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摘要:违宪责任是特殊的法律责任,区别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并非全部公权力机关当然同等地成为违宪责任主体。违宪多产生于权力机关、武装领导机关等从事规范性文件、政策创制的公权力主体,主要发生在立法、政策制定环节,因科学立法出现偏差,形成抽象违宪。单纯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施具体执法司法行为,一般不产生制定意义上的违宪,更多产生普通违法责任。违宪责任不能停留在抽象理论,必须建立完整的错误发现体系与错误纠正体系。一方面依靠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发现违宪问题之后向最高权力机关举报、提交审查建议;另一方面由上级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职权,开展审查、作出裁决、予以纠正。两套机制相互配合,形成闭环,避免违宪责任沦为空洞口号。厘清违宪责任的适用主体、构成要件、发现与纠正机制,对于理解合宪性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最高权威具有重要理论价值。</p><p class="ql-block"> 关键词:违宪责任;违宪主体;抽象违宪;公民监督权;发现体系;纠正体系;合宪性审查</p><p class="ql-block"> 一、违宪责任的概念界定</p><p class="ql-block">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但应当注意,遵守宪法不等于一概都会产生违宪责任。</p><p class="ql-block"> 违宪行为分为抽象违宪与具体违宪。抽象违宪,核心是创制规范、制定政策层面出现问题,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同宪法原则、宪法条文相抵触,大多产生于立法、政策创制活动。具体执行法律的行为,即便存在错误,大多属于行政违法、司法违法,优先适用部门法追究行政、司法责任,一般不直接构成违宪。</p><p class="ql-block"> 由此可见,违宪责任主要针对创制规则这一类行为,不是所有公权力机关的每一项公务行为,都能够触发违宪责任。只有从事立法、政策创制的主体,才具备产生抽象违宪行为的现实条件。单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履职偏差,归属于一般违法责任范畴。违宪责任要落到实处,不能只谈责任构成,还必须回答违宪错误如何被发现、错误如何得到纠正,构建起发现与纠正的完整制度体系,否则制度就仅仅停留在纸面。</p><p class="ql-block"> 二、违宪责任的主体范围辨析</p><p class="ql-block"> 从行为性质划分,违宪责任主要发生在从事立法、政策创制的公权力主体,并非全部公权力机构都当然可以成为违宪责任主体。</p><p class="ql-block"> 第一,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法定的权力机关,承担立法、作出决议决定的职能。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决议,属于创制规则的行为。一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抵触宪法,因立法环节科学立法出现偏差,即构成抽象违宪,权力机关成为违宪责任主体。这是违宪责任最典型的主体。</p><p class="ql-block"> 第二,武装力量领导机关。武装力量领导机关有权制定军队系统内部规范性政策文件,行使规则创制职能。当其制定的政策、规范性文件违背宪法原则时,可以成为违宪责任主体。</p><p class="ql-block"> 第三,部分政党。政党制定全局性政策文件,若政策内容与宪法相抵触,也属于违宪责任的主体范畴。</p><p class="ql-block">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主要定位是执行法律。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是把现成法律付诸实施。即便执行当中出现错误,一般是适用法律错误,构成行政违法、司法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单纯执行法律的具体行为,一般不成立违宪责任。只有当行政机关去创制行政法规、规章这类规范性文件,开展规则创制活动的时候,才有可能发生抽象违宪,才会成为违宪责任主体。仅仅办案、执法,只执行不造规则,不会产生违宪责任。</p><p class="ql-block"> 普通公民个人,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但公民个人不能创制国家层面的规范政策,公民侵害他人权益,由民法、刑法等部门法调整,一般不直接承担违宪责任。但是公民依法享有监督权这一项重要政治权利,有权发现公权力主体的违宪问题,向权力机关反映线索,启动监督程序。</p><p class="ql-block"> 简言之:违宪责任,重点针对进行立法、政策创制的主体,根源往往是科学立法出现偏差;单纯执行法律的公权力机关,履职出错,属于一般违法,不构成违宪。公民不承担违宪责任,但享有监督、举报违宪问题的政治权利。</p><p class="ql-block"> 三、违宪责任的构成要件</p><p class="ql-block"> 违宪责任作为特殊法律责任,不能照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有自身制度特点。