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p><p class="ql-block">(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p><p class="ql-block">目 录</p><p class="ql-block">序言</p><p class="ql-block">第一章 总则</p><p class="ql-block">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p><p class="ql-block">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p><p class="ql-block">第四章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p><p class="ql-block">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p><p class="ql-block">第六章 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第七章 附则</p> <p class="ql-block">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p><p class="ql-block">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国务院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全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地方各级统一战线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协调推动、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各机关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p><p class="ql-block">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应当发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带头作用。</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在各项工作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要求。</p><p class="ql-block">第四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团结所联系的群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p><p class="ql-block">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体现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或者组织章程中,结合业务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p><p class="ql-block">第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p><p class="ql-block">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支持和引导各族群众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共同进步。</p><p class="ql-block">第四十八条 军队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防活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九条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p><p class="ql-block">国家支持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推动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引导干部和人才向民族地区基层流动。</p><p class="ql-block">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p><p class="ql-block">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一条 国家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社会治理效能。</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认定纠纷的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p><p class="ql-block">第五十四条 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p><p class="ql-block">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应当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p><p class="ql-block">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p><p class="ql-block">第五十六条 每年9月的第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国家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p><p class="ql-block">第六章 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或者对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p><p class="ql-block">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p><p class="ql-block">第六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煽动或者资助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第七章 附则</p><p class="ql-block">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p><p class="ql-block">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p> <p class="ql-block"> 编者按:大家好!我是孙长青,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原党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小丘镇原党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浪花朵朵”志愿服务队和“小喇叭”理论宣传服务队负责人,原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耀州区“司法矫正志愿者”,铜川新区作家协会和耀州区作家协会会员,铜川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陕西省“模范红袖章平安志愿者”等荣誉称号获得者。经培训,被耀州区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聘为“法律明白人”。为了认真履行“法律明白人”工作职责,做好政策宣讲、普法教育、矛盾化解、乡村治理等工作。特推出《学法“吧”》自媒体法律知识宣传平台,以“自己学”带动“大家学”。同时开通法律知识咨询专线13571413484(微信同号)。望大家谅解打扰,批评指正。</p> <p class="ql-block">编辑:孙长青 ;初审:李聪; 终审:杨哲。</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