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转包建设工程有效吗?<br>问:承包方按每平方米1300元承包村民一层住宅建设后,又以每平方米1000元转包给第三方施工,承包方的转包行为有效吗?<br>答:一层房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资质强制规定,但不等于允许随意转包,需根据双方约定而定。 如果村民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写明不得转包,承包方私自整体转包,属于严重违约;村民有权解除这份合同、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如果原合同没有写禁止转包,承包方擅自把全部工程甩出去转包,依然属于违约行为,村民可以拒绝认可第三方施工,要求承包方亲自组织施工。承包方将全部工程整体转包,自己不参与任何施工、管理,只赚差价,属于转包渔利;即便低层农房,该转包协议通常认定无效。转包合同无效,不等于第三方干的活白干。如果房屋质量合格第三方(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转包合同约定,向承包方主张工程款;村民在欠付承包方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如果房屋质量不合格,第三方要修复;修复仍不合格,无权拿工程款。发生施工人员受伤、房屋质量问题时,承包方、实际施工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村民如果选任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br>◎秸秆回收仓库必须拆除吗?<br>问:2024 年,村民在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承包地上建秸秆回收仓库,有关部门认为该宗土地没有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责令村民自行拆除,听候处理。村民提出申辩,工作人员称要溯源,村民应自行拆除。请问:村民必须自行拆除秸秆回收仓库吗?<br>答:行政机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有权追溯核查地块历史地类、审批过程、规划变化、是否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法定调查取证职权。本案的关键是,建设秸秆回收仓库时,该地块是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还是已经依法完成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如果只是规划允许将来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不等于已经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不等于现实中就是合法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土地管理法》第 44 条强制要求的法定手续,只有走完该审批,农用地才在法律上转为可建设的土地。执法机关可以溯源调查,但不能只凭溯源口头直接责令拆除。溯源是职权,但责令拆除属于行政处罚,必须要有书面文书,写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证据,听取当事人申辩,不能仅凭口头 “要溯源,责令拆除”。<br>◎超市应当赔偿吗?<br>问:王先生在超市购物,突发疾病倒地,超市工作人员立即通知 120 把其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王先生不幸离世。事后,王先生的亲属要求超市赔偿全部损失。请问超市应当赔偿吗?<br>答:一般情形下,超市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 仅在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时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王先生的死亡是自身突发疾病导致,而非超市的设施缺陷、管理疏漏或第三人侵权。顾客自身潜在疾病,超市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顾客突发疾病后,超市工作人员立即通知120,并送医抢救,尽到了必要的义务,不存在拖延或拒绝救助的情形。如果王先生的亲属有证据证明超市存在下列情形,超市就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br>一是工作人员发现王先生突发疾病后未及时拨打 120,存在明显延误;<br>二是超市地面湿滑、障碍物等诱发王先生摔倒并加重病情;三是超市拒绝放行救护车或阻碍救助;四是有证据表明超市工作人员具备急救能力却故意不施救。总之,王先生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超市已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亲属要求超市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当然,从人道主义角度,超市可自愿给予适当补偿,但这是道义行为,而非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