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权大于法的会计</p><p class="ql-block"> 一个以严守财务制度为由的会计硬生生把一个十八年的欠款拒之门外;一个以严守财务制度为由的会计硬生生把法院的法律裁定判决拒之门外;一个以严守财务制度为由的会计对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而无法执行而被拒之门外;一个以严守财务制度为由的会计硬生生以索要十八年前原始凭据(合同挂账单)为由,无视法院判决把索要欠款的权利拒之门外;一个以严守财务制度为由的会计硬把一个法院裁定过的欠款,以变换模式的方法,以当事人无法做到的实况,反复索要发票把法定该付的欠款拒之门外。</p><p class="ql-block"> 这样的会计是不是非常的牛逼啊!这可以称之为最严厉的会计了。在这个何会计的认知里,她的“法”高于一切常理和国家的法律。不符合她的“法”休要过她的这一“关”。</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2008年间,某装饰维修企业与县计量监督局因有常年的业务往来关系,所以单位里各种琐碎的维修就以简单通知的方式在实施 ,最后再一并年底(或方便时)结算。因为都是维修一些年久失修的地板砖、暖气管道、吊顶、灯具等等,就没有合同之类的正规手续。后来因为人事变动(下乡或调走)等原因,未能及时结算。再到后来单位也撤销合并了。近年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核对得出了一个结算结果,并且在本单位市场技术监督局会上通过给予支付,可是到了财务后,何会计坚持没有当时的原始合同不能支付,并要求当事人必须是有已经不存在的原单位的公章合同,这样的要求就算穿越的十八年前也不可能做到的,今天换一个灯签订一份合同,明天或后天修几块地板砖签一份合同。</p><p class="ql-block"> 于是原当事人通过诉讼以只要本金免要利息的诚意得到了法院的裁定书并约定了付款期限,结果到期限后,何会计任然以没有原始合同和挂账单为由拒绝付款,态度强硬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威武。我想就因当事人没有按她要求亲自上门处理此事,所以把先前按她要求出具的发票、委托收款证明等等都视为废纸。协商努力无果后,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可是到现在已经半年多了,何会计任然拒绝付款,还是要求当事人丛千里之外回去再次出具本地的个人名义的发票,前面的发票一概不提。这又是何等荒唐的行为啊!请问财务制度中有发票开两次的规定吗?财务制度中有必须开本地发票才能入账的规定吗?财务制度中有必须本人到场才能结账(结案)的规定吗?</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本人到场这是所谓的会计常用的暗示“潜规则”这个所谓的潜规则不就是红包嘛!因为前任的会计和其他现在的结账人都是统走着这样的一条潜规则之路嘛!在何会计的理念里你不走我就不给结账,我就凌驾法律之上。貌似有理有据谁能奈何?</p><p class="ql-block"> 这恐怕是时代体制中最为明确的“权大于法”的体现了吧!</p><p class="ql-block"> 这个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何会计是谁给予了如此的权利呢?谁又是她的后盾呢?她手里作过的账目就真的正确无误吗?她真的都在事事坚守财务制度吗?我严重怀疑她有贪赃枉法的行为!请求有关部门严以查处!</p><p class="ql-block"> 2026.7.22.</p> <p class="ql-block">声明:以上的事实和陈述法律责任由我本人承担,平台和转发人及按陈述评论人不负法律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