</p><p class="ql-block"> (一)主体要件:主体具备规则创制职权</p><p class="ql-block"> 主体必须享有立法、制定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职权。没有创制规范的权限,仅负责执行法律,即便履职存在错误,也不成立违宪责任。这是违宪责任主体最关键的限定条件。</p><p class="ql-block"> (二)主观方面:不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p><p class="ql-block"> 违宪不问动机善意或者恶意。哪怕权力机关出发点是维护公共利益,主观完全善意,只是立法调研不足、科学立法出现偏差,客观出台的法规政策抵触宪法,照样构成违宪。主观善意不能豁免违宪责任。</p><p class="ql-block"> (三)客观要件:存在抽象的违宪创制行为</p><p class="ql-block"> 主要表现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政策决议,条文内容违背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基本原则。这里重点是“创制规则”,而不是执行法律。不作为同样可以构成违宪,宪法要求权力机关应当开展相关立法,长期怠于行使立法职权,也属于违宪行为。</p><p class="ql-block"> (四)客体要件:侵害宪法确立的宪政秩序与公民基本权利</p><p class="ql-block"> 并不要求必须发生现实具体的人身、财产损害。一份违宪的法规,只要客观上抵触宪法,哪怕还没有具体适用,已经破坏宪法权威,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损害后果即告成立。</p><p class="ql-block"> (五)因果关系:违宪的规范创制行为,与宪法秩序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p><p class="ql-block"> 四、违宪错误的发现体系</p><p class="ql-block"> 违宪责任实现的前提,是违宪错误能够被发现。我国形成两条线索来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共同构成违宪错误的发现体系。</p><p class="ql-block"> 第一,自上而下,上级权力机关主动排查发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定最高权力机关。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类法规、决议制定完成之后,依法报送上级权力机关备案。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不需要群众举报,就可以主动筛查规范性文件,从中发现是否存在违宪问题,这是公权力内部自上而下的发现渠道 。</p><p class="ql-block"> 第二,自下而上,依靠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线索。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公民在社会生活当中,如果发现权力机关、武装领导机关等创制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存在违宪问题,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建议,也就是群众的举报反映渠道 。公民不直接裁判违宪,但是可以把违宪线索提交到最高权力机关,由法定机关受理、登记、甄别,把民间发现的问题导入宪法监督程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同样可以提交审查建议。</p><p class="ql-block"> 两条线索互为补充。仅靠机关内部审查,会存在视野局限;仅仅依靠群众举报,又缺少专业审查力量。内外结合,违宪错误才不容易被遗漏。</p><p class="ql-block"> 五、违宪错误的纠正体系</p><p class="ql-block"> 发现违宪线索之后,还必须有一套法定的纠正体系,由权力机关行使裁决权,落实有错必纠,才能够把违宪责任落到实处。裁决、纠正违宪的主体是权力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p><p class="ql-block"> 完整处理流程分为多个环节。第一,线索受理登记。对于主动审查发现的线索,或是公民提交的审查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统一登记,开展初步甄别。第二,实质审查。交由专门委员会开展合宪性审查,研判该规范性文件是否确实抵触宪法。第三,督促制定机关自我纠错。经审查确认存在违宪,首先向文件制定机关沟通,督促其自行修改、废止违宪的内容。第四,权力机关作出终局裁决。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作出撤销该违宪规范性文件、违宪决议的正式决定,宣告该规范无效,这是权力机关的裁决权。第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对于立法、政策制定环节出现重大疏漏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可以依法启动罢免,或者移送监察机关追究政务责任,实现机关责任与个人责任一并落实 。</p><p class="ql-block"> 举例:某省级人大,本意是保护本地群众利益,主观并无恶意,但是立法调研不充分,科学立法存在偏差,出台地方性法规不当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客观内容抵触宪法。