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我是精神心理科医生,在部队精神科工作50多年,退休后返聘到960医院(原军区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工作,现创办“心花相伴 健美同行”平台,分享心身健康知识,缓解心理压力,排除心理困扰,疗愈心理疾病,与你健美同行。 </p> <p class="ql-block"> 一月前接诊一位考生,因填报志愿与母亲发生分歧争执,来院门诊,精神检查及焦虑抑郁量表测试无焦虑抑郁症状。几天前这位考生再次来到我的诊室,提出十几天前母亲将其强行送至某精神病院,住院一周,诊断“心境情感障碍”,要求我给与排除精神病。这显然是精神病“带帽”与“摘帽”的诉求,我建议她走法律程序,现根据我过去司法鉴定的经验,科普如下。</p><p class="ql-block">一、“摘帽” 的法律依据</p><p class="ql-block">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p><p class="ql-block"> 我国临床采用 ICD-11(国际疾病分类)与《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 年版)》的统一标准,任何确诊都必须同时满足 “四大要件”,缺一即构成诊断依据不足:</p><p class="ql-block"> 症状标准:符合对应疾病的核心症状条目,且症状为病理性而非情境性</p><p class="ql-block"> 病程标准:症状持续达到法定最低时长(如精神分裂症核心症状需持续≥1 个月,抑郁症需≥2 周,广泛性焦虑需≥6 个月)</p><p class="ql-block"> 严重程度标准:症状造成社会功能、职业功能或日常生活能力的显著损害</p><p class="ql-block"> 排除标准:已排除器质性疾病、精神活性物质、药物副作用、应激反应等导致的类精神症状</p><p class="ql-block"> 我不会以 “事前事后当事人精神正常” 直接推翻原诊断,而是查看住院病历是否体现符合上述四项诊断标准,确定存在“诊断依据不足” 。</p><p class="ql-block">二、查找病历书写的漏洞:</p><p class="ql-block"> 1. 症状采集:是否客观、全面、可验证,精神症状是诊断的基础,但也是最容易主观化的环节,病历中无患者主诉记录,全部症状均为 “家属代诉”,视为可信度较差。</p><p class="ql-block"> 2. 完整的精神检查应覆盖感知、思维、情感、意志行为、定向力、自知力等。若病历中无具体问答记录、无症状引出过程,即属于精神检查不充分。</p><p class="ql-block"> 3. 病程标准:是否满足疾病的时间要件,病程是区分 “一过性情绪反应” 与 “精神障碍” 的核心硬指标,也是极易被忽略的质证点:</p><p class="ql-block"> 首次就诊即确诊重性精神障碍,无既往病史佐证,无发病时间的客观追溯,直接认定 “病程已达数月”;将数天的情绪波动、争执冲突,直接诊断为抑郁症、躁狂发作,未达到法定最低病程要求;</p><p class="ql-block"> 症状呈间歇性、仅在特定场景出现,不符合疾病的持续病程规律,仍按持续性精神障碍下诊断。</p><p class="ql-block">(三)严重程度:有无社会功能损害的客观证据精神障碍的确诊必须伴随功能损害。</p><p class="ql-block"> 若病历中仅描述症状,无任何社会功能受损的客观依据,诊断的完整性就存在缺陷:</p><p class="ql-block"> 无工作、学习、社交能力下降的具体事实,仅笼统写 “社会功能受损”;</p><p class="ql-block"> 患者日常生活自理、人际交流均正常,仅因单一事件的行为异常,即认定为 “严重社会功能损害”;</p><p class="ql-block"> 严重精神障碍诊断未进行规范的功能量表评估(如 PANSS、SDSS 等),全凭医生主观判断。</p><p class="ql-block">三、鉴别诊断缺失:</p><p class="ql-block"> 精神科诊断的核心原则是 “排除法诊断”——先排除器质性,再考虑功能性;先排除轻症,再考虑重症。鉴别诊断的缺失,可判断 “诊断依据不足” 。</p><p class="ql-block"> 不同精神疾病之间的鉴别不充分,症状相似但性质完全不同的精神疾病,治疗方案与预后天差地别。实务中不少案例存在 “先入为主下重诊断” 的问题:将焦虑障碍、应激障碍误诊为精神分裂症;将单相抑郁误诊为双相情感障碍;将人格特质、人格障碍直接等同于重性精神疾病。</p><p class="ql-block"> 若病历中完全没有鉴别诊断的分析记录,未罗列鉴别方向与排除理由,仅直接给出最终诊断,即属于诊疗思维不完整,不符合循证诊断的规范要求。</p><p class="ql-block">结语</p><p class="ql-block"> 精神病诊断 “摘帽” 的本质,从来不是 “自证没病”,而是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行为,违反了法定的诊疗规范与循证医学原则。</p> <p class="ql-block"> 作者刘晓辉:精神心理科副主任医师,1968年在89医院精神科工作,曾任91医院(现988医院)精神科主任,退休后返聘到总院(现960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工作,科室咨询电话51665197</p><p class="ql-block"> 本平台通过普及心理知识,提高认知能力; 解惑答疑,助你走出心理误区;开展心理咨询,指导药物治疗,让厌学休学同学告别抑郁重回校园。请扫码关注我的公众号,阅读心理知识,共享快乐人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