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议将《物业管理条例》更名为《物业服务条例》,这一动议背后,折射出公众对物业服务质效的深切关切,也映照出业主在小区治理中话语权薄弱、面对行政越位或企业失范时的普遍无力感。情绪真实,诉求可感;但制度建设不能止步于情绪表达,更名若脱离法理根基与治理逻辑,非但难以纾解矛盾,反而可能消解业主作为物权主体的制度性力量。</p> <p class="ql-block">“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一字之差,实为本体与行为、体系与环节、权源与履行的根本分野。前者是涵盖业主自治、企业履约、政府监管的完整治理结构;后者仅指受托开展的具体服务活动。将统领性法规冠以“服务”之名,恰如以“厨师操作规范”替代“食品安全法”,窄化立法视野,虚化制度容量,终将使维修资金监管、业主大会运行、公共秩序维护等核心治理功能失语于法律文本之中。</p><p class="ql-block">“物业管理”的法理根基,在于《民法典》确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是共有部分的权利主体,物业企业仅为授权受托方。所谓“服务”,是物权行使的派生结果,而非权利本源。若以“物业服务”为名重构法规体系,极易将本属物权治理的公共事务,悄然置换为单向度的消费契约关系。当企业以“仅依合同提供服务”为由拒履秩序维护、安全协防等法定义务时,“服务”二字,便成了推责的盾牌,而非履责的标尺。</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社区治理的症结,从来不在名称,而在权责是否清晰、赋权是否到位、监督是否有效。业委会成立率低、维修资金启用难、物业擅自扩大管理边界……这些痛点,根植于业主共同管理权的实践梗阻,而非术语表达的“不够温柔”。以更名换取心理慰藉,是用修辞替代改革,用口号遮蔽制度攻坚。法律的生命在于精准,而非修辞的温度;治理的进步,在于夯实物权实现路径,而非模糊概念边界。</p> <p class="ql-block"><b>物业管理是“业主的”管理,不是“公权力的”和“国企的”管理</b></p><p class="ql-block">——基于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审视本次两会当中最耀眼的讨论,无非是方委员的“无需经过业委会也可以换物业”和樊委员的“物业管理变服务”,在此,深究当下的行业宏观环境和企业中观环境,我们可以看到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巨大危机,所以当我们重申奥地利经济学派始终强调“自发秩序”与“市场过程”的至高价值,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早已警示:以“社会正义”之名实施的系统性区别对待,必将瓦解平等的规则,导向“为了平等而制造的不平等”。当我们将这一视角投向当下物业管理行业的纷争——城投公司大举接管民营项目,将“管理”权力从业主手中转移到公权力与国企之手时,便清晰看到一场场背离市场逻辑、侵蚀私有财产权与自由秩序的危险实践。一、物业管理的本质:业主的自治与市场的服务</p><p class="ql-block">奥地利学派的核心命题是:社会秩序源于个体自由行动的自然演进,而非中央计划的建构。物业管理绝非一项需要公权力“兜底”的公共事务,而是业主基于财产权展开的自治行为。许多人认为解除当下物业管理痼疾的良方是由体制内组织取代物业公司,本质上是迈向危险的误区。当业主购买房产,不仅获得物理空间的所有权,更天然拥有对共有空间管理的决策权——这是私有财产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物业公司存在的本质,是市场中的服务提供者,其价值在于以专业能力满足业主对安全、维护、秩序等需求。业主通过契约选择、监督、更换物业企业,这一过程本质上是自由市场中的“服务交易”,而非权力分配。二、国企与公权力介入:从“管理”到“奴役”的危险路径</p><p class="ql-block">哈耶克在批判干预主义时指出,所有以“正义”为名的计划经济手段,终将导致自由的消亡。城投公司接管民营退出项目的行为,正是这一逻辑在物业管理领域的重演:</p><p class="ql-block">1. 以“保障”之名行“剥夺”之实:政府以“民生保障”“防止服务断档”为由介入,包括“居代业”、“物管委”的各类政策实践,实则剥夺了业主的自治权。奥地利学派强调,真正的保障源于市场韧性——竞争机制会催生替代者填补空缺,而非依赖垄断性接管。国企接管往往以“公益性”掩盖低效,最终损害业主选择权与服务多样性。</p><p class="ql-block">2. 制造制度性不平等:哈耶克警告,对A征重税补贴B是破坏规则平等的开端。城投公司享受政策倾斜、资金支持,与民营物业形成严重不公平竞争,本质上是以公权力为国企创造特权,扭曲市场信号,导致资源错配。民营企业或因制度性歧视被迫退出,加剧市场萎缩。</p><p class="ql-block">3. 知识分散与信息失灵:奥地利学派的核心洞见是,市场中的知识分散于无数个体,而中央计划者无法掌握所有信息。物业管理需求千差万别(从高端社区到保障房,从老龄化社区到年轻人群聚居地),唯有业主与市场主体能通过动态试错发现最优解。国企的“一刀切”管理必然忽视差异化需求,造成服务僵化与资源浪费。</p><p class="ql-block">4. 官僚化侵蚀服务本质:国企物业易陷入“完成行政任务”的思维,而非以业主满意度为导向。缺乏竞争压力导致创新停滞、成本攀升,最终业主被迫为低效买单。这与哈耶克对计划经济“效率低下、自由丧失”的预言如出一辙。三、回归正道:捍卫业主主权与市场逻辑</p><p class="ql-block">奥地利学派的启示清晰: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业主自治权与市场竞争机制之上。</p><p class="ql-block">1. 确立业主的绝对主权:法律需明确并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主导权,包括选聘、解聘物业企业的权利,公共资金的使用决策权,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任何公权力介入都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内,且以辅助业主自治为目标。</p><p class="ql-block">2. 重建市场作为“发现过程”:取消对国企物业的政策倾斜,打破行政垄断,让民营与国企物业在同等规则下竞争。唯有通过价格机制、优胜劣汰,才能激发服务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满足多样化需求。</p><p class="ql-block">3. 警惕“社会正义”的陷阱:政府不应以“保障弱势群体”为由,强制推行低价服务或国企接管。真正的正义在于保护产权与规则平等,而非通过再分配制造新的不公。