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15px;">注:点击下方按钮可收听本文语音解说</b></p> <p class="ql-block"><b>编者按:老年人订立遗嘱妥善安排身后事,已是不少人的选择。然而,有的遗嘱不仅未能实现本人的意愿,反而造成亲人反目争夺遗产的现象。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近五年审理的老年人财产处分案件,结果表明,有20%遗嘱无效的原因并非出于财产分配,而是由于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本账号曾发文介绍遗嘱的实质、形式要件,归纳说明遗嘱常见问题及防范对策。现以法院梳理的遗嘱无效的原因,再次说明遗嘱形式要件的重要性。</b></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b>一、两份遗嘱在手,打官司均不予认定</b></p><p class="ql-block"> 老赵与老李婚后日子安稳,膝下育有二子,即赵甲与赵乙。1990年,丈夫老赵离世,留下老李独自抚养两个儿子。2017年,次子赵乙病故,留下妻子王某和独子小赵。2018年,年迈的老李也撒手人寰。赵家长辈尽数离世后,一场遗产争夺战悄然打响。</p><p class="ql-block"> 王某与儿子小赵手握两份“遗嘱”证据诉至法院,主张赵家所有遗产都应由小赵一人继承。赵甲自然不同意,两份遗嘱成为争议的焦点。</p><p class="ql-block"> 第一份是赵乙生前立下的书面遗嘱,写明:“本人自愿在去世之后将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儿子小赵全部继承……”文末不仅有落款的具体时间,还有赵乙以及两位见证人邹某、廖某的手写签名与捺印。</p> <p class="ql-block"> 第二份是老李生前的两段视频遗嘱。小赵认为,奶奶在视频中已明确提出要将所有遗产交由自己继承。</p><p class="ql-block"> 审理案件的法官发现,第一份遗嘱仅有落款签名为手写,其余全部均为打印的文字。</p><p class="ql-block"> 小赵承认,遗嘱是他用家中电脑代为打印完成的,两位见证人也是父亲赵乙让他找来的,都是他自己的朋友。作为遗产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小赵全程主导的遗嘱打印、邀请见证人等流程,无法保证遗嘱内容是赵乙的真实意愿,违背了法定遗嘱的形式要求,存在重大瑕疵。</p><p class="ql-block"> 第二份遗嘱的视频中,仅有老李一人。既没有标注具体录制日期,也未记录任何见证人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录制场景与全程见证的情况。当然,也不可能证明她是在意识清醒、自愿自主的状态下订立的遗嘱。形式要件瑕疵使得这个视频遗嘱丧失法律效力。</p><p class="ql-block"> 法院对这两份遗嘱均不予认定,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处分赵家的遗产纠纷。</p> <p class="ql-block"> <b>二、满纸都是“如果”遗嘱写了也不作数</b></p><p class="ql-block"> 老宋与前妻离婚后,与长期照顾其生活的保姆关某登记结婚。婚后未满两年,老宋去世。在其子女准备分割遗产时,关某拿出了“重磅”证据:一份落款为老宋的自书遗嘱。</p><p class="ql-block"> 遗嘱中,老宋写道:“第一,我的两处房产全部归关某单独所有。第二,自己名下尚有一桩未了结的官司,若是官司胜诉且拿到的现金款项超过 100 万元,就拿出10万元给父亲,剩余钱款归关某一人所有;若胜诉回款不足100万元,则所有现金尽数归关某。第三,若官司胜诉后所得不是现金,而是房产,那么该房产归关某独有,若还有现金,则按照第二条的规则分配。</p><p class="ql-block"> 老宋的遗嘱遭到子女的坚决反对,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诉诸法院。众人首先委托司法鉴定,试图通过笔迹鉴定确认遗嘱的真伪。但是,由于遗嘱留存条件有限、样本缺失,司法鉴定无法出具有效结论。</p> <p class="ql-block">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遗嘱最大的问题是遗产范围模糊不清,没有明确的财产标的。所有的分配规则都建立在一系列的“如果”之上。其中,官司能否胜诉、胜诉后是赔钱还是赔房、钱款具体数额、房产的具体价值,订立的遗嘱中全都是未知数,属于典型的财产范围不明。所以,被认定无效。</p><p class="ql-block"> 另外,关于遗嘱的真实性,法律有着明确的举证规则。关某作为遗嘱持有方,应当出示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有效。鉴定无果,关某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最终驳回关某的全部诉求,老宋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全体合法继承人依法分割。</p><p class="ql-block"> 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的调研显示,老年人财产处分纠纷中,遗嘱形式瑕疵占比达到20%。这是造成此类遗嘱无效、引发遗产争议的主要原因。</p> <p class="ql-block"> 归纳起来包括有:</p><p class="ql-block"> 一是时间信息缺失。根据居《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自书、代书还是打印、录音录像遗嘱,都必须标注完整的年、月、日,这是遗嘱合法有效的基础要件。但是,不少老人订立遗嘱时,日期标注不规范的问题十分普遍。有的老人书写遗嘱时只写了年份和月份,遗漏了具体日期;有的在落款处同时出现两个不同的年份,时间信息相互矛盾;还有的多页式打印遗嘱,仅在最后落款页标注了日期,前文页面无任何时间备注。</p><p class="ql-block"> 二是签名流程有漏洞。签名是证明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想法的依据,也是遗嘱生效的关键环节。然而,不少老人对此不够重视,出现各种签名瑕疵。比如:部分老人因书写不便,写遗嘱时仅按了手印,未亲笔签名;还有老人请人代书遗嘱时,存在人员签名缺失问题,仅有立遗嘱人和两名见证人签名,遗漏了代书人的签名。</p> <p class="ql-block"> 三是见证环节不合规。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四类遗嘱,法律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同时,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二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不少老人直接让自己的一名子女担任遗嘱见证人,因此,直接被法院认定无效。</p><p class="ql-block"> 四是内容表述不清晰,财产指向模糊有歧义。遗嘱的核心是明确分配个人合法财产,内容清晰明确、无歧义是基本要求。可是,许多老人订立的遗嘱内容模糊、信息有误,无法作为财产分配的合法依据。比如:有的遗嘱原件存在遮挡、涂改痕迹,且修改部位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字、捺印或盖章确认;还有的遗嘱仅笼统表述“其中一名子女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未明确具体人员,无法界定遗产继承主体。</p> <p class="ql-block"> 我国民法典对于遗嘱有着严格的形式要求,一旦遗嘱形式出现瑕疵,即便该遗嘱反映了老人真实的意愿,也存在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p><p class="ql-block"> 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在处置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重大财产,可以咨询社区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或专业律师,借助专业力量规避法律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尽量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效力产生争议。</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遗嘱形式要件的基本要求</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