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继承之争,法理与情理的平衡——恒略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复杂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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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胜诉故事:继承之争,法理与情理的平衡——恒略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复杂继承案每一宗继承案件,背后都藏着关于亲情、责任与公平的深刻考量。继承纠纷不仅关乎法律,更是涉及人性与家庭关系的微妙博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熊斌蓉律师,凭借其对法理的精准把握和对客户利益的全力保障,成功为客户赵某打赢了一场涉及房产和存款的复杂继承案。本文将带您走进这场继承之争,感受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的过程,以及恒略律师事务所如何在复杂案件中秉持专业,捍卫公正。案情简述李某与周某是一对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分别为李1、李2、李3。遗憾的是,周某于2017年7月去世,李2在同年9月也因病去世,而李某则在2022年去世。李2和徐某曾是夫妻,育有一子李4。在李2去世后,其遗产继承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李2名下两套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405号和606号,均为李某与周某的共同财产,李2去世后,赵某作为其配偶,主张应继承李2在这两套房屋中的份额。然而,李1、李3和李4却对赵某的继承请求提出了不同意见。李3提出了2003年家庭会议上的口头协议,声称405号房屋应由李3继承,而606号房屋则应由李2继承。李2去世后,赵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主张应得房产和存款的继承份额,而其余继承人则提出反对,认为赵某曾在口头上表示过放弃继承房产的意图。面对这样的复杂局面,赵某委托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熊斌蓉律师进行代理,期待能够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来解决纠纷,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熊斌蓉律师的专业意见在接手案件后,熊斌蓉律师细致审查了案件的各类证据,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清晰的法律见解。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通常按法定继承的比例均等继承财产,除非有遗嘱明确安排。在本案中,李2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李2去世后,赵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之一,理应继承李2在405号和606号房屋中的相应份额。针对李3提出的家庭会议口头协议,熊斌蓉律师指出,尽管李3主张家庭会议上有口头安排,但没有书面证据以及签字确认,该主张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李2在去世前并未将房产遗赠给李3,法院应根据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此外,关于赵某是否放弃继承权的问题,熊律师明确指出,赵某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相关书面材料和录音并不构成有效证据,因为这些材料并未充分证明赵某的明确意图。而且,公证遗嘱未能办理完成,赵某有权依法继承。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采纳了熊斌蓉律师的法律意见。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的财产应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进行分配。法院认为,赵某作为李2的配偶,有权继承李2在405号和606号房屋中的份额。法院还认定,李3对父母的照顾较多,且李1和李4认可这一点,因此,在遗产分配时,李3应当多分。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李1、李3、李4共同继承两套房产,各自的份额按法律规定分配。判决结果明确指出,赵某应继承李2在两套房屋中的16/48份额,而李3、李1、李4分别继承相应份额。此外,法院还判决李3继承李某名下的存款,并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款。案例总结与法律提示通过这一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在继承纠纷中,法律理性与家庭情感往往会发生冲突。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传达法律的严苛,还需要平衡理性与感情的矛盾,确保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的成功处理也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几点重要的法律启示:依法继承是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应依法处理,除非存在有效的遗嘱,否则应按法定继承份额分配财产。口头协议不具法律效力:家庭会议上达成的口头协议若没有书面材料或签字确认,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不能作为继承依据。继承权不能随意放弃:若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不会轻易采纳其放弃继承的主张。家庭成员间的照顾义务可影响继承份额:在继承过程中,照顾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继承份额的分配。继承案件复杂且充满情感纠葛,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判断力。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熊斌蓉律师凭借其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为客户争取了公正的判决,也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在家庭纷争中的公平与温度。结语每一宗案件都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应用,更是人情和理性的碰撞。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秉承“客户的事就是自己的事”的执业理念,始终以客户利益为先,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正是这种专业精神和责任心,成就了一个又一个的胜诉故事,也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与支持。</p>