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闲聊三皇五帝》</p><p class="ql-block"> 第二百三十节 帝舜有虞氏政权(十三)</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公元前2141年,虞舜做的七件事实质上是在“立制建政”。那时,“立制建政”必须依赖祭祀,而虞舜做的这七件事大都与祭祀有关。</p><p class="ql-block"> 祭祀是人们通过一些特定的器物和形式向神灵表示敬重、祈求保佑的一种活动,祭祀的对象主要为鬼、自然神以及后世产生的宗教神。</p><p class="ql-block"> 考古资料表明,祭祀最早产生于远古时期。北京山顶洞人(距今2.7万年左右至3.4万年左右之间)已经产生了人的灵魂的原始观念。考古发现,山顶洞人在死去的人的骨骼旁边放有赤铁矿石粒,红色的粉粒粘在死者的身上,显然是出于某种特定的意图,或表示哀悼,或表示怀念,抑或表示某种辟邪的意思。这表明这一时期的原始人已经对死去的同类产生了或敬畏或思念的情感,萌发了人死后有灵魂存在的意识,这无疑是一种最原始的祭祀方式。</p><p class="ql-block"> 随着原始人类的不断进化,工具制作技术从打制石器过渡到磨制石器,产生了原始的种植业和定居式生活方式,由于种植业与自然的关系十分密切,促使人们对自然界现象更加关注。但因为原始人无法理解自然界中出现的各种现象,便认为在这些自然现象的背后,必定还存在着一种支配它的力量,古人将这种“超”现实和自然的力量想象成神灵,这也是中国古人信奉自然神的由来。</p><p class="ql-block"> 原始先民最无法理解的自然现象就是“火”!他们对火又惧怕又崇拜。惧怕当然是因为火的高温会烧伤自己,崇拜是因为猛兽同样惧怕火。先民可以用火驱赶猛兽,可以靠火提供温暖,可以用火烤东西吃,还可以在晚上照亮四周提供光明。至此,原始先民对火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他们想用火,但自然界的火是可遇而不可求,火种又极难保存,求火之心切,于是产生了华夏先祖有史以来第一份祈求,对火的祈求。或许你会问,咋不祈求食物呢?那时的食物来源于渔猎和采集,先祖们靠自己的双手可以获取。而火,那是真没办法,火从哪里来?火从天上来,咔嚓!一道闪电划破苍穹,刚好击中一片树林,不一会儿树林就燃起了熊熊大火。这一幕被先祖们看得是一清二楚,无可争辩又难以言说。从此,崇拜火、崇拜天的共同意识在族群中扩散开来,对火与天的极度推崇,逐渐演化为祭祀的内容,尽管后来燧人氏发明了钻木取火。 </p><p class="ql-block"> 古人们在信奉自然神的认识下,开始对神灵表示畏惧、于是使用一些方式和方法讨好它们来获取神灵的庇佑和施舍。这些祭祀的方式和方法经过世代相传,逐渐形成固定的仪式:在祭祀时,人们将最好的食物、制作精美的器物敬献神灵;用焚烧祭品冒出青烟,以标示通达天神;或用清洗牲畜的血液洒向地面,以示对地神和百鬼神灵;还通过肢体的动作表示对神灵的敬重,以此希望神灵降惠。</p><p class="ql-block"> 原始社会时期产生的鬼神崇拜及由此形成的祭拜方式,又在后世的沿袭中不断加入新的形式、内容,最终形成中国古代社会的祭祀文化。在国家建立后,祭祀又被统治者利用,成为强化王权和统治的工具。帝王祭祀祖先,是认为这些已经逝去的先人仍具有神力,可为后代消灾祛祸;同时也借助先祖的神力,用以协调王室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些原始的祭祀活动,在国家建立后又被增加到政权建设中的祭祀活动。</p><p class="ql-block"> 虞舜从继承帝位的那一刻起,就开始不断地祭祀天帝、四时、寒暑、日月、星辰、山川等等。只要是超越性的事物,都作为祭祀的对象。因为,人的生命是短暂的,而那些超越性的事物却是永恒的。祭祀那些永恒性的、超越性的对象,就是把短暂的个人生命与永恒的事物联系起来,使短暂的、偶然的事物有所附丽。这就类似于一粒树种,只有附着在永恒的土地上,依赖这片土地,才可能长成参天大树。祭祀的功能也是这样。如果没有祭祀,一个君主就是偶然产生的,他的权力与地位都是不确定的,也是不稳定的。但是,一旦把君主与天帝、山岳及其他永恒事物联系在一起,甚至作为这些永恒事物的衍生物,那么,君主、政权、政治就被赋予了正当性,甚至也会沾染上一定程度的永恒性。</p><p class="ql-block"> 虞舜在正式继位以前,没有举行过祭祀活动,因为那时他还没有这个资格。那时,代表政权举行祭祀活动的领袖人物是帝密。帝密把帝位禅让给与舜后,虞舜才有资格。虞舜充分利用这个权力,执政的第一年进行的最频繁的政治活动就是祭祀。祭祀的对象主要是天帝或上天,但也不限于上天,如前所述,所有具有永恒性的事物都要祭祀。</p><p class="ql-block"> 如果说祭祀类似于现在的宪法序言,主要在于为政治提供正当性基础、合法性依据,那么,虞舜在继位之初,还为宪法的正文规定了基本的条款:通过规定礼仪及其他象征性的贡物,确立了虞舜的政权与各地诸侯之间的权力关系——初期的朝贡关系。甚至在政绩考核方面,都作了建章立制的规定。</p><p class="ql-block"> 还有一个技术性的细节问题也不可不察,那就是关于历法方面的规定。根据《尧典》记载,尧帝执政伊始,就已经主持编制并公布了历法。但是,虞舜在接任帝位之后,随即启动了历法修订活动,对四时节气、月份、天数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历法方面的这种改玄更张,革新正朔,绝不是一个纯粹的科技问题,而是一个十足的政治问题,它具有强烈的政治象征意义,甚至具有改朝换代的意义。</p><p class="ql-block"> 在法治建设方面,虞舜也有原创性的贡献。他要求:一方面,要依法使用常刑;另一方面,以流放之法宽宥[yòu](宽恕)五刑,用鞭打的方法惩罚犯罪的官员,用扑打(用扁平的东西用力快速朝下打)的方法惩罚犯罪的师儒(古代负责教化的官员),有些犯罪可以通过缴纳金属铜来代替惩罚,减免过失犯罪者的刑法,胆大妄为者犯罪则依法惩处,等等。这两个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依法使用常刑,体现了法律的原则性。其他几种规定,都属于对法律的变通执行,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