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汇编类知识读本的原创属性与著作权归属——以《基础法学知识体系汇编读本》为例

卢少奇文集

<p class="ql-block"> 摘要</p><p class="ql-block"> 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既要依托现行法律规范、既有的法学通识等公共思想资源,更要鼓励广大实务研究者立足现实,对法治素材开展筛选整合、重构阐释与体系化加工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法律条文、通行法学原理属于全社会共享的公共知识原料,本身不具备个人专有著作权。但将零散碎片化的法治素材,经过独立取舍遴选、体例架构、逻辑编排、编码设计、概括提炼、归纳小结,建构为逻辑自洽、结构完整的知识读本,该汇编成品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汇编人依法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p><p class="ql-block"> 人类一切科学、技术、思想理论的进步,从来不是凭空从零诞生,而是一代代继承前人已有成果,再在此基础之上完成新的整合、推演与创新。倘若片面苛求每一项成果都必须完全抛弃前人积累,拒绝利用既有的正确知识与成熟技术,本质上是一种思想倒退,会将社会拉回原始蒙昧的状态。本文以农业生产技术迭代、糕点制作、小说改编电视剧为类比,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论证尊重公共知识资源与肯定汇编者创造性劳动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大力支持此类汇编创作,有利于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路线、法治政策的广泛传播,有利于思想解放、科学进步,有利于提升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推动社会向着更加和谐美好的方向发展,这正是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应当大力提倡的实践路径。</p><p class="ql-block"> 关键词(中文):汇编作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公共知识;独创性;著作权;法治文化;继承与创新</p><p class="ql-block">Keywords(英文):Compilation Works; Socialist Rule‑of‑Law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ublic Knowledge; Originality; Copyright; Rule‑of‑Law Culture;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p><p class="ql-block"> 一、问题的提出</p><p class="ql-block">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不是要求理论工作者凭空去创造法律条文。法治事业的发展,是扎根于已有的法律制度、法学研究成果之上,再经过整理、归纳、解读,转化为体系化、便于大众学习传播的知识内容。无论是法学理论研究,还是自然科学技术发展,继承前人成果,再实现新的提升,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普遍规律。</p><p class="ql-block"> 本人编撰《基础法学知识体系汇编读本》过程中,长期存在思想顾虑:法条与法学理论属于公共知识,并非我个人首创,那么由我独立完成整体规划、篇目划分、通号编码、知识点取舍、条文概括、章节小结,从零搭建而成的完整读本,是否属于本人的智力成果?网络投稿平台能否标记为原创?</p><p class="ql-block"> 如果直接照搬他人已经编辑完成的现成文稿,属于抄袭搬运,自然谈不上原创。但如果不复制任何现成汇编文本,仅仅取用公共法理素材,依靠自身理解独立完成筛选、取舍、排序、架构,由此产出的知识成果,应当如何定性?</p><p class="ql-block"> 这一问题,早已超出单纯文稿投稿的技术层面。它关系到我们如何看待继承与创新的辩证关系:人类所有科学创造,都离不开对前人正确成果的吸收利用。假如片面要求一切成果必须完全抛弃既有知识,拒绝继承历代积累,那无异于要求人类退回原始社会。原始时代人类依靠采集野果维持生存,人口规模极小尚可勉强维系;可面对人口众多的现代社会,完全抛弃锄头、犁耙、拖拉机、机械化播种、飞机植保等一代代迭代升级的生产技术,拒绝利用前人沉淀下来的生产经验,人类根本无法生存繁衍。技术如此,思想理论研究同样如此。</p><p class="ql-block"> 该命题,既涉及著作权法理,也关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如何尊重实务研究者的脑力劳动,关乎法治思想的社会化普及传播。</p><p class="ql-block"> 二、几组通俗类比:公共原料与创造性加工成品的辩证关系</p><p class="ql-block"> (一)农业技术迭代:继承前代技术基础,实现新的技术创造</p><p class="ql-block"> 农业生产的发展,最能直观体现继承基础之上再创新的客观规律。远古人类采集野果,没有耕作工具;而后先民发明锄头,人工锄地播种;随着时代发展,出现耕牛犁地;近代发展出拖拉机机械化耕地播种;现代更进一步,可以使用飞机开展空中喷药、洒水植保。</p><p class="ql-block"> 拖拉机不是凭空出现,它吸收了锄头、耕犁世代积累下来的耕作原理;飞机植保,又是建立在农机技术、航空技术的既有成果之上。没有人要求新的技术发明者,必须抛弃全部过往技术,回到徒手采集野果的原始状态。站在前人技术基石之上,进行整合、改造、提升,实现新的技术高度,科学界普遍承认这属于重大改进、重大创造。</p><p class="ql-block"> 技术领域是这个道理,思想理论领域逻辑相通。不能因为利用了既有的公共原料,就否定加工整合之后新成果的创造价值。</p><p class="ql-block"> (二)糕点师傅的类比:原料公有,加工成品属于劳动者智力成果</p><p class="ql-block"> 大米、面粉、糖,都是社会流通的公共原料,糕点制作者一般不会亲自下地种粮食。原料本身不属于糕点师傅创造。但是糕点师傅凭借自身认知,挑选原料、配比组合、塑形烘烤,加工出糕点成品。粮食原料全社会共有,但是糕点成品,是制作者劳动结晶,归加工劳动者所有。</p><p class="ql-block"> 对应本法律汇编读本:法律条文、法学理论,就如同米面一样,属于公共原材料。