发现渠道:既可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主动发现,也可以是普通公民行使监督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建议,指出该法规存在违宪嫌疑。纠正流程:经审查确认违宪,先督促该省人大自行修改;拒不修改,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撤销该地方性法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同步追责。而如果行政机关依据这份法规去作出处罚,行政机关只是执行,行政机关本身不构成违宪,只是行政行为违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p><p class="ql-block"> 六、违宪责任与一般法律责任的区分</p><p class="ql-block"> 第一,主体条件不同。违宪责任主体,重点是拥有立法、政策创制职权的主体;单纯执行法律的行政、司法机关,执行出错只承担行政、司法责任。民事责任主体可以是全部自然人、法人。</p><p class="ql-block"> 第二,行为性质不同。违宪多是抽象的创制规范行为,根源在于立法、政策制定环节偏差;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大多是具体执行、具体侵权行为。</p><p class="ql-block"> 第三,主观要件不同。违宪责任不问故意过失,善意也可以构成违宪;一般过错责任,需要具备故意或者过失。</p><p class="ql-block"> 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宪责任主要是撤销文件、罢免等;民事责任是赔偿返还,刑事责任是刑罚。</p><p class="ql-block"> 第五,追责机关不同。违宪的发现线索可以来源于公民,但裁决纠正权专属于上级权力机关;普通法律责任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p><p class="ql-block"> 七、制度实践意义</p><p class="ql-block"> 厘清违宪责任主体,区分“创制规范”和“执行法律”,同时建立完整的错误发现、错误纠正体系,有着现实实践意义。</p><p class="ql-block"> 其一,不能把一切公权力机关的一切违法,全部归为违宪。执行当中的错误,优先走行政、司法救济渠道,不要混淆违宪和普通违法。</p><p class="ql-block"> 其二,违宪多出现在立法、政策制定环节,对权力机关、武装领导机关等创制主体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源头防范违宪风险。</p><p class="ql-block"> 其三,即便立法机关主观动机良好,只要立法出现偏差,客观规范抵触宪法,就要承担违宪责任,不能以动机善意作为免责理由。</p><p class="ql-block"> 其四,充分尊重公民的监督权。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监督者,有权发现违宪问题并且向最高权力机关反映线索,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宪法监督领域的体现。</p><p class="ql-block"> 其五,发现体系与纠正体系缺一不可。只有线索发现,没有权力机关的裁决纠正,违宪责任就是空话;只有内部审查,缺少群众自下而上的线索渠道,监督体系就不够完整。两条路径配合,有错必纠,才能够真正维护宪法权威。</p><p class="ql-block"> 结语</p><p class="ql-block"> 违宪责任并非所有公权力机关都一概能够构成,其主要适用于权力机关、武装领导机关等享有立法、政策创制职权的主体,违宪大多源于科学立法出现偏差,体现为抽象的规范创制行为。单纯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履职发生错误,一般构成普通违法,不成立违宪责任。违宪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制度运行上,要构建完整的错误发现体系与错误纠正体系:一方面上级权力机关开展备案审查主动排查违宪线索,另一方面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公民发现违宪问题,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建议;再由权力机关行使裁决权,督促纠错或者撤销违宪规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只有发现与纠正两套机制闭环运行,违宪责任才不会停留在理论条文。准确把握主体、构成以及整套监督程序,才能够正确区分违宪责任与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真正理解我国宪法监督与合宪性审查制度。</p><p class="ql-block"> 参考文献:</p><p class="ql-block">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p><p class="ql-block">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p><p class="ql-block"> 3.胡锦光《宪法学》</p><p class="ql-block"> 卢少奇</p><p class="ql-block"> 2026年8月</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