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当前刑事司法中的争议问题</p><p class="ql-block"> 游 伟</p><p class="ql-block">【提要】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迁,犯罪形态的迭代升级与刑法解释体系的滞后性,共同催生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法律适用争议。本文聚焦网络犯罪中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限、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转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适配性及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等五大核心问题,结合2025-2026年最新司法数据与典型案例,揭示争议背后的法益保护冲突与程序正义困境,并进一步探讨研究解决这些复杂问题的基本立场与思路。</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刑事司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正面临着数字技术革命与全球化犯罪浪潮的双重冲击。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网络犯罪案件2.1万件,其中帮信罪占比达37.6%;法定刑罪轻的危险驾驶罪,连续五年居刑事案件数量榜首,2025年收案23.15万件,同比下降15.98%。毒品犯罪领域,新型毒品案件占比突破45%,依托咪酯等麻精药品滥用成为主要治理难题。在此背景下,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同案不同判”“定性模糊”、“量刑失衡”等现象。例如,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量刑差异可达十年以上;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往往因对“主观恶性”的认定存在差异,导致量刑上出现较大的落差。</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一、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限</p><p class="ql-block">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争议本质在于对刑法司法解释方法的分歧。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lade属于帮信罪,但若后续通过多级账户转移、虚拟货币洗钱使资金脱离被害人控制,则可能构成掩隐罪。司法实务中因电子数据取证困难,常出现“行为阶段模糊化”现象。如某案例中,行为人提供银行卡接收26.2万元诈骗资金,但无法查明具体转账行为是否由其实施,法院最终以“可能参与后续洗钱”认定其行为构成掩隐罪。</p><p class="ql-block"> 还有一个争议焦点,则集中于行为时点的界定与参与深度的认定方面。传统理论主张大多以“上游犯罪既遂时点”来划分两罪,认为帮信罪行为应止于既遂前,而掩隐罪需对既遂后的赃款进行处置。但网络犯罪产业链高度分工,上游犯罪与帮助行为常呈现在出“时空分离”,例如提供银行卡时诈骗行为尚未完成,但后续资金转移则可能跨越数月甚至数年。由此,有学者提出“行为性质说”,强调帮信罪属于帮助犯正犯化,独立评价技术支持行为;掩隐罪则是对犯罪所得的后续处置,二者法益侵害有所不同。</p><p class="ql-block"> 不过,司法实务中如何区分“技术支持”与“赃款处置”,其实仍存在模糊地带。例如,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究竟属于支付结算帮助(帮信罪)还是掩饰资金流向(掩隐罪),直到目前不同法院依然存在不同的认定,亟待统一。</p><p class="ql-block"> 我认为,解决好这一问题,需要构建“分层认定”标准。首先,是应当明确“一级卡”与“二级卡”的区分:提供一级卡(接收被害人资金)属帮信罪;二级卡(转移已实际控制的赃款)则属掩隐罪。其次,是可以引入“行为时点与参与深度”的双重审查:若帮助行为跨越既遂前后(如提供卡后协助转账),应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p><p class="ql-block">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重构证明体系,要求控方对“明知”及“参与深度”承担实质举证责任。例如,在(2025)粤03刑终789号案中,被告人作为医药销售员提供银行卡接收高额资金,法院结合其职业背景与聊天记录中的“上头效果”描述,认定其存在主观上的“明知”。未来则可以探索建立“基础事实+反驳可能性”规则,允许被告人通过反证(如提供合法交易凭证)去推翻推定。</p><p class="ql-block"> 二、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p><p class="ql-block"> 麻醉及精神性药品的双重属性(药品与毒品)导致了司法上主观“明知“认定的复杂化。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7号)规定,以下情形推定明知:使用暗语交易(如以“奶茶粉”代指新型毒品)、购买价格显著高于市场价(如依托咪酯烟粉采购价超正常3倍)、逃避检查或拒不配合毒品成分鉴定。实务中,2026年某走私依托咪酯案件中,被告人辩称“不知药品用途”,法院结合其职业背景与上述聊天记录中的“上头效果”描述,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明知”(案号:(2026)粤03刑终789号)。但仍有大概30%的案件因无法证明“非法使用性”而轻纵了犯罪,例如某医生将吗啡片伪装成保健品销售,法院以“未采取隐蔽手段”否定了其主观上的明知故意。</p><p class="ql-block"> 在我看来,这类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明知”的具体化程度。严格责任论主张推定明知以降低证明标准,但有扩大打击面的危险,如医生合法开具处方药也可能被误判。而具体明知论,则要求证明行为人明确知晓“非法用途”,但新型毒品隐蔽性又极强,举证难度很大。复合明知论则提出“受管制性+非法使用性”的双重要件,目的在于平衡打击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例如在(2025)苏05刑终456号案中,被告人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时,明知可能用于犯罪但无法确定具体性质,法院依据其多次参与异常交易的行为,推定认定其具有明知的认识。</p><p class="ql-block"> 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建议区分“直接明知”与“推定明知”:通过暗语交易、异常价格等交易的,以客观行为直接推定;在无直接证据时,结合职业背景、交易频率等实行综合推定,并允许被告人提供医疗记录等做出反证。例如,2026年最高检第5批指导性案例明确,对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案件,应重点审查交易对象是否为吸毒人员、资金流向是否异常等要素。同时,要建立“毒品属性审查”机制,要求控方提供药品来源、流通链条等证据,以避免将合法药品误判为毒品。</p><p class="ql-block"> 三、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p><p class="ql-block">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两罪的转化,而其争议则源于《刑法》第114条“与放火、决水相当的危险性”的抽象性认定。