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一、前物业没有公开招投标违规入住小区,不但不给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还以甲方身份自拟协议压制业主;</p><p class="ql-block">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p><p class="ql-block">二、强行收物业费,收支用途不明;</p><p class="ql-block">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p><p class="ql-block">三、来路不明,颠倒甲乙身份,无服务制度;</p><p class="ql-block">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p><p class="ql-block">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p><p class="ql-block">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p><p class="ql-block">(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p><p class="ql-block">(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p><p class="ql-block">(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p><p class="ql-block">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物业名义入住小区占领公共区域广告、快递柜、自动售水机、地下停车位的费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