对于低收入社区,可通过税收优惠、补贴业主自治组织等方式扶持,而非直接替代市场。</p><p class="ql-block">4. 有限政府的角色:政府的核心职责是制定清晰规则(如物业合同规范、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而非直接成为服务提供者。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滑向“通往奴役之路”。</p><p class="ql-block">结语:守护自由,方能抵达真正的文明</p><p class="ql-block">哈耶克终其一生都在捍卫一个真理:自由不是混乱,而是自发秩序的源泉。物业管理行业的迷思,本质上是自由秩序与计划干预的终极较量。当我们退回“服务”,将管理权交还业主,让市场在服务领域自由竞争,看似“无序”的多样性选择,实则是文明进步的阶梯。反之,若任由公权力与国企以“反物业管理”之名垄断行业,终将窒息创新、扼杀效率、瓦解业主主权,使物业管理沦为另一种形式的“计划经济试验田”。唯有铭记:物业管理是“业主的”管理,不是“公权力的”和“国企的”管理——我们才能避免重蹈哈耶克笔下“通往奴役之路”的覆辙,在自由与秩序的平衡中,抵达真正的善治。</p> <p class="ql-block"><b >转发作者王鸿杰对</b><b style="font-size:18px;">樊芸代表的三问</b></p><p class="ql-block">樊芸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引发了各方关注,成了流量明星,也引发了无数自媒体跟风蹭量,我认真学习了一下樊芸代表的发言,有三点疑惑想与樊芸代表商榷。</p><p class="ql-block">当然,作为一个没有任何行政职务的群众,同时也是近几年总是被拉踩的物业管理行业的 26 年的从业者,我认为我和樊芸代表的沟通,首先属于人民和人民的代表的正常意见反馈,既不希望成为流量热点,更不希望引发自媒体的攻击,所以只此一文,今后不作任何回应。</p><p class="ql-block">一问樊芸代表,您在发言中说,自己的业主开着车子进不了自己小区,回不了家。您可否讲清楚一点,为什么业主开着车子进不了小区?是业主没有买车位,也没有租车位,所以进不了?还是业主买了或是租了一个车位,有多辆车子,而车位是已经停了一辆所以停不了?还是小区的道闸系统出了问题所以进不了?</p><p class="ql-block">不同的原因对应不同的责任主体,按照您的说法,请物业公司是来服务的,那您应该清楚,小区的车位权属要么属于开发商所有,要么属于购买车位的业主所有,要么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委托管理,让小区井然有序,业主安心生活,如果按照您的意见,物业公司不应该进行管理行为,只保留服务职能,那么小区业主停到了别的业主的车位上,或者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谁来管理?都打 110吗?那我们纳税人需要交多少税才能支持那么大的警察队伍开支?除了停车,还有小区内电瓶车上楼充电,谁来管理?业主遛狗不拴绳子,谁来管理?业主占用公共楼道堆放杂物,谁来管理?</p><p class="ql-block">当然,无论叫“物业管理”还是“物业服务”,我们都不会只管理、不服务,在我们工作的小区里,我们是物业管理人,但是回到我们自己生活的小区,我们也是业主,所以,我们认为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基于“预见、预防、预备”的思想,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主动、有效、智慧的管理,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公共区域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实现业主资产的保值和增值。</p><p class="ql-block">我们始终相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业管理,一定是在党建引领下与社区基层治理相融合,通过“物业管理+生活服务”,为实现中国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努力!</p><p class="ql-block">二问樊芸代表,您在视频中用不屑的口气说“我花钱找一个大爷来管我”。我想请问樊芸代表,且不说今天中国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中每年招聘多少大学应届毕业生,有多少退伍复转军人,有多少其他行业的失业者转身加入物业管理的千万从业大军,这近千万物业管理从业者中,“大爷”占多少?就说我们物业管理行业中的那些年龄偏大的人——您口中的“大爷”,难道不是您代表的人民群众吗?</p><p class="ql-block">您对于选举您、请您代表的人民群众,难道还要分三六九等?您可能会说,我说的“大爷”不是你说的“大爷”,那对不起,樊芸代表,请您记住自己的“身份”,您是全国人民的人大代表,代表了广泛的人民群众,不要随便表达,伤害了普通的、为社会主义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在努力奋斗的千千万万物业管理人的心。</p><p class="ql-block">三问樊芸代表,您在视频中用特别笃定平淡的口气说,“我接到这个住建部打来的电话,他们说已经采纳了我的建议,将‘物业管理条例’改为‘物业服务条例’....”我想请问您,您应该了解人大代表提案的处理流程吧?我相信住建部给您打了电话,可是无论是住建部,还是您,都没有权利说在电话里确认司法修改的事宜吧?您的提案——如果是正式的提案,而不是您在小区里受了委屈在会议上的发言,那应该遵从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处理流程,而不是自行发布处理结果。</p><p class="ql-block">综上三问,我诚恳地建议樊芸代表,认真学习《<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font-size: 24px; font-weight: 70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span>》的精神纲要,认真学习“枫桥经验”,走到人民群众身边,倾听更广泛人民群众的呼声,充分了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现状,像其他的全国人大代表一样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鼓”与“呼”,为“十五五规划”国家治理和经济发展贡献智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