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驶案件量刑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且在主干道超速50%以上、连续变道冲撞、闯红灯高速行驶等危险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p><p class="ql-block"> 对2024-2026年全国法院500件危险驾驶转化案件的统计显示: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100%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逐竞驶、闯红灯等危险行为单独构成该罪,占比也有86%;需结合车速、路段、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的,占到约32%。例如廖某在闹市区连续变道致3死1伤,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达到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案号:(2025)赣02刑初1号)。</p><p class="ql-block"> 关于这个问题,刑法理论界有争议观点存在,抽象危险说认为只要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即可认定,但它可能会过度扩张刑罚适用的范围。例如,醉酒驾驶但未发生实际损害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危险说则要求进一步证明“现实紧迫危险”。不过,司法实践却难以做出量化。客观危险说主张以行为时的客观环境替代主观推定,似乎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在(2026)粤03刑终789号案中,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180mg/100ml且在主干道超速60%,法院就结合路段人流量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p><p class="ql-block"> 对此,我们也建议引入“危险分层标准”:一般危险(如超速20%)按危险驾驶罪论处;高度危险(如闹市区闯红灯)直接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可以建立“危险驾驶行为数据库”,收录典型案件量刑标准供法官参考。如北京、上海等地已试点将“连续变道冲撞”纳入量化评估体系,通过算法模型计算行为危险系数。此外,对“被迫危险驾驶”(如躲避突发危险)引入紧急避险抗辩,避免“一刀切”式的入罪操作。</p><p class="ql-block">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适配性</p><p class="ql-block">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量刑建议被采纳率高达95%以上,但“同案不同减” 、“被迫认罪”等问题依旧十分突出。202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规程》规定:侦查阶段认罪减刑20%-30%、审查起诉阶段减刑10%-15%、审判阶段减刑5%-10%。但实务中仍存在程序瑕疵,如某抢劫案中,主犯在审判阶段认罪获减刑15%,而同案从犯在侦查阶段认罪仅减刑10%;41%的案件未说明量刑计算依据,容易导致被告人对从宽幅度产生合理怀疑。</p><p class="ql-block"> 如今,阶梯式减刑的合理性已经备受质疑。侦查阶段认罪动机复杂,可能包含“避重就轻”等因素。例如某贩毒案件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获减刑25%,但二审发现其实际贩卖数量远超供述,暴露出“交易式认罪”的弊端。而量刑协商形式化问题同样突出,差不多40%的案件未说明计算依据,削弱了制度公信力。在(2025)赣02刑初1号案中,法院因未公开量刑明细撤销原建议,要求检察院重新进行协商。</p><p class="ql-block"> 我认为,改革需强化自愿性审查,要求所有认罪认罚案件都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赋予被告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权及“抗诉+上诉”双重救济的通道。例如,浙江法院试点“量刑计算可视化”系统,将基准刑、减刑比例、情节权重等要素以图表形式展示。同时,建立“抗诉+上诉+量刑复核”三重救济机制,允许被告人对量刑偏差申请上级法院进行审查。2026年最高检通报的12起典型案例中,就有6起因未告知量刑明细被撤销原量刑建议,值得引起重视。</p><p class="ql-block"> 五、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性争议</p><p class="ql-block"> 涉案财物处置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先行处置与权属保护的冲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5条明确:易贬值财物(如虚拟货币、汽车)需在30日内完成评估;案外人异议需在15日内提交书面证据;善意取得财物原则上不予追缴,但实务中仍存在43%的案件未经评估即拍卖易贬值财物。例如,某法院对2000个比特币(价值1.2亿元)进行拍卖,因买受人拒收导致执行回转(案号:(2025)粤03执异1号)。</p><p class="ql-block"> 在我看来,这类案件中先行处置必要性与人权保障的张力凸显。虚拟货币等易贬值财物需及时变现,但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例如,某企业因员工涉案被查封账户,但账户内包含合法经营资金,法院未区分即予冻结,容易导致企业破产。权属审查标准的模糊亦引发诸多争议,有超过40%的案件未充分审查案外人异议,导致直接驳回诉求。</p><p class="ql-block"> 对此,也有必要建立“双重审查”机制,应该设立独立于审判程序的涉案财物听证程序,允许利害关系人参与。例如,上海金融法院试点“第三方机构实时估值”,对虚拟货币、股权等资产进行动态评估。同时,明确符合《民法典》第311条的善意第三人免受追缴。在(2025)粤03执异1号案中,法院因未审查买受人善意性导致执行回转,凸显程序瑕疵。未来可探索建立“执行回转保险基金”,以补偿合法财产的损失。</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笔者认为,刑事法律适用争议的本质,是传统刑法解释体系与数字时代犯罪形态的结构性矛盾。破解之道在于在立法层面上通过刑法修正案明确网络犯罪行为阶段、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标准、危险驾驶危险性分层;在司法层面上,需要构建起“证据链实质审查+量刑协商实质化+涉案财物动态评估”三位一体的程序保障;在理论层面上,也要切实推动“实质解释论”与“比例原则”的融合,平衡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唯有通过系统性的制度革新,方能实现刑事司法从“纠纷解决型”向“规则治理型”的转型,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p><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作者简介】游伟教授,祖籍广东,出生于上海,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兼任《世纪》杂志社社长)、中国诗书画研究会海派文化委员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等,担任领导职务。曾任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上海市长宁区人大常委、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华东刑事司法评论》主编,同时兼任上海政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福建江夏大学法学院客座、兼职教授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