家存在根本违约,消费者可无责解除;若消费者自身原因解约,需承担给商家造成的合理损失;预付式消费中即使消费者违约,也可请求解除但需承担合理费用并赔偿商家合理损失。</p> <p class="ql-block">案例1</p><p class="ql-block">  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p><p class="ql-block">  ——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p><p class="ql-block">  基本案情:</p><p class="ql-block">  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p><p class="ql-block">  裁判结果:</p><p class="ql-block">  法院认为,某影楼按照李某、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p><p class="ql-block">  典型意义:</p><p class="ql-block">  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摄影、美容、美发、健身、婚庆、教育培训等可以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方式。本案中,两女大学生从商家19.9元的低价引流活动一路消费升级至2.6万余元。因无力支付,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等消费贷款,后因合同协商解除不成引发纠纷。本案通过对系争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p> <p class="ql-block">案例2</p><p class="ql-block"> 拍摄的写真效果不理想,能退么?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国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p><p class="ql-block"> 甲某在看到某摄影馆的宣传样片后,遂与其妻预定了价值499元的孕妇照拍摄套餐。拍摄完成后,甲某与其妻子在选片时又多支付100元升级套餐,合计共支付费用599元。在收到摄影馆发送的精修图片后,甲某与其妻子表示不满意,双方沟通修图事宜后,摄影馆三次修图,结果仍不能令甲某及其妻子满意。</p><p class="ql-block"> 于是两人诉至法院,甲某及其妻子诉称,该摄影馆的拍摄效果与其宣传样片严重不符,成片未达样片效果,不符消费者期待,属于诈骗行为,应当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并主张三倍赔偿。</p><p class="ql-block">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甲某及其妻子为定作人,摄影馆为承揽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p><p class="ql-block"> 关于甲某及其妻子的诉请:其一,摄影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拍摄、选片、修图等基本服务,甲某及其妻子无权随意解除合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摄影馆提供上述服务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二,甲某及其妻子与摄影馆双方之间对于拍摄需达到何种效果并无明确约定,因不同摄影师的拍摄手法及各个被拍摄对象均存在差异,导致最终摄影成片不可避免与宣传样片存有差异,摄影作品是否满意涉及个人审美,属于主观事项。甲某及其妻子主张摄影馆的拍摄与样片严重不符且存在欺诈,证据不足,并且本案系合同之诉非侵权之诉,故三倍赔偿的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