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摘要:比较借鉴,即比较法研究,是科学立法重要的辅助手段。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各国面对很多共性社会问题,域外法治实践积累大量制度经验与教训。开展比较借鉴,能够拓宽立法视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降低立法试错成本,助力制度体系完善。但是比较借鉴也存在固有风险,如果脱离我国国情,简单照搬移植域外法律条文,就会出现制度水土不服,违背科学立法的初衷。科学看待比较借鉴,既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要防范照搬照抄的弊端,坚持立足本国实际,批判吸收、择善而用,才能够真正服务于我国科学立法,产出良法。</p><p class="ql-block"> 关键词:比较借鉴;比较法;科学立法;法律移植;立足国情</p><p class="ql-block"> 一、比较借鉴与科学立法的内在联系</p><p class="ql-block"> 科学立法,核心要求立法尊重社会客观规律,立足本国现实国情,做到客观、理性、务实,实现良法善治 。现代社会很多社会矛盾,例如数字治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属于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时代课题。不同国家在应对同类社会问题时,形成各自法律制度,有成功经验,也有失败教训。比较借鉴,就是对域外法律制度开展对比分析,研究制度运行条件、实施效果,为我国立法提供参考素材。</p><p class="ql-block"> 比较借鉴不等于直接照搬外国法律。比较借鉴只是立法的工具与手段,而不是立法的根本依据。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我国社会现实、经济基础、历史文化与社会主要矛盾。工具可以为立法赋能,但不能代替本国社会实践。正确把握二者关系,才能够扬长避短,发挥比较借鉴的价值。</p><p class="ql-block"> 二、比较借鉴对我国科学立法的积极影响</p><p class="ql-block"> 第一,拓宽立法视野,减少立法的盲目性。对于新兴领域,国内实践尚不充分,缺少本土制度样本。通过比较借鉴,考察域外同类制度如何设计,制度运行当中遇到哪些问题,哪些机制行之有效,哪些机制弊端突出。立法机关可以提前规避别人已经踩过的制度陷阱,减少闭门造车,降低立法试错成本。我国民法典编纂、反垄断立法、对外贸易立法,都充分参考域外成熟制度,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改造,就是比较借鉴的典型实践 。</p><p class="ql-block"> 第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完善制度供给。现代法治当中,保障人格权、产权保护、程序正义等内容,存在人类共同认可的法治合理内核。通过比较研究,把这些具有普遍价值的规则,结合我国制度土壤加以转化吸收,充实我国法律制度内容,提升立法的体系化水平。例如人格权相关制度,借鉴域外合理理念,同时结合我国社会现实进行本土化改造,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安排。</p><p class="ql-block"> 第三,对接国际规则,服务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建设。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推进,涉外法律制度需要兼顾国内治理与国际交往。开展比较借鉴,研究国际条约、各国涉外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律同国际通行合理规则相衔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法律工具箱,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 。</p><p class="ql-block"> 第四,总结域外反面教训,为我国立法敲响警钟。比较借鉴不只是学习成功制度,同样要研究域外立法失败的案例。部分国家照搬外来制度,脱离本国社会条件,法律条文看上去完备,实践当中无法落地,变成一纸空文。研究这些失败教训,可以提醒我国立法时刻重视制度适配性,避免重蹈覆辙。</p><p class="ql-block"> 三、比较借鉴运用于科学立法之中存在的风险与消极影响</p><p class="ql-block"> 比较借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不当,反而会损害科学立法。主要存在三方面突出风险。</p><p class="ql-block"> 第一,机械照搬条文,忽视制度生存的社会土壤。任何域外法律制度,都扎根于该国经济水平、历史传统、社会结构。只看法条文字好看,不去研究制度背后的社会条件,直接移植过来,就会出现水土不服。域外制度赖以运行的社会基础在我国并不具备,法律写在纸上,现实当中难以执行,形成“纸面立法”,违背科学立法务实管用的基本要求。</p><p class="ql-block"> 举例:部分国家特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高税收、高福利的社会基础之上,如果不考量我国发展阶段,直接照抄制度条文,制度就无法落地。</p><p class="ql-block"> 第二,价值立场出现偏差,盲目推崇域外模式。