我并不主张法条法理是本人发明;但是全书三十八章整体规划、分编分章、2401‑2500通号编码、知识点筛选舍弃、条目精炼概括、每一章小结撰写,整套体系,是我独立脑力劳动加工得到的“知识糕点成品”。原材料公有,不等于经过创造性加工之后的成品没有独立智力价值。</p><p class="ql-block"> (三)小说改编电视剧类比:原始素材在前,衍生全新独立作品</p><p class="ql-block"> 一部文学小说,著作权归属原作者。影视编剧团队拿到原著作为素材,不是简单复制粘贴原文,而是拆分情节、重构叙事、改写对白、设计镜头语言,投入大量创造性劳动,拍摄完成电视剧。原著是素材,电视剧是全新演绎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改编摄制主体,并不等同于原小说。</p><p class="ql-block"> 电视剧属于演绎改编作品,而我的法律读本属于汇编作品。二者共性在于:原始素材来源于既有成果,经过独立选择、编排、重构之后,诞生出新的独立作品。市面上不存在和《基础法学知识体系汇编读本》体例、编号、章节架构完全一致的现成出版物,证明这套编排不是复制他人既有汇编文本,是独立加工产出。</p><p class="ql-block"> 三、从著作权法看汇编作品的独创性,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视角</p><p class="ql-block">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p><p class="ql-block"> 该法条可以拆解三层核心内涵:</p><p class="ql-block"> 第一,被汇编的材料,可以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公共资料,法律条文、通识法学理论就属于此类公共材料。法律并不要求汇编人凭空发明原始素材。</p><p class="ql-block"> 第二,独创性,并不指代素材内容本身为全新创造;独创性核心考察两点:内容的选择、内容的编排。选取什么、舍弃什么、逻辑顺序、体例架构、编码体系,只要来源于独立思考,不是照抄他人现成汇编文本,就满足独创性法定条件。</p><p class="ql-block"> 第三,汇编人享有整部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应当尊重原始素材,不把公共法理宣称为个人发明。</p><p class="ql-block"> 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背景之下看待这一条规则:建设法治社会,不光需要立法机关出台法律,同样需要大量研究者把晦涩、分散的法律规范,整理成体系化、通俗化的读本,向社会大众传播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政策。</p><p class="ql-block"> 这类汇编整理工作,正是法治文化传播重要一环。我们不能用一种极端标准去束缚研究者:不能因为法条是公共区域,就否定汇编整理的劳动价值。如果否定这种继承基础之上再整合创新,就如同农业生产抛弃历代农具,退回原始采集,是一种社会倒退。鼓励合法合规的汇编创作,有利于科学进步、思想解放,有利于提升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这正是我们应当大力提倡的。</p><p class="ql-block"> 落实到《基础法学知识体系汇编读本》:</p><p class="ql-block"> 客观承认:法条、法学原理属于公共知识,并非本人创造;</p><p class="ql-block"> 全书三十八章整体规划、分编设置、通号编码、知识点取舍、条目概括、章节小结,全部为本人独立汇编,不存在照搬他人现成汇编书稿;</p><p class="ql-block"> 整部读本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汇编著作权归卢少奇所有。</p><p class="ql-block"> 四、网络平台“原创”认定的现实把握,服务法治宣传的现实需要</p><p class="ql-block"> 不少人对平台“原创”标签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原创就代表里面每一条原理都必须是世间从未出现过。实际上平台设置原创标签,核心是区分:稿件是直接搬运网上现成完整文稿,还是作者投入独立智力劳动产出的成果。</p><p class="ql-block"> 直接复制别人编好的法律汇编投稿,属于搬运,不能勾选原创。</p><p class="ql-block"> 以公共法理为原料,经过自我筛选、取舍、编排、架构,从零搭建独有体例文本,属于汇编人的原创劳动成果,可以依法勾选原创。</p><p class="ql-block"> 同时保持严谨审慎,投稿简介予以说明:本文摘选自本人汇编整理法律读物《基础法学知识体系汇编读本》;法律条文、法学原理属于公共知识;本书章节设置、通号编码体系、知识点筛选取舍、逻辑编排、条目概括、章节小结,均为本人独立汇编整理,系汇编作品。</p><p class="ql-block"> 这样表述,既不侵占公共知识成果,又如实体现本人智力劳动,既满足平台原创审核标准,又可以把系统化的法治知识向外传播。过去我心存顾虑不敢勾选原创,仅获得平台推荐,难以获评精选;厘清法理与思想认识之后,就可以理直气壮标记原创,助力法治知识传播。</p><p class="ql-block"> 五、结语</p><p class="ql-block"> 人类文明的一切进步,都建立在继承前人成果之上。农业生产者不必自己从零发明锄头、拖拉机,不代表耕耘收获的成果不属于劳动者;影视改编团队不必亲自撰写原著小说,不代表电视剧不是全新独立作品;同理,汇编研究者不必自己发明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p><p class="ql-block"> 只要立足于公共素材,完成独立的选择、取舍、编排、体系建构,没有抄袭现成汇编文本,成型的汇编读本就具备独创性,属于汇编人的智力成果。承认原材料的公共属性,与肯定汇编加工的原创成果,二者辩证统一,并不互相冲突。</p><p class="ql-block"> 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应当大力支持此类汇编创作。它把分散的法治资源转化为便于学习传播的知识载体,推动法治思想、法治理论走向大众,助力思想解放、科学进步,服务综合国力提升与人民美好生活,推动整个社会走向更加和谐美好的未来。这正是科学的、进步的价值导向。</p><p class="ql-block"> 卢少奇</p><p class="ql-block"> 2026‑08‑11</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