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银曦守初心 凝心聚力启新程——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离退休东胜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纪实

文儒(刘啸)

<p class="ql-block">  金盾银曦守初心 凝聚力量启新程</p><p class="ql-block">——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离退休东胜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纪实</p><p class="ql-block">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离退休东胜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在市直机关离退休第一联合党委老党员政治生活馆一楼多功能厅胜利召开。</p><p class="ql-block"> 活动当日大雨滂沱,却丝毫未减老党员们参会的热情。上午,15名老党员分别从康巴什和东胜冒雨赶来,齐聚一堂。市公安局政治部老干部科李勇科长、科员耿叶栎,以及机关党委石文静科长也顶风冒雨出席指导大会。因身体原因无法亲临现场的老党员,则通过微信群全程参与,线上投下了庄严神圣的一票。</p><p class="ql-block"> 上午9时30分,大会按照市局机关党委批复的换届选举议程正式拉开帷幕。会议由东胜支部组宣委员刘啸主持。</p><p class="ql-block"> 大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正式开始,全体党员起立,齐声高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随后,支部书记郝玉河领誓,带领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铿锵有力的誓言在会场回荡,彰显了老党员们“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的坚定信念。</p><p class="ql-block"> 在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环节,郝玉河书记代表本届支委会作三年党建工作总结报告,客观回顾了工作成绩,深刻剖析了存在问题,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与建议。在理论学习环节,组宣委员刘啸结合“第一议题”,带领全体党员原原本本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相关条款;纪检委员靳生华组织大家集中学习了《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二卷精选篇目,重点研读了《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等六篇重要讲话内容,进一步筑牢了思想根基。</p><p class="ql-block"> 进入换届选举环节,机关党委石文静科长宣读了市局机关党委关于同意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差额选举的批复,并公布了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单。本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15名老党员与线上30名老党员同频共振、认真履职。经市局机关党委老干科三名党员现场监票、计票,何卫军、靳生华、刘啸三名同志全票当选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p><p class="ql-block"> 随后,新一届支委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了委员分工,并在党员大会上通报通过:何卫军同志任党支部书记,靳生华同志任纪检委员,刘啸同志任组宣委员。</p><p class="ql-block"> 在表态发言环节,新任支部书记何卫军郑重承诺,将继承和发扬上届支部的优良传统,持续推进自治区“六好”党支部创优达标工作,用心用情为老党员、老干部提供优质服务。纪检委员靳生华、组宣委员刘啸也分别作表态发言,表示将全力支持新一届支委班子工作,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支部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银发力量”。上届支部书记郝玉河书记做了发自肺腑的感言,积极支持新一届支部班子的工作,谏言献策,助力支部取得好成绩!</p><p class="ql-block"> 会上,市直机关离退休第一联合党委书记武淑媛发表讲话,勉励新一届支委班子继续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为暖城鄂尔多斯“银曦”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市公安局政治部老干部管理科科长代表市局机关党委和政治部,对大会的圆满召开及新当选的支委表示热烈祝贺,并寄语全体党员在新一届支部的带领下,再创佳绩,为公安离退休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公安银发力量”。</p><p class="ql-block"> 此次大会的圆满成功,离不开市局机关党委、政治部老干部管理科及市直机关离退休第一联合党委的大力支持与悉心指导。特别是市直机关离退休第一联合党委在会场布置、会标制作及文件印制等方面提供了全方位保障,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感谢!</p> <p class="ql-block">支部党员大会第一议题重点学习材料:</p><p class="ql-block">《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第二卷</p><p class="ql-block">重点学习内容:</p><p class="ql-block">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第二卷,收入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至2026年2月期间关于党的建设最重要、最基本的著作,共有报告、讲话、说明、文章、指示、序言等102篇。部分著作是第一次公开发表。其中,第一卷收入2012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著作46篇,第二卷收入2018年7月至2026年2月期间的著作56篇。现将《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第二卷主要篇目介绍如下。</p><p class="ql-block"> 《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2012年11月17日)这是习近平同志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的一部分。文中指出:党坚强有力,党同人民保持血肉联系,国家就繁荣稳定,人民就幸福安康。全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使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强调: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p><p class="ql-block">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2014年2月-2018年3月)这是习近平同志讲话中有关内容的节录。文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脑子要特别清醒、眼睛要特别明亮、立场要特别坚定,绝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p><p class="ql-block">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2016年12月26日、27日)这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讲话的要点。文中指出: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党、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国,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至关重要,维护党中央权威至关重要。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当政治上的明白人。“四个意识”不是空洞的口号,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表态上,要切实落实到行动上。</p><p class="ql-block"> 《“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2019年1月-2023年1月)这是习近平同志讲话中有关内容的节录。文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基本国情,决定了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应对前进道路上的惊涛骇浪,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要深刻认识“两个维护”的政治内涵,核心只有党中央的核心,看齐只能向党中央看齐。要自觉讲政治,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切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到行动上。</p><p class="ql-block">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2021年2月20日)这是习近平同志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讲话的一部分。文中指出:我们党来自于人民,党的根基和血脉在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始终同人民在一起,为人民利益而奋斗,是我们党立党兴党强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教育引导全党深刻认识党的性质宗旨,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p><p class="ql-block"> 《把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作为终身课题》(2024年12月26日、27日)这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二十届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讲话的一部分。文中指出:领导干部要把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作为终身课题,把政治修养摆在党性修养的首位,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汲取党性滋养,把学习遵守贯彻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活到老、学到老、修养到老。</p><p class="ql-block"> 《反腐败斗争必须坚定不移》(2025年1月6日)这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共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文中指出: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必须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和高压态势,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一体推进“三不腐”,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p><p class="ql-block">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2025年8月28日)这是习近平同志对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作出的指示。文中指出:“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必须以打攻坚战、持久战的决心和恒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要坚持从抓作风入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下大气力把党建设好。</p><p class="ql-block"> 《把正确政绩观树起来、践行好》(2026年2月5日)这是习近平同志对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作出的指示。文中指出:我们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只有不断以良好政绩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造福人民,才能践行好党的宗旨,也才能完成好党的历史使命。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紧扣贯彻“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一体推进学查改。要切实把制度规矩补齐立好,充分发挥引导激励、规范约束作用。</p> <p class="ql-block">支部党员大会第一议题重点学习材料:</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中国共产党党章</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p><p class="ql-block">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p><p class="ql-block">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p><p class="ql-block">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p><p class="ql-block">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p><p class="ql-block">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p><p class="ql-block">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p><p class="ql-block">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p><p class="ql-block">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p><p class="ql-block">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p><p class="ql-block">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p><p class="ql-block">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p><p class="ql-block">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p><p class="ql-block">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p><p class="ql-block">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p><p class="ql-block">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p><p class="ql-block">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p><p class="ql-block">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p><p class="ql-block">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p><p class="ql-block">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p><p class="ql-block">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p><p class="ql-block">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p><p class="ql-block">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p><p class="ql-block">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p><p class="ql-block">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