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不虚幻 维权有律师

夏夜风

<p class="ql-block">“太好了!太感谢了!当初幸亏找到孙律师,打赢了官司,取得这么圆满的效果!”</p><p class="ql-block"> 远在广东的张先生和刘女士,正驱车行驶在旅途中,接到朋友传来的胜诉判决书时,将车停靠在高速服务区,第一时间拨通我的电话,言语间满是激动与感激。</p> <p class="ql-block">  回望这起案件,始于去年十月的一场恶意网络诽谤。当事人张先生任职于吉林市某大型医药企业,担任事业推广部门总经理,平日里深耕业务、履职尽责,对部门管理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其下属李四作为部门业务推广代表,长期驻外开展工作,却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屡次做出中饱私囊、损害公司与部门利益的行为。张先生发现后,本着对员工负责、对公司负责的态度,多次对李四进行耐心规劝,希望其能知错就改、恪守职业底线。</p><p class="ql-block"> 这番善意的规劝,并未让李四幡然醒悟,反而使其心生嫉妒、怀恨在心。为泄私愤,李四刻意捏造无厘头的虚假事件,杜撰惊悚不实言论,编撰成大篇幅诽谤网文,在企业多个工作群内大肆推送。虚假信息如同病毒般快速扩散,在厂区内外引发恶劣的负面舆情,给张先生带来了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p><p class="ql-block"> 突如其来的恶意污蔑,让原本忙于繁重工作的张先生不堪其扰,不仅名誉受损、身心俱疲,更因此背负巨大思想压力,诱发心脏病。远在广州的妻子刘女士得知情况后,心急如焚,当即乘飞机赶回吉林,慕名托人找到律师事务所,恳请我为张先生维权,洗清冤屈、挽回名誉。</p><p class="ql-block"> 初次接待夫妻俩时,刘女士气愤难平,为丈夫遭遇的不公愤愤不已。张先生则面色灰暗、六神无主,多年的职场声誉被无端诋毁,让他陷入极大的痛苦之中。我先耐心安抚两人情绪,仔细倾听事情的完整经过,在厘清事实后,明确告知二人:若所述情况属实,李四在网络上恶意诽谤、污蔑他人的行为,已然构成严重的名誉权侵权,触碰了法律红线,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 针对维权路径,我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二人提供了两种合法解决方案: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对网络施暴者作出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二是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主张相关合理损失赔偿。</p><p class="ql-block"> 夫妻俩当场商议后,选择了民事诉讼的维权方式。他们坦言,只希望能洗清自身冤屈、恢复名誉,即便对方做出不义之举,念及曾经的同事情谊,也不愿赶尽杀绝。这份善良与宽容,让我也感到丝丝暖意。</p><p class="ql-block"> 案件筹备过程中,诸多法律程序与证据准备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首先是管辖权问题,按照以往涉互联网纠纷惯例,多由省城专属法院管辖,但通过检索法律规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司法文件中,刚刚明确将网络数据权属等四类案件划归互联网法院管辖,而一般性传统网络侵权案件,可适用一般管辖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就近审理。掌握这一关键法律依据后,第一时间撰写专业法律意见,连同相关法律文件一并提交至吉林市辖区基层法院,法院经审慎研究,依法受理本案,这也成为最高法新指导意见出台后,本地涉互联网纠纷按普通管辖审理的首例案件,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参考。</p><p class="ql-block"> 考虑到双方系同事关系,案结事了、息诉宁人是化解矛盾的最佳方式,我提前做好调解筹备工作,希望能通过法院调解,化解双方纠纷。但李四态度强硬,明确拒绝调解,毫无认错悔改之意。至此,我们只能坚定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庭审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 涉网络侵权案件,证据固定与留存是胜诉的核心关键。为此,我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围绕当事人主体身份、侵权损害事实、律师收费合规性等核心要点,系统搜集整理书证、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共计11组,同时积极沟通协调,动员两位了解案情的当事人同事出庭作证,还向法庭提交了网上检索到的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下载件,形成“电子数据+书证+证人证言+指导案例”的完整证据链条,为庭审胜诉筑牢证据基础。</p><p class="ql-block"> 同时,秉持良心律师的执业准则,降低受害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由侵权方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与全部律师代理费,让当事人在人格权受损的情况下,不再承受额外的经济负担,这既是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所在,也是我执业的初心。</p><p class="ql-block"> 庭审中,我结合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当庭提出四项核心诉讼主张: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二是判令被告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在公司厂区内公告十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三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四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p><p class="ql-block"> 法院对本案高度重视,先后组织两次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详尽核查,对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逐一质证核对,出庭证人也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对案件细节进行了充分补充说明,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p><p class="ql-block"> 庭审结束半个月后,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充分采纳我方提交的质证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明确阐释人格权、名誉权的法律内涵,认定被告李四未通过合法合理途径反映诉求,反而利用网络恶意诽谤他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原告张先生的合法人身权利,理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p><p class="ql-block">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公司厂区内张贴赔礼道歉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信保留不少于五日;同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手持这份庄严的判决书,国徽之下,是非曲直昭然若揭,法律既鞭挞了网络侵权的丑陋行径,也弘扬了社会公平正义,守护了善良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再次向社会敲响警钟: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得在网络上恶意诋毁、诽谤他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而当自身名誉权、人格权遭受网络侵害时,切勿隐忍退让,要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借助法治力量守护自身尊严与权益。</p><p class="ql-block"> 作为代理律师,看到当事人的冤屈得以洗清、权益得到维护,正义得以伸张,职业成就感油然而生。</p><p class="ql-block">而本案办理过程中的两大突破,也让我倍感欣慰:</p><p class="ql-block"> 一是成为本地涉互联网纠纷适用新管辖规定的首例案件,为同类案件办理积累了实践经验;</p><p class="ql-block"> 二是在人格权侵权纠纷中,法院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15000元律师代理费,相较于同类案件中律师费大多得不到支持、或仅支持小额费用的情况,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最大程度减轻了受害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在业界类案判例方面开了先河,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