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15px;">注:点击下方按钮可收听本文语音解说</b></p> <p class="ql-block"><b>编者按:19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已经分到福利房的,得以建造住房的成本价购买已经实际租住的房屋。而且,夫妻两人的工龄应当折算成一定的购房优惠比例。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购买房屋时夫妻一方已经去世的,去世一方的工龄依然可以折算,房屋产权属于实际购买方。购买房屋时折算了已故配偶的工龄,因此,折算工龄对应财产的部分属于该人遗产。本文根据实例解说这类房产继承中的法律问题,仅供读者参考。</b></p> <p class="ql-block"> 这天,调解员老陈正在值班室接待当事人。这时,一位女士走进来咨询房产的继承事宜,希望调解员能够帮助解决她家面临的问题。</p><p class="ql-block"> 老陈听罢照例说道:“不急,先说说你们遇到的具体情况。”</p><p class="ql-block"> 那位女士平复了一下心情,缓缓地说了起来。</p><p class="ql-block"> 原来,父亲很早就去世了。单位实行房改政策时,母亲按照成本价购买了已经实际分配租住的房屋,房产登记在母亲一个人的名下。前不久,母亲去世了。没有留下遗嘱,没有留下任何的债务。姐妹俩个商量好了共同继承房产,每人各占房产的一半。</p> <p class="ql-block"> 听到这里,老陈问:“这套住房属于‘房改房’吧,买房时是不是折算了父母两个人的工龄?”</p><p class="ql-block"> 女士答:“是的,母亲买房时,折算了她与父亲俩个人的工龄。”</p><p class="ql-block"> “爷爷、奶奶什么时候去世的?”</p><p class="ql-block"> “奶奶很早就去世了。父亲去世的时候,爷爷还在世。”</p><p class="ql-block"> “姥姥、姥爷是在母亲之前去世的吗?”</p><p class="ql-block"> “是的,母亲去世之前姥姥、姥爷都不在了。”</p><p class="ql-block"> “你们还有叔叔、姑姑吗?”</p><p class="ql-block"> “还有一个叔叔,姑姑已经不在世了。”</p><p class="ql-block"> 老陈略微沉思了一下,说:“这个事情包含有几个法律问题。”接着便说了起来。</p> <p class="ql-block"> 老陈解释,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套房产应当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现在,母亲去世了,这就是她的个人遗产。因为,母亲购买这套房屋时,父亲已经不在世了。法律层面上,已经去世的人不能成为其身后发生的物权的主体。</p><p class="ql-block"> 再有,按照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购买房屋使用已故的父亲的工龄,折算该人工龄对应的那部分财产价值则属于父亲的遗产。</p><p class="ql-block"> 女士听罢急忙问道:“怎么,父亲去世的时候母亲还没有购买房屋。母亲去世了,怎么就有了父亲的遗产,这个说法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吗?”</p> <p class="ql-block"> 老陈解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肯定这套房屋的产权就是属于母亲一个人的。父亲没有房屋产权的份额,房屋也不是父亲的遗产。不过,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母亲购买房屋时使用了已去世的父亲的工龄。这样,折算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的部分,应当作为已故父亲的遗产予以继承。</p><p class="ql-block"> 具体依据是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确立的裁判规则,全文如下: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p><p class="ql-block"> 老陈接着说:“换句话说,房屋产权属于母亲。购房时父亲工龄折算的那部分价值,则属于父亲的遗产。”</p> <p class="ql-block"> 女士说:“这下明白了。不过,父亲工龄折算的那部分怎么来计算具体的价值?”</p><p class="ql-block"> 老陈说:“具体的计算公式是:已故配偶工龄福利价值 =(已故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 ÷ 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 房屋现值。”</p><p class="ql-block"> 女士说:“好的,这些我已经都抄下来了。”</p><p class="ql-block"> 老陈说:“下一个问题是你爷爷是否享有父亲工龄的这部分财产价值的继承权。”</p><p class="ql-block"> 女士忙问:“我爷爷也不在世了,是不是有转继承的问题?”</p><p class="ql-block"> 老陈说:“是啊。父亲去世的时候还没有这个事情,直到母亲购房时使用了父亲的工龄。这样,这部分价值就成为了父亲的遗产。这部分遗产由母亲、你们姐妹两人及爷爷共同继承,原则上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p> <p class="ql-block"> 接着,老陈又说:“当然,父亲的遗产没有实际分割继承,爷爷就去世了。按照民法典第1152条的规定,爷爷的遗产,其中包括应当继承父亲遗产的那部分,应当由爷爷的继承人来继承,这就是法律上的转继承。姑姑、叔叔是爷爷遗产的继承人,他们有权继承爷爷遗产中应当继承的父亲遗产的那部分份额。”</p><p class="ql-block"> 女士说:“真的挺绕的。不过,还算是听明白了。”接着又问:“还有啊,我和姐姐是父亲的直系血亲,父亲先于爷爷去世。那么,爷爷去世的时候,我和姐姐是不是可以代替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就是法律上说的代位继承?”</p><p class="ql-block"> 呵呵,老陈听罢笑了,说:“看来,你们已经做足了功课。既然这样,真的就不用来咨询了。”</p> <p class="ql-block"> 接着,老陈说出了自己的看法,法理上,你们确实享有代为继承权,有权继承父亲应当从爷爷那里继承来的遗产。爷爷的遗产里既包括他的个人财产,也应当包括他从你们父亲那里继承来的工龄折算对应的财产价值。</p><p class="ql-block"> “不过嘛——”老陈话锋一转,“现在,首先应当解决母亲遗产的继承。在这个继承案件中,法官首先需要确定父亲工龄折算对应的财产价值。而且,这个继承案件需要通知爷爷遗产的继承人出庭。当然最终的结果可以肯定房屋由你们姐妹两个继承。同时,确定父亲遗产的财产价值由爷爷的继承人,也就是姑姑、叔叔,以及你们两个姐妹继承。”</p><p class="ql-block"> 女士记下了老陈说的内容,接着问:“姑姑在爷爷去世后的第三年就去世了。这样,是不是需要姑姑的继承人,也就是她的后人出庭。”</p> <p class="ql-block"> 老陈说:“是的,在这个环节又发生了姑姑子女的转继承。”</p><p class="ql-block"> 女士接着问:“我还有一个问题啊,父亲去世后,多年来我们与姑姑、叔叔几乎没有任何的往来,很难联系到他们。这可怎么办?”</p><p class="ql-block"> 老陈说:“这个就要看法官的办案思路了。不过,联系到姑姑、叔叔这是必须的。尽管他们应当继承到的财产价值数额可能不大,或者他们自愿放弃继承权,但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始终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p><p class="ql-block"> 女士听罢默默地点头。</p><p class="ql-block"> 老陈接着说:“根据以往经验,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依然联系不到相关当事人的,法官可以判决其他继承人代为持有,直到实际交给该人时为止。”</p> <p class="ql-block"> 最后,老陈说:“母亲房屋继承案件审结后,你们可以依据法官出具的裁判文书另行起诉姑姑、叔叔分割继承爷爷的遗产。”之后,老陈加重语气说:“你们家的事情交叉涉及几个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我的这些解答仅供参考、仅供参考。”</p><p class="ql-block"> 女士听罢点头连连称谢。</p><p class="ql-block"> <b>注:本文涉及的问题在法律上尚存有不同意见。解答的内容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适用北京市地区。</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