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福建两名初中生骑电动车途经摔倒女子身旁、主动下车搀扶,却被交警认定次要责任、遭索赔22万元,监控显示双方无物理接触、摔倒在先、救助在后。事件一经曝光,舆论哗然:当学雷锋式的善意,换来追责与巨额索赔,我们该如何守护“敢扶”的社会底气?</p><p class="ql-block"> 一、事件核心:善意与定责的尖锐对立</p><p class="ql-block"> 事发时,女子骑自行车拐弯中重心不稳摔倒,两名初中生见状停车扶起,全程无碰撞、无干扰。伤者以“被惊吓摔倒”追责,交警以“未充分注意行人动态、存在惊吓影响”认定次责,伤者据此提出22万元赔偿诉求。家长难以接受:孩子出于本能伸手相助,未获感谢反成被告,经济压力与心理阴影双重打击,击穿了普通人对“做好事”的基本预期。</p><p class="ql-block"> 争议焦点清晰可辨:无接触的“惊吓”能否成为归责依据?救助行为本身是否应被追责?未成年人违规骑行与摔倒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不是简单的“扶不扶”,而是规则适用、价值导向的关键抉择。</p><p class="ql-block">二、法理辨析:责任认定不能背离善意保护底线</p><p class="ql-block"> 从法律层面看,本案需厘清三层逻辑。其一,侵权责任的核心是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以“行为与损害存在直接、必然关联”为前提,无物理接触、无危险驾驶、无主动干扰,仅以“视觉压迫、受惊”定责,明显扩大了归责边界,将正常通行的注意义务无限拔高。其二,《民法典》“好人条款”明确撑腰:第184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两名学生的搀扶行为,是典型的善意救助,即便救助过程存在轻微瑕疵,也应适用免责保护,而非反向追责。其三,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应另案处理。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属交通违法,可依法教育、处罚,但不能将此违法与无关联的摔倒事故“捆绑归责”,混淆行为与损害的因果链条。</p><p class="ql-block"> 交警定责并非终局裁判,司法审判应回归证据与立法本意:救助免责、善意不担责,是法治文明的底线,不能让“做好事”成为担责的理由。</p><p class="ql-block">三、社会警示:别让一次追责,凉了一代人的善意</p><p class="ql-block"> 这起事件的杀伤力,远不止两个家庭的困境。未成年人是社会善意的火种,他们的选择,源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共识的共同塑造。当善意被苛责、救助被索赔,传递的信号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心可能没好报。这种心理暗示,会消解未成年人的利他本能,侵蚀社会互助的根基。</p><p class="ql-block"> 过往“扶人被讹”的个案,早已让公众陷入“扶不扶”的纠结;立法设置“好人条款”,正是为了破除信任危机、降低行善成本。若本案中,无过错的善意救助仍要承担次责、赔付巨款,无异于告诉所有人:见义勇为有风险,伸手相助需谨慎。这不仅违背立法初衷,更会让社会道德陷入“逆向淘汰”。</p><p class="ql-block"> 四、回归常识:法律有尺度,更应有温度</p><p class="ql-block"> 法律的使命,是定分止争,更是扬善抑恶。交通规则用于规范通行秩序,而非惩罚善意;责任认定用于厘清过错,而非寒透人心。对于伤者,自身操作不当是主因,理应自担主要风险;对于两名学生,违规骑行该教育就教育、该处罚就处罚,但不能让善意为意外买单。</p><p class="ql-block"> 我们期待司法机关坚守正义:无接触不担责、救助不追责、善意受保护。更呼唤社会共识回归:扶起的是摔倒的人,守住的是人心的温度;呵护未成年人的善意,就是守护社会的未来。</p><p class="ql-block"> 别让善良,成为一种过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