开展比较借鉴的时候,如果缺少独立判断,简单以外国制度作为评判我国制度好坏的标准,脱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要求,把域外价值理念不加分辨带入立法草案,就会偏离我国立法的根本立场。比较借鉴应当是择善而从,而不是以域外制度作为评判标尺。</p><p class="ql-block"> 第三,碎片化截取制度,破坏我国法律体系内在统一。法律制度是一套有机整体,域外某一项制度,和该国其他法律规则互相配套。如果只截取其中个别条款,剥离它原本的制度环境,强行嵌入我国法律体系,会造成法条之间互相冲突,破坏我国法律内部协调统一,损害立法的科学性。</p><p class="ql-block"> 四、比较借鉴服务我国科学立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p><p class="ql-block"> 要把比较借鉴用好,趋利避害,必须恪守几条基本原则,把比较借鉴置于我国国情的约束之下。</p><p class="ql-block"> (一)立足本国国情为根本前提。社会实践是立法的源泉,比较借鉴只是参考。无论域外制度评价多么高,首先要研判是否契合我国社会现实、经济基础、历史文化传统。凡是脱离我国国情的制度,即便域外效果良好,也不能直接拿来使用。外国经验只能拿来参考,不能代替我国本土调研、本土实践总结 。</p><p class="ql-block"> (二)批判吸收,择善而用,反对法律教条主义。要区分域外制度当中哪些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合理成分,哪些是该国特殊国情催生的特有规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一概排斥。借鉴不是翻译法条,而是理解制度背后的机理,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改造重构,实现制度本土化。</p><p class="ql-block"> (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立场。我国立法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展比较借鉴,要坚守我国宪法确立的价值原则,不能放弃自身制度底色,不能被域外制度牵着走。</p><p class="ql-block"> (四)比较借鉴要和本土调研、民主立法相结合。比较研究不能替代实地调研、立法听证、征求群众意见。先把我国现实矛盾摸清楚,知道我们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再去看域外有哪些经验可以参考。不能反过来,拿着外国法条来找中国社会去适应。</p><p class="ql-block"> 五、比较借鉴在立法实践当中的正确运作路径</p><p class="ql-block"> 第一,立法前期调研阶段,广泛开展比较法梳理。针对立法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收集多个国家相关立法文本,梳理制度设计、实施成效、社会争议,既收集成功经验,也收集制度暴露出来的弊端,形成完整参考资料,供立法起草人员参考。</p><p class="ql-block"> 第二,制度机理剖析,不能停留在条文表层。不能只摘抄法条文本,重点研究该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配套机制,分析该制度为什么在该国能够运行,需要哪些外部条件。研判同样的条件,我国是否具备,差距在哪里。</p><p class="ql-block"> 第三,本土化改造,实现制度适配。对于值得借鉴的制度,不能原文照搬,结合我国体制、社会现状进行修改重构,使之能够嵌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与我国现行法律保持协调。</p><p class="ql-block"> 第四,结合民主立法程序接受检验。经过比较借鉴形成的立法草案,同样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人大审议等整套民主立法程序。社会实践、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才是检验制度是否科学的最终标尺。域外经验好不好,最终要看能不能解决中国现实问题。</p><p class="ql-block"> 六、结语</p><p class="ql-block"> 比较借鉴对我国科学立法具备重要价值,它能够拓宽立法视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减少立法试错,服务对外开放。但是比较借鉴只是辅助手段,它存在固有的风险,机械照搬域外法律,会造成制度水土不服,损害立法质量。</p><p class="ql-block"> 推进科学立法,应当理性看待比较借鉴:立足中国国情是根本,批判吸收域外经验,坚持本土化改造,把比较借鉴同本土调研、民主立法有机结合。既不闭关自守,拒绝一切域外有益经验;也不盲目崇拜外国法制,简单移植照搬。以解决我国现实社会问题为目标,吸收借鉴、为我所用,才能够充分发挥比较借鉴的制度价值,不断产出符合国情、务实管用的良法。</p><p class="ql-block"> 参考文献:</p><p class="ql-block"> 1.《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p><p class="ql-block"> 2.《立法学》,朱景文</p><p class="ql-block"> 3.中国人大网:科学立法相关论述</p><p class="ql-block"> 卢少奇</p><p class="ql-block"> 2026年8月</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