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1988 年 11 月,凤翔县建筑队在宝鸡市南郊茹家庄(西周遗址区内)施工时,发现一个直径约 0.5 米的青铜器窖藏,出土了六件青铜器,这件“刖人守门方鼎”就是其中之一。鼎有可以对开的盖(可惜已经残缺),分两层,上层为鼎,下层为炉,炉正面有对开的两扇门,在右扇门边上站着一个失去左足拄着拐杖的人,这就是我们故事的主人公——受过刖刑的人。</p><p class="ql-block">《尚书·吕刑》记载所谓“五刑”指的是“墨、劓(yì)、刖(yuè)、宫、辟”。刖刑是砍足或去掉髌骨一类的刑。</p><p class="ql-block">春秋时期,齐国齐景公实施严苛的刑罚,动辄就使用刖刑,也因此催生了一个新兴行业:假肢(踊)制作业。由于受刖刑的人太多,就出现了“履贱踊贵”的奇怪现象;而刖刑这种残酷的刑罚直至汉文帝时才被废除。</p> <p class="ql-block">朕匜(zhèn yí)。它的铭文不仅仅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判决书,而且更体现了西周的法制特色。</p><p class="ql-block">这个匜里记录的是西周夷王时期的诉讼判词,夷王某年三月,法官伯扬父写下了判词:“牧牛!你犯了重罪,竟敢与你的上司争夺五名奴隶;关于这五名奴隶归属你上司朕,这件事,之前你发过誓的,这是之前你的誓言。现在你必须到蔷那个地方把五名奴隶还给你的上司,履行你的誓言。这是重罪,我本来应该判你鞭刑一千和墨刑,今天我宽赦你,改墨刑为蒙黑巾;最后我决定大赦你,鞭刑五百,罚金三百锊。”朕 用得来的罚金做了这个匜将这件事记录下来。</p><p class="ql-block">在本案中奴隶的归属不是判罚的重点,重点是牧牛犯的是以下犯上和违背誓约的重罪。用罚金和立誓来解决这个纠纷,反映出执法者在使用刑罚时的谨慎态度。这也是西周社会“明德慎罚”的体现。</p> <p class="ql-block">同姓不婚,西周时期居住在宝鸡地区的鱼国的一代国君鱼伯便娶了姬姓女子井(xíng)姬(“井”通“邢”)为妻,鱼伯夫妇百年后埋在宝鸡南郊的茹家庄冯家塬上,其夫人井姬墓出土的青铜器中有相当一部分器铭是“鱼伯为井姬作”器</p> <p class="ql-block">秦人九迁路线图</p><p class="ql-block">秦人 700 余年的历史中,在宝鸡的历史就超过了 400 年。秦——嬴姓,源于东夷族,游牧于黄河下游的东海之滨。传说早在夏朝的时候,秦先祖伯益助皋陶为夏禹治水,又为舜帝驯养牲畜,舜帝赐姓嬴。商朝时,秦人首领费昌积极助商灭夏,立下了汗马功劳。从此秦人开始西迁,进入关中地区,后为殷驻守西垂(今甘肃天水一带)。西周时期,秦人造父为周穆王驭马有功,秦人非子为周孝王养马有功,受封邑秦亭(今甘肃清水县东北),故嬴非子号称“秦嬴”,从此这一民族被称为秦人。</p><p class="ql-block">秦人始终是周王朝的西方屏障,而秦也凭借周王室不断壮大自己的势力。前 770 年,周平王东迁洛邑时,秦襄公护送有功,被封为诸侯,赐以岐山以西的广袤土地。</p> <p class="ql-block">秦人的历史被写在了一组出土于宝鸡的秦人青铜乐器秦公镈、秦公钟之上。1978 年出土于陕西省宝鸡县太公庙村一个春秋时期青铜器窖藏的秦公镈与秦公钟,就是众多出土文物中最珍贵的一组。这组编钟和编镈是秦武公为祭祀其祖先而作。镈是用以指挥乐队的节奏性乐器,在贵族祭祀或宴飨时,与编钟、编磬相和使用。最大的通高 75.1 厘米,重 62.5 千克,最小的通高 64.2 厘米,重 46.5 千克。秦公镈、钟铭文完全相同,长达 135 字,三件秦公镈,每件刻铭一篇;秦公钟五件,甲、乙两件合刻铭文一篇,丙、丁、戊三件合刻铭文一篇,但仍缺 21 字,可知缺一件最小的钟。这套乐器组合原本应为九件,五篇铭文内容完全相同,在九件乐器上重复五次,暗合“九五”之意,与镈和钟上全以龙纹为饰相联系,秦公之雄心勃勃,昭然若揭。</p> <p class="ql-block">最具秦文化特色的青铜礼器当属蒜头壶,蒜头壶最早出现在战国晚期秦人的墓葬中(凤翔高庄秦墓),是秦人特有的青铜酒器,因壶口处装饰成蒜瓣状而得名。随着秦统一六国而传播,流行于秦至汉初,西汉晚期后退出历史舞台。</p> <p class="ql-block">1982 年,我们的工作人员从宝鸡市铜件厂即将回炉的废铜堆里抢救回来一件非常重要的秦国兵器——八年相邦吕不韦戈。铭文为我们透露了秦人军事工业管理的秘密。正面竖行刻有三行十五字:“八年相邦吕不韦造诏事图丞蕺(jí)工奭(shì)。” 背面横书“诏事”两字,又刻“属邦”二字。铭文告诉我们这样几个信息:一是戈的制造年代:秦王政八年(前 239)。二是戈的最高监造官是相邦吕不韦。三是有专门管理兵器制造的衙署——图丞,兵器监造责任人——蕺,以及这件戈的制作者——奭。四是兵器的制造和使用,都必须经过最高统治者批准,须奉诏生产和使用。可见,秦国从兵器制造到使用管理,已经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与史书记载的秦国严厉的军工生产机制相印证。</p><p class="ql-block">秦国的兵工制造实行“督造者”“主造者”和“造者”三级管理制度,并把各级责任人的名字刻写在兵器上,方便以后出问题时追责到底,这就是《吕氏春秋》记载的“物勒工名”制。</p> <p class="ql-block">宝鸡市馆藏一级青铜器名录</p> <p class="ql-block">参考文献:《青铜之乡礼乐天下:宝鸡青铜器博物院》 陕西省文物局</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