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尺度,清存温度》 ____由四岁男童无意触碰女子臀部事件说开去

秦岭之子

<p class="ql-block">《法有尺度,情存温度》</p><p class="ql-block"> ——由四岁男童无意触碰女子臀部事件说开去</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文/秦岭之子</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近日长沙餐厅的一幕,在网络掀起巨大争议:一名四岁男童奔跑时,因过道狭窄身体失衡,手部无意碰到一名女子臀部。事发后,男童家长当场口头致歉,却未能平息对方不满。女子坚持认为孩子行为属于故意冒犯,要求出具书面道歉,甚至扬言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孩子责任。事件持续发酵,男童父亲公开发声,承认孩子无心之失,愿意适度致歉,但拒绝在书面材料中将四岁幼童贴上“故意摸臀”“猥亵”标签,担心永久伤害未成年人。一场微小的意外,演变为法律、情理与公序良俗的公共讨论,值得深思。</p><p class="ql-block"> 法律保护每一个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女子身体被触碰,产生不适与不悦,其人格权受到短暂侵扰,有提出异议、主张权利的自由,维权本身无可厚非。任何人的身体边界都应当被尊重,不能以“只是小孩子”为由,忽视成年人的不适感,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p><p class="ql-block"> 但权利行使,不可脱离事实与法律边界。《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四岁幼童心智尚未成熟,尚不具备完整性别认知,无法理解肢体触碰所带来的性意味,不存在性骚扰所要求的“主观故意”。监控录像还原全过程,证明触碰源于奔跑失衡的意外,并非主动刻意的冒犯。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非由幼童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已经当场口头道歉,认可监护疏漏,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不等于要接受超出事实定性的书面致歉。</p><p class="ql-block"> 法律支持维权,却不鼓励权利的滥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维权有边界,诉求应当与损害后果相匹配。女子有权提起诉讼,这是公民诉权;但诉权不等于必然胜诉,更不等于可以随意给幼童贴上“猥亵”标签。若脱离客观监控事实,将无心意外定性为主观恶意的性骚扰,持续扩散带有贬损性的说法,则可能触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名誉权保护条款,不当损害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名誉。法律的使命不是放大矛盾、贴标签,而是厘清是非、修复损害。</p><p class="ql-block"> 此事更值得思考的,是法律与情理、成年人权利保护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之间如何平衡。成年人的身体尊严需要捍卫,幼童的心理健康同样受法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一纸写有“故意冒犯”的书面道歉,会成为伴随孩子一生的文字记录,这种伤害,远超本次事件本身造成的短暂不适。权利的实现,应当兼顾比例原则,维权手段应当和损害大小相适应。</p><p class="ql-block"> 生活之中难免发生意外,法律是最后的防线,却不是处理所有矛盾的唯一方式。公共空间里,家长应当尽到监护义务,看管好动的幼童,避免冲撞、触碰他人,这是监护责任;而成年人面对幼童无心过失,亦保有适度包容的空间。维权不等于得理不饶人,保护边界不等于无限上纲上线。我们反对“熊孩子免责论”,不能把孩童当成免责金牌;同样也反对“无限追责论”,不能用成年人的心智标准,苛责尚不具备辨认能力的四岁孩童。</p><p class="ql-block"> 法治社会,人人享有权利,同时人人要懂得克制权利。法律有刚性尺度,人心亦该保有温情。司法程序可以厘清是非,但司法不是宣泄情绪、放大冲突的工具。</p><p class="ql-block"> 这件小事提醒我们:权利可贵,克制同样珍贵;法律守护尊严,包容维系人间秩序。在是非之间,守住法律的底线,保留人性的温度,才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模样。</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2026.9.13</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