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弃婴今为师,父母争女引纠纷

烛光绿叶(440931087)

<p class="ql-block">  在安徽亳州蒙城县,曾经发生过一件让人听了心里不是滋味的真事。</p> <p class="ql-block">  有一对姓葛的兄弟,家里条件不太好,平时靠扛土干活维持生活,都过四十岁了还没有结婚成家,很多年以前,他们捡到了一个被人遗弃的女婴,兄弟俩平时省吃俭用,把大半辈子攒下的钱都拿出来把她养大,并供她读书,最后,养女葛红花没有辜负他们的期望,大学毕业后成了一名人民教师,还因为孝顺、心地好被评为“当地好人”,用自己的感恩之心回报养父 的养育恩情。</p> <p class="ql-block">  葛红花工作稳定下来、生活也安稳之后,当年狠心把她丢掉的亲生父母,竟然开着小轿车找到了她,用“血脉连在一起的”作为理由要求和她相认,他们从来没有尽过一点点抚养的义务,在女儿最需要照顾的时候把她抛弃了,现在看到她有了出息就想来“摘取果实”,这种只考虑自己利益的心思,既违背了做人的道德伦理,更触碰到了法律规定的底线。</p> <p class="ql-block">  在这个案子里,女婴刚生下来完全没有生存的能力,父母把她抛掉的行为直接让她处在了生死的边缘,属于典型的“情节恶劣”的情况,就算已经过去很多年了,遗弃罪作为一种继续犯,追诉犯罪行为的时效是从遗弃行为结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亲生父母所犯的罪责从来没有消失过,始终都逃不过法律给出否定的评价,这种重男轻女、不把生命当回事的行为,既伤害天理、违背道义,更难以逃脱刑事方面的责任。</p><p class="ql-block"> 司法实践中对事实收养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法的收养需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龄达到三十周岁。 葛氏兄弟没有子女、年龄也超过了三十岁,而且几十年来一直履行着抚养的义务,符合收养的核心实质条件。由于他们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性,没有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他们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就已经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亲戚朋友、街坊邻居都认可他们和葛红花之间父母子女的身份,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认定关系成立,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p><p class="ql-block"> “ 只享受血缘带来的好处、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在我国的收养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优先于血缘关系。《民法典》第1111条明确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消除,葛红花虽然没有办理完整的收养登记,但是事实收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亲生父母的法亲子权利早就因为遗行为而失去了,没有权利要求相认、让葛红花赡养等。</p><p class="ql-block"> 结束语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如下警示:遗弃子女不只是违背伦理道德,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管过去多长时间,都会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指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