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咨询台 总第602期2026年第31期

一壶老酒

◎小芳是否构成重婚?<br>问:小芳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篡改年龄达到法定婚龄,与小张办理了结婚登记。几年之后,小芳把户籍年龄改回真实年龄,重新办理了户口簿、身份证,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请问:小芳是否构成重婚?<br>答: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要求前一段婚姻合法有效、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小芳当初登记时真实年龄不够,属于 “登记时未达婚龄”,婚姻无效。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后,小芳的实际年龄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事由消灭。此时,小芳与小张的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会因为小芳把户籍年龄改回真实年龄,婚姻就自动失效。改回真实年龄不等于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小芳和小张的婚姻已经因为年龄达标而补正为有效婚姻,双方没有离婚,婚姻关系继续存在;在此情况下,小芳又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则构成重婚。<br>◎送货单能否作为交付标的物的凭证?<br>问:安某称其与罗某签订花木购销合同,由案外人董某送货,并向法院提交了由董某作为送货人、罗某作为收货人的送货单,请求法院判决罗某支付货款。请问:该送货单能够作为安某交付花木的凭证吗?<br>答:该送货单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出卖人完成交付;可以作为间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形成完整证据链,才可以证明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案外人作为送货人不等于不是出卖人发货,商事实践大量存在出卖人委托物流公司、个体司机(案外人)代为送货,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交付,法律允许出卖人不亲自到场送货,由第三方代为运送货物。关键点在于货物来源是否归属于出卖人,而不是送货单上 “送货人” 一栏是谁签字。签收人为买方本人,仅能证明买方确实收到该批单据记载的货物,但不能直接证明这批货就是本案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货。买方可以抗辩,我收到了这批货,但这批货是案外人卖给我的,不是你出卖人发给我的。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送货单、收货单属于间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认定交付事实,不能仅凭单一送货单定案。对于这种情况需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一是仅有这份送货单,无其他证据,证明力不足,法院一般不单独据此认定出卖人完成交付。另一种送货单 + 补强证据,出卖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委托送货、运输合同、运费支付凭证,证明案外人系受出卖人委托代为送货;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体现出卖人安排该案外人送货、告知买方收货;买卖合同的货物规格、数量,与送货单记载完全对应。当补强证据可以证明,案外人只是代为送货,货物所有权来源于出卖人,买方签收的货物就是案涉买卖合同标的物,法院可以采信该送货单,认定交付完成。<br>◎承包方应退还多收的工程款吗?<br>问:承包方完成基础工程后,发包方已支付51%的工程款。由于邻居干扰施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请问:承包方是否应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br>答:承包方应当退还超出实际工程价值的工程款,但要区分解除协议约定、工程质量、过错、实际造价来最终确定金额。《民法典》第 806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按照实际完成部分支付对应工程价款,不是按合同总价款比例、也不是按已付款直接认定。承包方只完成房屋基础工程,发包方付到总价款 51%;如果基础工程实际造价明显低于总价款 51%,超出部分属于超付工程款。《民法典》第 593 条规定,第三人干扰属于第三方原因,不能免除承包方向发包方的合同义务。承包方遇到邻居干扰,应当通知发包方,协商处理,必要时报警维权,无权直接擅自停工,擅自停工属于承包方违约,邻居的干扰纠纷,由承包方另行向邻居主张,不能对抗发包人。如果解除协议已经写清结算金额、退款金额,直接按解除协议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结算、退款,就需对已完基础工程据实结算:已付款大于已完工程合格价款,超额部分承包方应当返还;质量不合格的,还要扣除修复费用,甚至无权收取该部分工程款。超付部分法律性质属于不当得利,发包方有权请求返还超额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