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昵称:孺子牛</p><p class="ql-block">美篇号:77622222</p><p class="ql-block">图片来自网络鸣谢</p> <p class="ql-block">去年春天的一个晩上,夜幕降临,华灯初上,我陪着母亲在小区里面散步。当走到中心花园那个拐角的地方时,突然有一只金毛犬猛地窜了出来,母亲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吓坏了,身体本能地向后退,结果被台阶绊倒,整个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那只狗还在旁边不停地大声吠叫,而狗的主人却不慌不忙地走过来,轻描淡写地说道:<b>“你们不用害怕,我家的狗是不会咬人的,”</b></p> <p class="ql-block">母亲疼得脸色惨白,右边的腿也动弹不了。我们赶紧把她送到医院,经诊断股骨颈骨折,需要进行关节置换手术。本来只是一次休闲地散步,没想遇到飞来横祸。然而,当我们和狗主人商量赔偿的事情时,他的态度却完全变了,坚决地说“狗根本没有碰到人,是她自己摔倒的”,完全不愿意承担责任,小区的物业也一直在推卸责任,说他们已经张贴了相关的告示,这件事情和他们物业没有关系。</p> <p class="ql-block">维权的过程陷入了困难的境地,于是我便仔细地去查阅《民法典》,最后终于弄清楚了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民法典》裡面的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b>饲养的动物如果造成了他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b>,也就是说只要宠物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饲养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是以宠物有没有接触到受害者、有没有咬伤受害者作为前提条件的,母亲是因为被那只狗追赶而受到惊吓才摔倒的,这其中的因果关系是非常清楚明确的。</p> <p class="ql-block">其实事实上,小区也有明确的规定,居民在遛狗的时候必须用绳子牵着狗。但是事故发生的时候,那只金毛犬既没有系牵引绳,也没有戴嘴套,这属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指出,如果饲养人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从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饲养人应该承担更严重的责任,而<b>“我家狗不咬人”这样的说法绝对不是可以免除责任的借口</b>。</p> <p class="ql-block">在社区组织的调解会上,我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调解员也表示,物业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他们对于不文明的养犬行为监管不到位,存在缺位的情况,所以需要承担补充责任。面对这些确凿的证据,狗主人再也没有办法抵赖了,同意赔偿母亲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的损失,物业方面也承认了自己工作中的疏漏,表示会加强巡查,并且给予相应的补偿。</p> <p class="ql-block">母亲手术后的恢复情况比较平稳,但是那次意外还是给她留下了心理阴影,每次出去散步的时候,她都会下意识地留意周围的环境。而那位狗主人之后再出来遛狗时,都会自觉地把狗绳拴得紧紧的,远远地看到有人经过,就会主动避让,小区的生活秩序恢复了往日的宁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